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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计划生育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41:32

① 西安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二胎的条例

参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其中生育政策如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② 年西安计生条例最新规定,西安婚假产假陪产假各多少天

陕西省的婚假是3天,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10天。
陕西省的产假是158天,自愿参加孕检的增加1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天。
陕西省的陪产假是15天,夫妻异地的是22天。

③ 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西安市发布的相关规定,西安市的女职工如个人缴费满12个月的,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不足12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如下: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2)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西安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法律依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④ 西安市产假标准是多少天

所为的“标准产假”,也就是法定产假。这个产假时间,由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按以上的规定两者相加,立式:国家规定的98天+省条例规定的60天=产假158天。(不包括难产或多胞胎生育)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⑤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措施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四)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房屋出租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建立档案;

(七)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⑥ 陕西省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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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的,才需要办理再生育证。

户县隶属于陕西省西安市的,原称鄠(hù)县,1964年简化为户县。
登陆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人口网”→服务大厅→办事程序→西安市一孩生育登记备案程序
凡具有合法婚姻的夫妇双方,可自主安排生育一胎时间,实行一胎生育登记备案制度。
1、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并向女方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备案。
2、育龄夫妇一般应向女方单位或户籍地村(社区),提交基本的相关资料(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并填写一孩登记备案表。
3、经单位、村(社区)核实后向镇(街道)上报,镇(街道)一般应在为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长需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免费领取《西安市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
流动人口可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办事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方便群众办证的规定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所在单位、村(社区)
咨询电话:•••▔••••••••
申办条件:凡具有合法婚姻的夫妇双方,可自主安排生育第一胎的时间,实行生育登记备案制度。
收费标准:不收费

登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公共服务>>医疗保险服务>>常见问题>>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且属非职工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有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2、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哪些费用?
(一)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发生的各项生育费用;
(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自残、非婚内生育、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
(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四)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五)自己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外的费用;
(七)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刚出生婴儿患病不能享受父母的参保待遇,可选择给其参加居民医保)
(八)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3、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4、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4)、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依据:市人社发〔2010〕286号

⑦ 西安2021年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西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西安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表》。
2.婴儿准生证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
4.相关医药费用票据。
5.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长期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单。
6.男职工配偶享受的 ,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和非职工证明。

西安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流程
1.接收资料
单位经办人在大厅生育费用报销窗口 ,报送所需资料。

2.初审资料
窗口资料接收员核实申报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将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接收登记 ,打印生育报销登记单。

3.费用审核
审核人员按政策规定审核相关生育费用并扣款 ,交由科长复核。

4.结算单打印
结算员生成财务报表并打印结算单交付财务科。

西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 ,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 ,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 ,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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