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标准中个人剂量值是多少
㈠ 修正后的最新辐射防护规定,个人年剂量限值是多少呢
根据最新的GB,应该是公众每年不超过0.25mSv。
㈡ 人体安全辐射是多少
认识辐射及辐射安全壹、认识辐射�6�1核辐射的能量在百万电子伏特(MeV)的范围;原子辐射的能量在仟电子伏特(keV)的范围。�6�1这些辐射因能游离物质之分子,产生正负离子对,故称为游离辐射。�6�1游离辐射照射人体,与细胞中的重要分子(如DNA)作用,可使分子键断裂,引起生物效应。贰、游离辐射的特性�6�1游离辐射,随时随地都存在,但因我们察觉不到,所以没有警觉,等到身体受害,可能已经为时过晚。�6�1虽然辐射可能引起健康危害,但也不必过分担心。流行病学的研究显示,高剂量的辐射对人体是有害的,但低剂量的辐射(天然背景辐射的变化范围),则对人体无害或风险甚低。 参、辐射的健康效应1.机率效应(癌病、遗传效应等)–效应发生的机率(风险)与剂量呈正比;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没有低限剂量。2.非机率效应(皮肤红斑、白内障等)–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剂量呈正比;有低限剂量。当剂量小于低限剂量时,效应不会发生;当剂量大于低限剂量时,效应确定发生。3.辐射急性效应(后期效应)(1). 癌症(2.)白内障(3.)不孕症(4.)突变(5.)萎缩效应(6.)寿命减(当急性剂量在0.2西弗到2西弗之间时,突变的机率是正常情况的2倍)(大剂量对组织器官的伤害,造成新陈代谢失常) 肆、放射性射源的分类1.密封射源 : 固态射源,用较坚固的保护层密封,仅利用其外洩的辐射。2.非密封射源 : 液态或气态射源常不加密封而直接使用为示踪剂。(短半衰期、低活度)3.非密封射源不用时为密封,使用时再打开密封容器。使用此种放射源的工作称为非密封型放射性操作。伍、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一、 简易的辐射防护方法1.体外防护
(1)远离辐射源(辐射剂量与距离平方成反比)
(2)减少辐射照射时间
(3)加屏蔽阻挡辐射2.体内防护(设法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
(1)戴呼吸防护面具
(2)穿着防护衣避免接触污染
(3)工作后、吃东西前要洗手
(4)工作区禁止吸烟及饮食(5)戴防护手套避免接触污染二、常 用 来 侦 测 辐 射 的 仪 器1.热发光剂量计2.手足侦检器3.剂量笔4.碘化钠侦检器或盖格管 陆、实验室操作辐射源之危害因素�6�1直接辐射�6�1表面污染–体外曝露、食入体内、渗入皮肤、污染空气�6�1场所内空气污染–自然挥发、随空气流扬起�6�1场所外环境污染–运送、被盗丢失柒、实验室操作辐射源之安全守则1.进入实验室须穿工作衣与套鞋。2.在实验室内不得吸烟或饮食。
3.如非必要私人物品勿携进室内,操作所产生之废料应按规定收集、处理。
4.射源之领用与归还应确实记录。
5.做实验时必须佩带人员剂量佩章。
6.处理放射性物质时应戴橡皮手套。
7.辐射源需小心处理,并使用适当辅助工具。吸取液态放射性物质时,应使用安全吸球,严禁以口接触、吸管吸取。
8.操作松散的放射性物质,或加热处理过程,应在气柜内进行。
9.操作过程中如不慎吸入放射性物质,或发生与放射性物质有关之身体伤害时,应即通知辐防人员。
10.遵循TSD体外辐射暴露防护准则。(T:时间短﹔S:使用屏蔽﹔D:距离长)避免不必要的体外暴露。
11.实验完毕应侦测实验场所如台面、地面、气柜、水槽是否污染,如有污染应即除污。
12.离开实验室前,应侦测身体是否受到污染。如发现污染,应即依人员除污步骤进行除污,确认无污染始得离去。 捌、辐射场所发生火灾之处理原则1.初期灭火,防止延烧,联络辐防人员、场所主管及相关人员、消防队和警卫队。
2.灭火时,避免用强力喷水扑灭,因易引起放射性物质溅散。3.放置放射性物质周围,不要让火延烧靠近,如有时间,以将放射性物质移出场所,并揽绳定界暂时保管为宜。
4.火灾时,应进行区域管制,进入设施中的人应穿着衣物并戴口罩,并于灭火后即进行污染监测及除污。玖、辐射剂量限制之目的�6�1防止非机率效应损害之发生(绝对安全)。
�6�1抑低机率效应之发生率,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相对安全)。拾、我国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一、我国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之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限度:
1.全身之有效等效剂量于一年内不得超过50毫西弗。
2.眼球水晶体之等效剂量于一年内不得超过150毫西弗。
3.其他个别器官、组织、手足之等效剂量于一年内不得超过500毫西弗。
二、我国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之一般人的剂量限度与剂量约束:
1.年有效等效剂量不超过五毫西弗。
2.个别器官或组织之年等效剂量不超过五十毫西弗。
3.场所主管应确保其辐射作业,对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等效剂量,不超过一毫西弗。
㈢ 人类可接受的正常辐射范围是多少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委员会指出:每人每年可接受的辐射剂量限值为2.4 毫希(衡量辐射对生物组织伤害剂量当量的单位。
凡是每年辐射物质摄取量超过6毫希,应被列为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环境应受到定期的监测,而人员本身需要接受定期的医疗检查。
在放射医学和人体辐射防护中,辐射剂量的单位有多种衡量模式和计量单位。较为完整的衡量模式是“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其国际标准单位是希沃特,记作Sv。定义是每公斤(千克、kg)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J),为1希沃特。
(3)我国基本标准中个人剂量值是多少扩展阅读:
辐射的分类
1、非电离辐射
非电离辐射主要指电磁辐射(手机、显示屏、激光等)。电离辐射主要包括来自外太空和地球本身的天然电离辐射,以及来自人类活动(核爆炸、核反应堆泄漏、X 射线等各种放射线)的人工电离辐射。
2、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指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使物质的原子、分子被电离的辐射,一般指波长短、频率高、能量高的射线,如α 射线、β 射线、γ 射线和X 射线等,会破坏生物体细胞内的分子,使它们失去活性,或使整个细胞受损乃至死亡。
㈣ 辐射剂量限值国家标准
根据国标规定,辐射剂量限值要从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两块考虑
B1、职业照射
B1.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B1.2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B2 公众照射
B2.1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
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
B2.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
参考来源:2003年4月1日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其中的附录B《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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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有那些规定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健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㈥ 一般公众一年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当量约为多少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㈦ 人体的辐射剂量(核辐射)标准剂量是多少
不同辐射剂量对人的影响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受到各种辐射,不同辐射剂量对人体的影响会不同。短时间的辐射剂量低于100毫西弗,对人体没有危害。高于4000毫西弗时,对人体是致命的。
在放射医学和人体辐射防护中,人们用西弗作为国际单位,用来衡量辐射对生物组织的伤害。西弗是个非常大的单位,因此人们通常使用毫西弗、微西弗。1毫西弗等于1000微西弗。对于日常工作中不常接触辐射的人来说,每年正常的天然辐射(主要是空气中的氡辐射)为1000微西弗—2000微西弗。
当短时辐射物质摄取量低于100毫西弗时,对人体没有危害。如果这个数字超过100,就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100毫西弗—500毫西弗时,没有疾病感觉,但在血样中白细胞数在减少。
1000—2000毫西弗时,辐射会导致轻微的射线疾病,如疲劳、呕吐、食欲减退、暂时性脱发、红细胞减少等。
2000—4000毫西弗时,人的骨髓和骨密度遭到破坏,红细胞和白细胞数量极度减少,有内出血、呕吐等症状。大于4000毫西弗时,将会直接导致死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坐10小时飞机,相当于接受30微西弗的辐射。福岛核电站每小时的辐射是1015微西弗,相当于一个人接受10次X光检查。
辐射对人体有何危害
放射性物质在衰变时会释放离子辐射,这种辐射可以对人体内部化学环境造成严重伤害,它会打断人体组织的各种原子和分子间的化学键。
人体会自动对此作出反应,尝试对这种损害进行修复。但有时这种伤害将是非常广泛而严重的,修复几乎不可能,并且在自动修复过程中还存在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人体内对辐射损伤最敏感的部位是肠胃部的细胞组织以及骨髓中的造血细胞组织。辐射对人体的损伤取决于你在辐射环境下的暴露时间以及所受到的辐射强度。
辐射对人体长期影响
辐射对人体健康的长期影响最严重的方面是它会引发癌症。一般而言,一个正常的细胞一旦到了其寿命,它会“自杀”,从而死亡,给新生的细胞让路。而当细胞丧失了这种“自杀”功能时,癌症便发生了。这种细胞变得“永生不老”,持续进行细胞分裂增殖,失去控制。
不过人体拥有各种机制,阻止正常细胞癌变的发生,并且也有一套完善的新旧细胞替换机制。但辐射影响将彻底打破这种人体自身的控制体系,使癌症的发生几率大大上升。
在日本核电站周围检测到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碘131和铯137。其中,碘131一旦被人体吸入,可能会引发甲状腺疾病,而铯137则会造成人体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损伤,因此必须防止被放射线辐射。所以当人暴露在核辐射环境下,就可能会得辐射病。这种病症状明显,几小时内人就会感到恶心呕吐,随后会出现腹泻、头痛或发烧等症状。在最初的症状过去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个短暂的无症状期,但数周后就会出现新的、更严重的症状。
在更高的辐射剂量下,这些症状可能出现得更快,也更明显。同时,核辐射会对人体内脏造成广泛的、很多时候甚至是致命的伤害。暴露在核辐射中,一半健康的成年人无法承受4戈雷的辐射剂量。
相比之下,在癌症治疗中采用的放射性疗法使用的辐射剂量约为1至7戈雷,但都是高度可控的,其作用区域被严格限制在一块很小的病灶部位上。
㈧ 什么是剂量限值
1、剂量限值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为了保护个人而制定的防护水平,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值,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值,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部分,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参照国际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的数值。
2、确定剂量限值主要依据的是辐射产生的危害程度,剂量限值的确定不仅仅是根据对健康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因素。辐射的危害除了考虑确定性效应、癌症死亡率和对子孙后代的严重遗传效应外,还要考虑非致死性的癌症发生率及其寿命缩短的影响,以及对全部后代的严重遗传效应。
㈨ 我国辐射防护标准对剂量当量限值有哪些规定
我国辐射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于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为:
年剂量当量限值,全身均匀外照射50mSv/年、眼晶体150mSv/年、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年,特殊照射:一次不大于lOOmSv,一生中不大于250mSv。
应急照射:一次不大于250mSv。在射线防护计算中,一般按全身均匀外照射取剂量当量限值,即50mSv/年,以此可换算出月、周、日、时的剂量当量限值,月剂量当量限值为50/12=4.16mSv/月;
周剂量当量限值为50/50=lmSv/周;日剂量当量限值为l/6=167μSv/日;每小时剂量当量限值为167/8=21μSv/h。
(9)我国基本标准中个人剂量值是多少扩展阅读
辐射防护的原则:
对于因进行任何活动,而增加了个人或群体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内,列出三项基本辐射防护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于弊;
防护的最优化─ 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以及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
对于因核意外而令自然环境辐射水平增加,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及一九九一年的建议书(第63号刊物)内。
均建议需进行干预(即通过某些活动影响已存在的照射原因,从而降低总照射量),保障受到影响的人的健康,其防护原则为:
正当化─ 在降低剂量而减少危害的同时,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必需是值得的。
最优化─ 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的时间应当谋求最优化,令减低辐射危害而得到的好处,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后,得到最大的净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