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咨询工伤在哪里电话是多少
Ⅰ 青岛社保、医保咨询电话
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85756032
医保中心市南区办 85971810
医保中心市北区办 83625132
医保中心四方区办 85662202
医保中心李沧区办 84621982
城阳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87868375
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 86896875
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8897855
拓展资料
1.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2.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Ⅱ 工伤赔偿咨询电话
工伤咨询电话为12333,对于工伤期间工资照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Ⅲ 青岛市劳动仲裁在线咨询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局咨询电话是1233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Ⅳ 有谁知道山东省胶州市,工伤认定电话
【1】胶州市是县级市,归青岛市统筹地区管辖。
青岛地区劳动者受到工伤,要找青岛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打青岛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电话,进行工伤认定等方面咨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应该去找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有关材料。
单位提出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伤害之日起1个月内。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应该从劳动者受到工伤伤害之日起1年内,
找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有关材料。
【3】不敢写·电话号码,担心正确答案失效。
Ⅳ 青岛开发区劳动局工伤科电话是多少谢谢
建议拨打12333全国社保服务热线查询;
直接拨打114电话查询,这样更加快捷方便。
Ⅵ 青岛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青岛社保局电话是85712034,地址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9楼。
青岛社保服务网是专注于社保领域的第三方专业交流平台,提供青岛乃至山东地区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的资讯发布、政策法规宣传、疑难问题解读、实务操作分享等服务。
社保局电话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审核、拨付工作。
3、承办辖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职工保险关系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续保工作。
4、审核参保职工待遇享受条件、计算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保险金。指导、督促、协调街镇搞好社会保险和社区建设工作。
以上参考内容:网络-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Ⅶ 青岛工伤鉴定机构在哪里
法律分析:1、市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办理电话:85971830。邮编:266071
2、市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办理电话:83668991。邮编:266024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Ⅷ 咨询工伤打什么电话
法律分析:1、工伤赔偿可以打12333电话咨询。 2、1233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全国已有很多个城市开通了12333服务号码,其中80%以上设立了咨询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Ⅸ 查询工伤赔偿打什么电话
工伤咨询电话为12333,对于工伤期间工资照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赔偿纠纷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员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的工伤处理窗口查询,可知道报销一起多少钱。
2、打电话咨询,那么只能告知本人工伤待遇是否下达,或者核对身份证号码后告知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Ⅹ 工伤咨询打什么电话
工伤保险咨询万能电话:12333。也可以和当地的人社局进行联系,如果可以想知道人社局的电话可以先拨打12345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