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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价格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5-20 20:09:15

❶ 竞争性谈判价格低于多少算不合理

各地政府都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最低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低于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中,第二次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或者第次报价高于第-1次报价,则该次报价无效。同时,任意一次报价,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属于无效报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❷ 竞争性磋商基准价如何确定

用最低投标报价确定。
现行法规规定用于评分的最低报价,包括公开招标方式中的“最低投标报价”和竞争性磋商方式中的“最低最后报价”,而“投标报价”和“最后报价”是指“供应商通过考虑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利润、市场竞争力等因素而公开报出的价格”。
以最低有效评审价作为评标(磋商)基准价不仅切合工作实际,也与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磋商)基准价。

❸ 政府采购类项目达到多少资金才算是公开招标的金额,又在多少金额可以申请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的招标没有最低金额的规定,但是以下情形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3)竞争性磋商价格多少扩展阅读:

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

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❹ 竞争性磋商是否要二次报价

竞争性磋商一般分三次报价,一次是公开报价,第二次和第三次是在评标室报价,以第三次报价为准,一般情况下,半个小时左右。

其他几种出现“二次报价”的情况:

在招标采购的方式中是不允许“二次报价”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二次报价”?雷达君总结了以下几点:

1、询价采购项目中,两个或以上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致且最低,此时可能会进行二次报价。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会想当然地让供应商再报一次价格,有些不太懂采购规则的供应商也愿意配合进行二次报价,导致询价程序违法。

2、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专家和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标书,对商务报价、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做出了评判之后,要求供应商二次报价。

如果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出现“二次报价”的情况是正常的,具体可以理解为:在竞争性谈判中,有时候标书里面的价钱可以不是最后的成交价。开标后,专家和用户经过对标书的商务分和技术分做出了评判之后,会要求投标人进去,让投标人做出第二次报价,这第二次的报价就是最后的成交价。

3、其他特殊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二次报价

以上是可能出现“二次报价”的几种情况。这里还需要补充的是,如果所有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均超出了采购单位资金预算的话,采购单位会要求重新招标,而不会要求二次报价。

❺ 在政府采购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还有竞争性磋商这3种采购形式去投标,一般分别有几次报价

首先来看这三种采购形式:

第一:询价采购,一般指的是采购人在供应商库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以传真、邮件等形式进行的采购。这种采购,适用于通用类产品,指定品牌指定型号,供应商只需要报价即可。

在日常操作之中,一次报价即可。不需要制作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但是存在甲方议价的可能。

第二:竞争性谈判,一般适用于采购设备。在采购人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在要求范围内的供应商,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响应,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此种采购方式一定会谈判,也就是说会明确采购标的的最终规格及服务条款。在所有供应商的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报价。

竞争性谈判一般报价不超过三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争性谈判是最低价中标。

第三:竞争性磋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标的不确定的情况,经过磋商,实现采购标的的相对统一。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即,在通过磋商确定了采购人及供应商认可的采购标的后,供应商进行一次报价。

此次报价,作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部分,参与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

然后评审专家委员会以综合评分法,针对项目的商务、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作为中标候选人。

❻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最大多少钱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❼ 竞争性磋商价格分70分合理吗

首先要确定评分标准,多少分为有效分数?比如100分满分,这个就是合理且有效的。
二、在评分之前,还要确定是否为有效供货商,否则,即使满分也没有用。比如资格审查。
三、竞争性磋商最终确定中标商不一定是以评分标准为准。一般是以价格取胜。如果各个供应商的价格相差很大就有可能造成这个分数。

❽ 竞争性磋商招标报价低于拦标价50%是否合法合规

竞争性磋商招标报价低于拦标价50%也是合规合法的。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

首先竞争性磋商招标报价低于拦标价50%也是合规合法的,只要招标的初始价格被各大单位所接受。

其次是对于竞争性的商业竞争而言,只要竞争的过程中是良性竞争,那么招标初始价也是可以让主办方自由决定的。

再者是竞争性磋商招标报价很多时候都需要结合市场的行情来决定,不可以主观判断。



竞争性磋商招标报价低于拦标价的50%的注意事项

1、需要结合项目市场的行情来决定。

2、需要经过各大投标单位的同意。

3、需要明确告知具体的招标初始价格。

❾ 竞争性磋商报价比预算价要低多少才合规

摘要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一轮最低报价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必须下浮几个点。采购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类似项目经验,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

❿ 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最低下浮多少

竞争性二次报价中标可以按照第一次预算下浮百分之三的价格,但是具体还是要以实际情况为主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一轮最低报价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必须下浮几个点。采购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类似项目经验,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但竞争性二次报价中标可以按照第一次预算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价格。
2、竞争性谈判报价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第一轮报价;第二种是谈判过程报价,根据各地、各种采购谈判轮数的不同,过程报价的次数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或者是有些采购项目)只谈两轮,那么过程报价就与第一轮报价合并了;第三种就是最后报价。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_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拓展资料:
1、最终的谈判结束后,所有响应供应商作最终报价,密封后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评审标准,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形成谈判报告。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调整项目需求后重新组织采购。或采购人调整采购预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再次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谈判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竞争性谈判报价方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2.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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