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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住房最低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9-11 10:20:12

❶ 唐山公租房四类条件及租金

法律分析:1、公租房一类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2、公租房二类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一人户家庭每年25587元/人(每月2132元/人)、二人户家庭每年21651元/人(每月1804元/人)、三人及以上家庭每年19683元/人(每月1640元/人);

3、公租房三类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每年32523元/人(每月2711元/人) ;

4、公租房四类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每年39365元/人(每月3280元/人)。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❷ 唐山地区首套住房,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话,首付最低是多少呢

保障房首付最低一成,一般两成
商品房首套最低首付三成(不分一手房二手房)

❸ 唐山廉租房申请条件2021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❹ 唐山市廉租房申请标准

1、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3年以上(含)区城市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享受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以下(月收入593元以下)。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私有住房货币。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2、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35平方米,50平方米。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7元,并按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中的地段划分区域进行调整。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80元。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80元,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每平方米每月2.00元、平房每平方米每月1.80元。
对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❺ 河北唐山: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6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6月15日起,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

同时,鼓励二孩、三孩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凡符合唐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二孩或三孩缴存职工家庭在唐山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二孩家庭在同等条件最高贷款限额上可额外最高增加10万元、三孩家庭可额外最高增加20万元。

此前的3月,唐山发文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贷款额度上浮至96万元,凤凰英才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自贸区曹妃甸片区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全市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在商业贷款方面,此前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唐山对购房商业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全市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25%,二套房贷利率降至5.05%,减轻居民购房还贷压力。将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降至与其他县(市、区)相同,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对全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再考虑没有贷款的住房套数,已有两套住房正在贷款,第三次购房贷款时不予发放。

此次新政还提出,职工全款购房提取公积金,从一次性提取改为多次提取;贷款结清后每年仍可提取一次。

具体看,全款购房提取方面,2022年6月1日以后,职工及其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方面,2022年6月1日以后,职工及其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按年还贷额提取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贷款结清后仍可按年提取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商业贷款未结清前,每年可提取上一年度还款额。商业贷款结清后,每年可提取上一年度的缴存额。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方面,按月抵冲还贷提取条件为:2022年6月1日以后,职工及其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办理抵冲还贷业务,按月在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自动扣划当月应还贷额度,贷款结清后仍可按年提取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按年还贷提取条件:未办理抵冲还贷业务的,可按年在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提取上一年度还款额度,贷款结清后仍可按年提取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此外,取消了组合贷款有关期限的限制。取消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商业贷款期限要求一致的规定。缴存职工办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到期日仍然为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商业贷款期限按照商业银行贷款规定执行。

❻ 唐山公租房最新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唐山公租房最新申请条件: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 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公租房一类保障,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的,给予公租房二类保障。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❼ 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第四条唐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私有住房货币。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第六条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确定,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下同)的百分之六十。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两人以下家庭,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可以高于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第八条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无房可居的或者现居住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已租住公有房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但实际居住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中无子女的老人、无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房可居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交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但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只免收应予保障面积部分。第十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前款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县(市)政府财政承担。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的产权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其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住房保障申请,并附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第十三条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公示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结果视情况确定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理由。

❽ 唐山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为12%,个人缴存比例暂维持原比例不变。
2.企业及其他单位,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单位自身经济状况良好可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4%。
3.企业因亏损等特殊原因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初审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度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一)缴存基数的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市直部门按照唐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拟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部门预算编制与工资总额挂钩相关缴费计提基数问题的请示》唐财[2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要求执行。《规定》明确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54元的3倍,即12762元;最低按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的调整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调整分两个步骤:
一是缴存单位核定申报。7月30日期前,各缴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报。申报资料包括:单位2014年职工工资发放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调整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明细表》。上述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同时报送《汇缴变更明细表》的Excel电子版。
对于未按时缴存,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先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即缴存至2015年6月后方可申报调整。
二是分中心、管理部审核批准。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是否存在欠缴予以核实,对正常缴存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缴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存有疑问的,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可到缴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缴存单位按照审核后的标准进行缴存;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缴存单位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经审核同意后再予以缴存。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各缴存单位执行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中心每年的重点工作,今年被列入市政府督办内容。各分中心、管理部要高度重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确保应调尽调,应缴尽缴。中心将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有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将责令缴存单位及相关分中心、管理部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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