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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清溪园房价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5-01 05:12:23

1.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怎么回复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回复单
工程名称:舒城县清溪园小区6#楼 编号:20110817

致: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我项目部根据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20110817)的要求,已完成整改工作;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查符合要求,现给予上报审查。

整改内容及措施:
1、七层剪力墙、梁钢筋绑扎截面不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已返工,按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进行绑扎;
2、对于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搭设的支撑系统进行拆除,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搭设;
3、三层现浇构件砼表面存在气泡、蜂窝、麻面等现象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现场检查,并联系设计院拿出整改方案进行处理;
4、因钢筋原材料复检报告在试验室未取回,现已将复检报告全部取回; 5、电梯口等临边、洞口防护已全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到位: 临边防护:
楼梯段临边安全防护栏杆连续搭设,且楼梯段防护栏杆搭设高度:上杆离地高度为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6m;电梯井口防护采用竹笆对洞口封住,并且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洞口防护: ○1、楼板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采用用坚实的盖板盖没。并且有防止挪动移位。
○2、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采用木板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木板。 ○4、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请领导给予复查!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日期:2011年8月22日
监理工程师复查意见: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 月 日
http://wenku..com/link?url=_fT_-xEaIT0KV3UeoTXj_

2. 舒城县清溪园有几年了

2021年6月8日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清溪园小区东区项目顺利挂网招标,
2021年6月23日开标。 舒城县清溪园小区东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06185.76_,

3. 舒城2016年要修环湖大道吗

舒城县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政策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
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住宅用房安置房源:梅河苑、清溪园约465套;被征收范围内安置约
1500套(具体位置见附图);原舒建公司、预制厂地块安置约800套(具体位置见附图)。商业用房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约15000㎡(具体位置
见附图)。
(三)仓储、办公、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四)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性质予以补偿安置。但2013年12月31日前已有工商、税务等有效证件,
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一层房屋,征收人在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另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1200元
/㎡,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其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商业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5〕26号)执行。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安置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若提前交房或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舒城县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5〕26号)执行。
七、奖励
(一)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的房屋与安置房建筑
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见附表);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
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仅限高层、小高层)。
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部分的补偿价格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接近户型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跨户型选安置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3)商业用房安置面积超10 ㎡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10㎡ 以上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
(4)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成本价、优惠价[(成本价+评估市场价)/2]由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提前签约(搬迁)奖:
商业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8元/㎡;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4元/㎡。提前签约(搬迁)奖设置期限30天。
(三)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元/㎡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分户不享受)。
八、征收程序
(一)
宣传发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
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调查登记。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
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
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房屋评估。房屋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搬迁、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注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2.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
奖。被征收人凭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书》,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安置顺序号,凭安置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县房屋安置部门应及时交付安置房屋。
已竣工的安置房,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凭安置顺序号选取安置房,结清房款后由县房屋安置部门交付安置房屋。
3.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监察局 0564-8621227 ;县房屋征收办监督组 0564-2790616。
(四)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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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教有关于安徽舒城 修万佛大道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政策

舒城县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政策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住宅用房安置房源:梅河苑、清溪园约465套;被征收范围内安置约1500套(具体位置见附图);原舒建公司、预制厂地块安置约800套(具体位置见附图)。商业用房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约15000㎡(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仓储、办公、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性质予以补偿安置。但2013年12月31日前已有工商、税务等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一层房屋,征收人在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另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1200元/㎡,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其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商业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明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舒城县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5〕26号)执行。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为6个月。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安置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若提前交房或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三)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舒城县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补助费标准》(舒建〔2015〕26号)执行。

七、奖励

(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对于经合法性确认的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可采取找补优惠结构差的形式结算(见附表);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2%,不足12%的据实结算,超出12%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公摊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仅限高层、小高层)。

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部分的补偿价格按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住宅房接近户型选房的(被动增大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价结算;10㎡以上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结算;20㎡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2)如因改善住宅居住环境需求,主动跨户型选安置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与征收人双方协商一致,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的,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

(3)商业用房安置面积超10 ㎡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10㎡ 以上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比除优惠结构差结算。

(4)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成本价、优惠价[(成本价+评估市场价)/2]由县安置房管理部门核定。

(二)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提前签约(搬迁)奖:

商业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8元/㎡;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4元/㎡。提前签约(搬迁)奖设置期限30天。

(三)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40元/㎡给予履约奖。低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算(分户不享受)。

八、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调查登记。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三)房屋评估。房屋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搬迁、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注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被征收人凭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书》,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安置顺序号,凭安置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县房屋安置部门应及时交付安置房屋。

已竣工的安置房,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凭安置顺序号选取安置房,结清房款后由县房屋安置部门交付安置房屋。

3.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监察局 0564-8621227 ;县房屋征收办监督组 0564-2790616。

(四)我县之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找补优惠结构差价格表

6. 舒城清溪园小区被水淹,为什么排水这么差到底怎么解决

清溪园过去是锅厂大塘的位置,地势十分低洼,排水系统再好,水也没地方流,总不至于往高处流吧?

7. 舒城清溪园是哪个学区

在城关你想那个小学就上那个学校,舒城有屁学区房啊,只有家与学校离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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