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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牧场一年多少地税

发布时间: 2022-08-12 14:20:07

㈠ 美国农场土地税每年交多少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㈡ 美国土地税每年交多少

美国的地税,各州不一样,按照年来缴纳的的。加州的一般是1.25%,其他州一般是1.5%-1.7%.一般范围是1.25-2%。不会超过3%。地理位置越好的房产,价值越高,交的税也越多。相应的,如果房产出现贬值,每年交税时,房主也可以请政府专业人士来测评,重新申请减少交税。
在美国买房子,房产税收是很大的一笔费用,而且每年都会交的一笔费用,美国人非常重视税收,没人敢轻易的偷税漏税的,欠任何人的钱都不能欠山姆大叔的钱的,如果拖欠税收的话,房子会被低价拍卖,严重的还会坐牢呢。
美国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税率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一般年税率为房产值的1.5~3%。例如纽约州的房产税率较高,为3%。如果原先住一幢较小的房子,房产值14万美元,每年缴房产税4200美元;现在住较大一点的房子,房价27万美元,每年缴8100美元。一年的房产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美国人一般不会炒房子的,更不会一家有好几套的楼房等着涨价的,就算是没有月供,每年的房产税收也足以让很多人发愁了。

㈢ 国外有没有农业税

国外对农业没有一个独立的税收体系,大部分国家都将农业与工业等一样采取流转税、所得税、土地税或财产税相结合的复合税制;对农产品、农业收益、农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农业产品为课税对象,征收流转税

这种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值税类型国家,比如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挪威、土耳其、俄罗斯、印度、日本、韩国、菲律宾、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爾尔尔、乌拉圭、新西兰等;另一种是销售税类型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目前,世界上约有110个左右的国家实行了增值税。

以农业产品为课税对象,征收流转税的国家对农产品征税时采取了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零税率或免税。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发展中国家对食品包括农产品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如阿根廷、乌拉圭、菲律宾,发展中国家的土耳其、哥伦比亚和发达国家中的英国、爱尔兰、加拿大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是指仅免本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收不能抵扣,一般也叫做“不享有抵扣权的免税”;而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为优惠的政策,除免除本环节的增值税外,还可将进项税收予以抵扣(或退税),即免征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也可称为“享有抵扣权的免税”。

二是低税率。欧洲共同体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其他产品为10%或20%),法国对食品(包括农产品)按7%的低税率征税,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标准税率为17.5%)。

以农业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所得税

实行所得税的国家均将农业所得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有些国家将农业所得单列,如土耳其农业所得税,韩国在所得税中单列出农业税。大多数国家将农业所得归并到经营所得,如美国将农业所得归入经营所得,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

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各国均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扣除额。如韩国农业税对取得农业收入的人按照农业收入减去免征额和基本扣除额之后的余额征收,基本扣除额为560万韩元;减免税。土耳其农业所得税规定农民如果年收入低于15万里拉,允许申报减免总收入的70%~90%。印度所得税规定对农业所得免税。韩国农业税规定对应纳税额不足1000韩元的免税。

以土地为课税对象,对农用土地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

许多国家将农用土地作为土地或不动产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财产税早期的形式就是土地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税已经扩展到对动产与不动产征税。但是,对土地征税仍是世界各国普遍做法。有些国家不单独设置土地税,对土地按照一般财产税征收;有些国家不设置一般财产税,单独设置土地税;有些国家即便是征收一般财产税,也另行设置土地税。在土地税或财产税中一般都包括农用土地。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巴西、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阿根廷、智利、南非、利比里亚、印度、坦桑尼亚等国均对农用土地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巴西的农村土地税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根据当地的土地价格确定土地的计税价格,税率为0.2%~3.5%。俄罗斯除了对农用地征收土地税外,还对使用森林资源开征林业税。韩国对所有者自己耕作的农田和同一家族的不同家庭拥有的森林、田地按土地估价管理部门估价的土地市场价值或租金价值的0.1%征收土地综合税,标准面积的牧场按0.3%征税,超过标准面积的各类土地按5%征税。

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农业税收制度的变化

国外农业税收制度随着本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农业税收制度。在20世纪50~60年代,国外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资本主义农场代替了传统家庭式小生产农业。

农场制与家庭小生产农业的区别有:一是生产规模不同。家庭小生产农业以农民自有土地为基础,生产规模小,而农场经营以租人土地为基础,因而其生产规模不再受原来的土地规模约束,而以适合农业生产力要求的规模为起点,实行企业化经营。生产规模的扩大改变了原来的组织结构。二是经营目的不同。家庭小生产农业是一种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的农产品主要满足家庭消费,有剩余时才出售。因而市场反映不灵敏,也很难享受到政府农产品价格补贴。而农场是以利润为目的,为市场而生产的。在农场制下,政府补贴成为其收入的一大来源。出于经营目的和投资人权益维护的需要,农场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这样,政府就有条件依托农场会计核算来建立所得税制度。三是资本实力不同。农场制下的经营者是一种营利投资,而不再是个人的谋生行为,因而在资本实力上大大超越了家庭小生产农业。

财政体制的不同决定农业税收制度的差别

不同财政体制下的税收政策差别很大。美国地方政府(这里的地方主要指市县政府,在国外,省或州政府称为地区政府——编者注)的收入主要来自财产税,且财产税税率与政府的预算支出挂钩,量出为人,为做到这一点,必须将所有的财产统一于一个地方适用税率,因此,政府农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如何合理计算农业与非农业用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税基上。而加、德、法三国的财产税则从课税对象和税率两方面来调节。这是因为,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在税种上,有些采用财产税(或称为不动产税),有些则采用土地和房产分设税种。但由于税收立法权不属于地方,同时地方政府的财产税收入并不完全与本级预算挂钩,因而,在财产税建设上他们更强调全国统一,或者省内统一。

两大启示

国外的农业税收制度对我国农业税收的改革有两大启示:

以生产力为标准评价税收制度

制度经济学派认为,生产方式的变迁是推动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这一点也适用于对税收制度的评价。就是说,对制度的评价只有一个标准,即适应还是不适应生产力要求,而无所谓先进与落后。

各国农业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也证实了这一观点。在流转税上,美、加两国对农产品征收商品税,而德、法、英征收增值税;在财产税上,德国征收房产税和土地税,加、法、美征收财产税,而英国则不征财产税,只征遗产税。这些税收政策固然与历史习惯有关,但也可以看出,他们的政府所追求的是税收如何适应农业生产方式,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而无所谓比谁更先进。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国民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趋于自然下降,但农业的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农业税收问题研究。税收是向居民取得的强制、无偿的财政收入,而税收政策所要解决的是政府“如何取”的问题。“取之有道,则取财而不伤财”,是建立税收政策的首要原则。而税收政策核心是解决好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负担平衡问题。我国的国情与国外差别很大,国外是早已农场制了的国家,而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类似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但就基本面来讲仍然属于家庭小生产。因此,照搬他们的做法事实上有困难,我们必须走自己的路。

正确处理取予关系是建立新的农业税收政策的前提

在农业税收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关系上,国外目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农民“既负担,又享受”;另一种是“既不负担,又不享受”。美、法、德比较重视农业税收政策,相对地农民的负担也要重些,而政府将钱主要用于完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民也从这一体系中获得了相应回报,从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这是一种“双赢”战略,符合现代“混合经济”思想,也符合公共财政建设方向;而英国是属于典型的“既不向农民收税,也不提供公共服务”,即“自由主义”农业理论的国家。由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后,所以,英国的农业落后于欧洲主要国家,疯牛病、口蹄疫等传布泛滥是一种必然。现在看来,必须跳出“就事论事式”的税收政策研究,从“取予关系”上重新认识农业税收问题。

近年来,国务院根据农民负担过重的实际,提出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随之出现的是取消向农民征税的观点。有人说,现在国家强大了,而全国农业税收仅仅300多亿元,在1万多亿财政收入中是个小数,何必还要征收呢?还有的主张彻底取消农业税,对农民什么税也不征等等。

这些观点至少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我国的农业税收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值得深思。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公共事务的存在,需要政府向农民集中一部分财力,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即使进入了发达时期,农业和农村公共事务的资金还应当来自农民,这是市场经济规则在农业上的体现。在目前,减轻农民负担是必要的,但也有一个把握住“度”的问题。在一个农业人口占八亿多的国度里,如果对农民什么税也不征收,其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

㈣ 美国的农宅和农业用地是否需要每年缴纳房产税城里人能否购买农宅

农宅需要交纳,只要是房子,房产税是必须缴纳的。
农业用地不是房子,缴纳的是土地税,和房产税没关系。
美国人购买农宅很多,一般是农场里面的房子。
美国一般所说的农宅,不是学区房的别墅。不要以为好学区别墅和我们农村差不多,就是农宅。

㈤ 美国的农田要不要交土地税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美国的农田不需要交土地税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㈥ 为什么美国不对农场主收土地税

1、美国对农场主收土地税的。
2、美国农场主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条件的。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 对土地保有3 项权利:一是土地征用权,只要政府是用于公共目的征地, 并且用适合的市场价格给予原土地所有者补偿,征用土地就是不可抗拒 的:二是土地管理的规划权,就是土地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政府的土地使 用规划,使土地资源的利用为公共提供更好的效果:三是政府必须征收足额的土地税。
美国联邦、州及县政府保留了适当的对农地的 控制、管理的收益权,家庭农场主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下的高效率和经营上的自主化。
3、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侧重税种,税权彼此独立的课税制度。税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和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性质的土地税逐渐过渡为以房地产为主要课税对象,即房地产价值税。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从土地上派生出的税收。
4、美国不象我国有很多税收优惠,所以对农场主的土地不会减免相关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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