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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费用进入保监会的钱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6-25 07:22:55

Ⅰ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是多少、

2008年7月10日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其中,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1.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二项之和:
(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单位准备金;其他寿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非单位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三)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四)上述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2008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
(五)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替代原来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二、关于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评估
(一)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报告机构,并向我会报告。主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报告人应当将其所有在华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合并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三、关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时间
从2008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遇国庆节可以顺延3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方式不变。
四、关于计算资金运用比例的总资产口径
(一)按照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二)按照上述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标准,若公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五、关于具体实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公司应当把《管理规定》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实施《管理规定》为契机,完善和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学习研究。偿付能力管理涉及公司财务、产品开发、精算、投资、信息技术、内控等各个环节,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管理规定》,确保公司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内涵。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机制,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Ⅱ 保险公司多少保费触发反洗钱标准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会触发反洗钱标准,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拓展资料

保险公司介绍: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反洗钱介绍: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中国银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Ⅲ 微信1000-5000借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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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监会 调整 费率

实际就是“费率确定或制定”的意思,主要指保险业保险费率厘定方法一、基本费率的制定方法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计算基本费率,一般应把握以下四个要素:纯保险费即只弥补损失的费用;处理该风险单位而支出的费用;弥补保险人应分摊在这些风险标的上的变动成本;增加一个附加的系数,包括应付特殊的赔款需要和利润需要。若,R=单位风险标的费率;P=纯保险费;F=单位风险标的固定费用;V=变动费用因子;Q=特殊需要与利润附加,则:R=(P+F)/(1-V-Q)公式中的纯保险费是根据经验损失计算的,而经验损失又是根据各经验期的损失、费用和同期的已赚风险标的数,通过趋势分析和极终值预测分析求得的。上述基本费率的厘定是以每个风险单位损失情况为计算依据的,因此,若风险单位不能确切地划分,或实际中无法划分,就不宜使用纯保险费法,而是采用损失率法,但因涉及的计算环境较复杂,在此不作介绍。二、影响保险费率的几个主要计算基础经验损失的取得,应当同取材于风险标的和保费的经验期间保持一致。现就以下几个计算基础因素进行讨论:(一)经验期间的选择经验期间是指过去损失资料发生的时间区间,一般涉及到资料统计,及行为人主观判断等综合要素。当一项业务与巨灾损失有关,比如,向易受台风袭击的地区提供风暴险保障,则所选的经验期间必须能够代表平均巨灾意外事件的区间。最后,经验期间所涵盖的损失资料应当丰富和具有统计意义,足以形成具有较高可靠性的经验费率。(二)再保险无论是单个风险标的或是总体的风险标的,再保险有助于减轻保险人承受巨灾损失的程度,其交换成本是支付一笔再保险费再减去手续费。因此,一笔业务需要再保险时,确定费率时就必须考虑再保险成本因素。(三)责任范围的差异什么样的保险就需要什么样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责任范围呈一一对应关系。因此,研究责任范围对保险费率的影响时,总是同业务类别联系起来的,例如,居家保险(总括类)保单项下的责任损失资料常常要与财产类的分开;机动车碰撞损失资料要与有关的免赔额分开。(四)增加责任限额的处理费率厘定部门(我国目前是中国保监会)提供的费率,一般是基本责任限额的费率。当提高责任限额时,就有必要以这些适用于基本限额的费率为基础,加上一个限额增加的调整系数,这些增加限额系数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实际中,由于通货膨胀的作用,使实际购买力下降,因此这种限额增加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正是这些原因决定了经验费率所适用的保费和损失基础,应基于基本限额费率作不断的调整。三、费率变化的调整由于厘定保险费率涉及的损失资料经验期间可长至数年,这样,在经验区间的开始和当前之间,先前保险费率水平和实际情况比较起来,已有很大的变化。将过去的保险费调整到当前费率水平就十分必要了。调整费率的最简单方法是平行四边形法。利用这种方法,先是假定风险标的是平均分布在经验区间,然后利用平行四边形的简单几何关系,就可以将日历年已赚保费调整到当前费率水平。假定经验区间是1985、1986和1987三年,每一张保单期限是12个月,各年的费率变化情况如下:新保单费率生效日变化率1982年7月1日+17.8%1984年7月1日+12.5%1986年7月1日+10.0%由于所处理的保单是12个月的,所有在以前年度的经验期间,即1985年以前的已赚保费。其承保费率既有1982年7月1日已发生变化的,也有1984年7月1日已发生变化的。现假定1982年7月1日费率水平的相对值为1,则1984年7月1日的费率水平相对值为1.125,1986年7月1日的相对值为1.2375。图15-1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平行四边形法处理的图示。X轴表示日期,Y轴表示已赚风险标的数。图15-2显示的是,每一个日历年已赚保费是一个标准的、单位为1的正方形面积。根据下图所示,可以用简单的几何来计算1985年按1.000和1.125费率水平的已赚保费。根据正方形的特点,左上角的0.125面积部分是1985年已赚的按1.000相对费率水平收取的保单保费,其余的面积为0.875的部分是按1.125相对费率水平收取的保单保费,则1985年平均已赚相对费率水平是[(.125)(1.000)+(.875)(1.125)]=1.1094。由于当前相对平均费率水平是1.2375,所以1985年日历年已赚保费乘以1.1155(=1.2375/1.1094),以反映当前的费率水平,称1.1155为1985年当前费率水平调整系数。用同样方法,可计算出1986年和1987年的当前费率水平的相对调整系数,如表15-1所示。将当前费率水平相对平均调整系数乘以相对应的日历年已赚保费,就可以求得近似的按当前费率水平计算的已赚保费,如表15-2所示。如前文采用平行四边形法,是以风险标的在日历年承保分布是均匀的假定为前提的。因此,一旦条件发生变化,则利用这种方法求得的当前费率水平也就不一定合理近似了。这个问题此处暂不讨论。四、极终值的预测所谓极终值是指当某一损失事故发生后,第一年预计是1000元,第二年是2000元,……,直至所有的赔款都已支付完毕的那一年的实际赔款数值。通过逐年外推,求出最后一个支出数值同当前已知数值相比,获得一个系数。然后再在这些比值系数中寻找一个最具有统计代表性的值进行测算。损失预测的精确程度将决定所厘定的费率是否具有支付赔款的足量性和适应竞争的合理性。除火灾、机动车物质损失等保险业务外,其他保险业务,特别是责任类保险业务一般都存在损失发生后不能立即定损的情况。换句话讲,这类业务的损失发生至最终结清均存在一个时差,特别是一些涉及到疾病、诉讼的赔案,时差短则5年,长则20年以上。因此,从精箅角度讲,精算师们不可能等到这些损失完全结清后才进行费率的精算,需要借助统计理论来测算最终损失值,即极终值。20世纪,关于测算未付(常指未报告的)损失极终值的方法和技术。国际上曾有过大量的论文,其中以损失展延法和波恩胡特一弗格森法测算损失极终值最为代表。(一)损失展延法损失展延法假定,索赔的产生是自没有报告到已报告和没有支付到已支付的模式运行,前后充分一致,进而使用过去的资料来测算未来的损失发展情况。索赔数目或损失额是按事故年度(也可以是报告年度或其他时间基础)和事故年岁顺序排列的。这样,已知值便组成一个三角形矩阵。见矩阵15-1。由矩阵15-1知,截至1985年12月31日,1983年事故年的已报告索赔数是2424个,至1986年12月31日,这个数目就增至2552个。自左向右水平方向为展延。自上而下垂直方向为风险水平的变化。自下而上的斜角线为风险标的索赔情况评价日(见矩阵15-2)。在本例中,最近一次评价日是1987年12月31日。下一步是用数学的方法来反应损失展延情况。将后一评价日的数据除以前一评价日的数据,所得到的数值叫逐年展延系数。本例中,1982年12个月至24个月的已报告索赔展延系数是2173/1804=1.2045。因此,可得到以矩阵15-3所揭示的逐年展延系数三角形矩阵:观察以上展延系数,选择适当的系数,并逐年相乘,求得极终值系数。将这些极终值系数与相应年度的评价日已报告索赔数相乘,就可以求得预测的极终索赔数,如表15-3所示。同样的过程也可运用于已付赔款和已发生例案损失的测算。(二)波恩胡特一弗格森法两位均为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其中,后者为现任领导。他们也都是北美精算学会会员。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基于损失展延法建立了波恩胡特一弗格森法。其核心内容是利用已经求得的极终值系数建立损失已报告和未报告百分比,从而大大简化了损失估算的麻烦。例如,表15-4第一行的意义是:某事故年岁为12个月时,平均1元的未决赔款责任,应当提留1.312元的准备,其中已报告损失是76.22%,未报告损失是23.78%。从而,大大方便了财务人员关于准备金的估算。利用表15-3可得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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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监会 招标服务费用

买保险方只需在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发布自己的保险需求信息,就可以获得在地各大保险公司的不同代理人为其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其私人信息完全隐蔽,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骚扰,可以在没有任何压力的轻松环境下,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主动联系中意的保险代理人。安全性对于投标方(保险人),保险招投标可以显着加快保险契约达成的速度,降低搜寻和合同洽谈的交易成本。基于相同的业务量,招标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及其他费用相较于其他保险销售模式都微不足道,且达成交易的速度较快,中标金额较高。甚至一些保险公司明知中标几率小却也要参与,力图通过投标活动增进员工以及管理层的竞争意识,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锻炼员工队伍。保险招投标有利于提高承保业务的质量。竞标获取的保险业务的风险一般具有更突出的同质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风险的合理组合与趋同程度、标的相对稳定的区域位置、被保险人年龄段分布的均衡、高风险个体的排除等,都使得通过竞标获取的保险业务的风险相对匀称。对于招标方(投保人),保险招投标的销售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招投标这一保险销售模式,为投保人提供了一个同时面对多个保险人进行要约谈判的机会。投保人可以在各类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认真分析各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反复进行横向的比较,甚至还可以对投标人过去的业务表现、财务状况、服务方式、履约信用等一系列信息进行考查,然后再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来说,这种模式比通过其他方式来了解保险人更有效、更直接、更全面。保险招投标虽优势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完善我国保险招投标的建议:第一,保险公司应合理报价,提升服务,加强偿付能力管理。首先,恶性压价投标不仅扰乱保险招投标市场,也将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大经营风险。保险产品的成本具有不确定和滞后性,报价费率应依据公司历年类似风险赔付数据进行厘定,同时还要考虑保险责任及经营成本,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巨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保险消费过程的滞后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防灾防损服务、理赔服务尤其重要。保险公司应在服务方式、手段、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增加保险合同的附加价值。再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是招标方关注的焦点。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应切实加强自身偿付能力的管理。第二,多渠道解决保险招投标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保险招投标的专业性较强,如果评标专家若对保险不甚了解,那么在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强评标专家的专业性来解决。一是建议保监会或授权行业协会组织全国性考试,认证一批有资质的专家并向社会公告,以便招标人委托和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实行培训制度。可以聘请资深保险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对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保险理论和实务培训。第三,可以将已离开保险行业但具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的人才,以及高校保险专业方面的教授纳入保险评标专家库。第三,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招投标的监管和服务。目前,总体上看保险招投标还存在监管盲点。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保险招投标方面的监管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依法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制止和处罚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补充协议等。其次,对保险招标书和投标书的格式、内容等作出具体的指导性规定。再次,必要时介入包括政府保险采购在内的招投标活动;影响重大或者标的金额较大的招投标活动必要时应派专员监督,以此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保险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鉴于保险业务的技术难度和对数据的较高要求,为保证保险招投标过程的科学性与公平性,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能够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权威数据,供招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参考。保险招标是一个涉及面广、环节多、专业性、操作性很强的一项工作。除了主要险种外,还有很多可选择的附加险种和特约承保责任,涉及到物质损失、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清理残骸费用、专业费用、施救抢救费用等众多项目,有很多的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在投保时还涉及保险金额的确定、各种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设计等等,由于面对这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个非保险专业人士,如何分析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承保人,确定适当的险种,设计科学的保险金额和合理的赔偿限额,做到既保障充分,又经济合理、节约成本,同时还要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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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监会费率监管规定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系人:王柱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着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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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费保监会怎么监管

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4‰收取。
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按照“优化收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原则,对因监管费政策调整导致缴费增加的保险机构,其2014年和2015年应缴监管费仍按照本通知印发前规定的2013年收费标准执行;其2016年和2017年应缴监管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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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万能险的风险费用如何收取

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有保障费用(风险保费)的名词解释和保障费用表,如果没有,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为此做出解释,保障费用表上有列明,一般是以1000元保险金额与之对应的年龄和性别列举的。
万能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什么:
万能险其实是一个账户,投保人将获得的保险金、分红存入其中可以享受一定的收益。
据了解,万能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有初始费、风险保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万能险的缴费并不强制,只要确保账户中有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是否追加存入,可由投保人根据收益情况决定。
什么是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属于一类保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护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帐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保单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帐户资金的业绩挂钩。
大部分保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将资金投入到各种投资工具。
保费:
万能保险是风险与保障并存,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在这种“万能保险”保险方式下,消费者缴纳的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来保险的,一部分是用来投资的,投资部分的钱可以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转换为保险的,这种转换可能表现为改变缴费方式、缴费期间、保险金额等的调整。在国外,一般说来投资部分的风险是由消费者自己承担的;在国内的万能险,一般给定一个最低保证收益率,消费者自己可以将最低保证收益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做个权衡比较。万能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更好的服务方式,绝对不是汉语词汇中的“无所不能”的意思。所谓保险,就是通过缴纳保险费,将潜在风险发生后的结果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本身是无法转移的。而随着对保险的接触,会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从这个意义上可能降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

Ⅸ 保监会收多少监管费

保监会为费率二次改革清障
车险市场乱象要整治了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曲哲涵)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车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投保率和投保责任限额明显提升,但长期以来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各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掌握了更多主动权,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看似实惠的价格背后是拖赔、惜赔等服务打折,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
费用管控也是此次监管的首要任务。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监会还将严打财险公司通过巧立名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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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需要缴费。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
保监会在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2015年财政部规范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用
一、保险业监管费
(一)保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以下称被监管单位),收取机构监管费。其中: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按当年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营运资金(新设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定额收取。
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二)保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其中:对保险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费一定比例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其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取。
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包括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自留保费、销售额、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由其法人机构统一缴纳。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由各分公司和代表处缴纳。被监管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业监管费。
(四)对下列情形减免保险业监管费:
1、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2、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4、对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
保监会在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上述收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被监管单位将保险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后,要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送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所在地保监局和财政部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保监会开展保险业监管及组织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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