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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③ 差旅费具体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http://www.gov.cn/zwgk/2006-12/08/content_464008.htm
④ 差旅费的补助标准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公务出差乘坐动车往返福州,可购买一等座;到省外出差乘坐Z72/Z71次列车(三明北站始发)的,可购买和报销卧铺票(软卧或硬卧票),选择改乘硬座的,可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100%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⑤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 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所谓中餐伙食补助,顾名思义是补助。现在有很多公司,企业,在上班的时候,中餐伙食都有补助费用,有的是现金,有的是供中餐,标准各异,但不论什么标准财政部都有统一规定,列入企业福利费。如果按月作为饭贴的,也列入个人计税工资,在计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工资收入计算。
⑥ 差旅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差旅费包括如下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3.住宿费;
4.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等;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
每个公司的差旅费用规定都是不同的,你可以向管理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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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到你。
差旅费报销制度
一、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可按其住宿收据实行住宿天数平均计算。
1.住宿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地区、职务等`不同情况制定(略)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也不发伙食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别指定地区20元(指两省三市),出差在途期一律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2.到市属各县(市)不含铜山县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到铜山县境内、贾汪区、九里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3.在本市境内(不含所属县(市)、贾汪区、九里区)出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也不发误餐费。
4.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票每满12小时,加20元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车时间可合并计算。
5.本单位汽车驾驶员出差也按此执行。
四、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观音机场班机的,不分职别均可乘坐。
3出差期间,每个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当天往返的,可加发一天市内交通费。但到我市的所属县(市)、贾汪区、九里区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也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可在出差的当天和回来的当天多发给1元的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也不加发市内交通费。
4.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出差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可在出差的当天和回来的当天各发给市内交通费,到我市县(市)、贾汪区、九里区出差多发1元市内交通费,到其他地区出差各发3元的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也不加发市内交通费。
5.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含订货的会议)和各种培训班和学习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也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途中补助费
1.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不含加收的空调费用)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乘坐火车普快列车,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硬座位票价的30%计发。
2.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超过三小时不足六小时的减半发给,不足三小时的不发,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再报支夜餐费。
六、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与会人员不准再支报伙食补助费。如到外地参加单位召开的订货、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科研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报支,如主办单位不能报支的,必须出具证明,由参加会议人员回学校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住宿费必须由招待所、饭店出具正式收据,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其余有关会务费、资料费等均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学校也不得报销有关费用。
如参加各种学术性会议,主办单位开具的资料费收据,必须将所发资料交有关部门的验收后,经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七、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方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不发绕到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九、加强差旅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出差借支,凡超过1000元以上的借支,必须由分管财务的校长严格控制审批,出差返校七日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无故不报者,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出差途中所发生的订票费、手续费、空调费等,原则上不报,特殊情况,在不超过票价的20%范围内,经批准,凭据报销。
⑧ 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8)出差十天怎么算单程车费平均多少扩展阅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⑨ 业务员出差费用核算
一种是实报实销,这样的话管理上轻松一点,业务员的压力也不大。
一种是制定出差补助制度,先规定出差时的车费、食宿等标准,另外按天给予一定的补助金。这样的话基本上就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标准,实行按天报账制度,超出的由业务员自行支付。这种方法即制度化,又人性化,大部分的单位都是这样实行的。
⑩ 请教:江苏省企业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机关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教财〔2006〕3号
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出差人员按照等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厅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省属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及学校办学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三条 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年满50周岁处级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参照上述单个人员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
第十九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 离开南京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二十九条 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只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三十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南京市城区以外的省直部门单位(指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苏财行[1996]22号)同时废止。其他由省财政厅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