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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病媒生物防治标准值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8-18 02:06:53

❶ 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其他病媒生物。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规划,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第六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标准和措施,根据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三)组织开展与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卫生庭院)相关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七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城管监督等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治理辖区环境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企业、商场、超市、市场、餐饮、饭馆、小食杂店等由其管理者、经营者负责。

物业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村(居)民住宅以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个人负责。第十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专人负责,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下列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防蚊灭蚊工作: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沟渠、水塘等各种水体改造和治理,清淤清理黑臭水体;清疏下水道、沟渠管网,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室外闲置积水,控制蚊虫孳生;提倡采用安置灭蚊灯和防蚊闸等物理办法防蚊灭蚊。在密度高峰季节可以采用化学药物滞留喷洒、投放微生物灭蚊幼杀虫剂、昆虫生长调节剂灭蚊幼剂、缓释型灭蚊幼剂等,降低蚊虫密度。

(二)防蝇灭蝇工作:加强基础公共卫生设施日常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加盖,日产日清;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餐饮、食品等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当配置纱门纱窗、灭蝇灯等防蝇灭蝇设施。在密度高峰季节可以采用化学药物滞留喷洒、投放昆虫生长调节剂灭蝇幼剂、缓释型灭蝇幼剂等,降低蝇虫密度。

(三)防蟑灭蟑工作:定期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密闭储放食物;对下水道、垃圾存放点以及处理场、化粪池等密闭环境,采用化学热烟雾进行熏杀;对餐饮、食品、旅业、娱乐、食堂、住宅小区、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场所,可以采用化学药物滞留喷洒或者放置灭蟑毒饵等方法,控制蟑螂密度。

(四)防鼠灭鼠工作:提倡采用粘鼠板、捕鼠夹、捕鼠笼饵等物理方法灭鼠;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施的,应当定期检查并且及时修补;确需使用化学灭鼠剂灭鼠的场所,应当设置毒鼠屋、毒饵盒(站),定期检查并且补充毒饵,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重点场所应当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每次灭鼠后应当及时堵塞鼠洞、清扫鼠迹。

(五)其他按照市、县(市、区)爱卫办要求开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❷ 病媒生物防制是什么意思

  1. 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指能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一般指人类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

    广义的病媒生物包括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媒介主要是鼠类,属哺乳纲啮齿目动物;无脊椎动物媒介主要是昆虫纲的蚊、蝇、蟑螂、蚤等和蛛形纲的蜱、螨等。最常见四大害为: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其中的螨虫无处不在,却不易为人察觉。

    病媒生物监测与防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各级政府普遍设立。而各工作单位及家庭单位远未重视此项工作(除自发行业盈利单位外),尚应进一步普及。

  2. 病媒生物的危害

    病媒生物不仅可以直接通过叮咬和污染食物等,影响或危害人类的正常生活,更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一系列的重要传染病。在我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有许多属于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如鼠疫、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登革热、地方性斑疹伤寒、丝虫病等;而一些消化道传染病则通过病媒生物的机械性传播在人群中扩散,如痢疾、伤寒等。

  3. 病媒生物防制的重要性

    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旅游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变,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分布等发生了新的变化,不仅原有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范围扩大、发生频率和强度增加,而且一些新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不断出现。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易流行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它们对人群的骚扰和经济损失,更可以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近年来一些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已对我国形成威胁,因此加强病媒生物疾病预防控制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

  4. 防制常用手段

    卫生!讲卫生!保持卫生!一定要讲卫生!全民都要讲卫生!

❸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4、病媒生物防制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采取堵塞孔洞,设置防鼠网,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6、做好消除积水,废弃物管理等工作,健全纱门纱窗以及防蝇帘,配置灭蚊蝇灯,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蚊蝇孳生条件,消灭蚊蝇及其幼虫。

7、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8、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除“四害”药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❹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0个大项目65个考核指标。10大项目是: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❺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三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第十五条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❻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三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凡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❼ 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蟑螂、苍蝇、蚊子等传播疾病的生物。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辖区内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爱卫会办公室的消灭病媒生物卫生监督员,由合格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居民应予配合。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设专(兼)职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第七条城建、园林、市政、房管、粮食、商业、供销、交通、环卫、人防、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第八条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灭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九条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十条单位和居民有防范、消杀病媒生物的义务。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消灭病媒生物活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杀病媒生物。第十二条单位和居民应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丢污物,减少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第十三条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第十四条成立营业性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第十五条无力落实病媒生物消杀措施的单位和居民,可委托消杀服务机构代为消杀,并支付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第十六条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采取消杀措施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消杀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进入本市销售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须经青岛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发给准销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货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准销的毒饵、药物、器械产品目录(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便于单位和居民识别、监督。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按要求采取防范和消杀措施的;
(三)销售、使用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毒饵、药物、器械的;
(四)拒绝、干扰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对居民罚款数额为十元至五十元,对单位罚款数额为二十元至五千元。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控制病媒生物的标准,由青岛市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❽ 病媒生物防制

题目是不是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就是采用纯生物学的方法防控病媒。现在一般不提防治,只是提防控,防控更科学。如以虫治虫,当前更成功的例子就是采用姬小蜂成功阻止海南的棕榈科植物椰心象甲的大面积危害。

❾ 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如下:

一、灭鼠:

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你春季和秋冬两季的大规模灭鼠活动,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加强防鼠设施建设。

二、灭蝇:

3-10月份,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夏季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搞好环境治理,缩小与消除蝇类孳生地,做好垃圾、粪便的消纳处理,对重点孳生场所采取长远治本措施,全面进行防治。

三、灭蚊:

5-10月份,做好灭蚊工作,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抓好大、中、小型水体及各类存水容器的综合治理,消除蚊虫孳生条件,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

四、灭蟑螂:

4-9月份,做好灭蟑螂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好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孳生地。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进一步降低蟑螂密度,防止侵害面积扩大。

四害对人类的危害:

1、老鼠可通过寄生蚤、尿、血液等传播鼠疫、钩端螺旋体病、恙虫病、斑疹伤寒、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

2、苍蝇通过体毛、爪垫、边吃物边吐等形式,传播病毒性肝炎、小儿麻痹症、菌痢、霍乱、伤寒、蛔虫病、沙眼等疾病。

3、蚊子通过吸叮人血可以传播疟疾、乙型脑炎、登革热、丝虫病等疾病。

4、蟑螂体内外携带多种病原体,可传播疾病、病毒性肝炎、各种胃肠炎及寄生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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