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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一年的税收有多少钱

发布时间: 2022-09-04 17:33:44

A. 历史上每个朝代的税都是多少,

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15亩)土地缴纳饲草3石(120斤左右,每个朝代有出入,差比诶不大),禾秆2石。 汉 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不过总体税率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晋南北朝 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绵二斤。晋武帝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每亩租八升。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见租庸调)。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见摊丁入地)。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B. 古代税收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C. 中国古代各个朝代一年税收多少

各个朝代税制不一

据说宋朝最高时的税收一年有钱一亿六千多万贯,但折合白银却很少。

明清大量海外白银流入,折合的白银增多。

明朝税收一年是400万两白银,清朝一年的税收是5000万两到7000万两,

因为宋朝是全部收上来再派发给地方,明朝是地方保留”所需“的部分然后上次国库。而且到了最后,明太祖朱元璋定天下税亩八百万余顷(一亿两千万亩),征粮2950万石,下旨“永不起科”。

明朝的商税原先是30取1,也就是3.3%。后来明朝皇帝与内阁考虑减轻国用以减少百姓负担,万历时降到了1.5%。小生意、小商小贩、年营业额在40两白银也就是在营业额少于26432元以下的免税。

结果到后期,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

  1. 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 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 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15亩)土地缴纳饲草3石(120斤左右,每个朝代有出入,差比诶不大),禾秆2石。



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不过总体税率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晋南北朝


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绵二斤。

晋武帝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每亩租八升。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

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

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见租庸调)。


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


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


明代的税收,相较于前几朝,是轻了很多。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之家,对底层的农民比较体贴。
朱元璋定的税收制度,都是以粮食为标准的,这一点一直到明朝灭亡都没有改变。洪武年初,朱元璋定天下税制,征3500万石左右,后来又慢慢向下调整,中间一度也减免过某地区的税赋然后恢复,但总体是下调的,到了最后定天下税亩八百万余顷,征粮2950万石,太祖因此很满意,下旨“永不起科”。
到了永乐朝,由于需要下西洋征蒙古等需求,成祖改可以实物征收(实物之前就有,但成祖改动的规模比较大),并且成祖迁都以后,南方五省的核定八百万石税征中有四百万石京运。
英宗朝,把八百万石中除京运的四百万石外其余的四百万核定成“金花银”。
太祖最早定的是军备是军屯制,曾有“吾养兵百万,不费民间一钱”的说法,这话也遭后世相当的诟病。军屯制之初,便有不足之处,因此以“开中法”打补丁。“开中法”后来又不断被“占窝”,所以九边的军需就需要京运,于是产生了年例银。到辽事兴起时,京收不足,就不得不开始征辽饷(万历四十六年)。
张居正的改革,把原来太祖定的税制里,后世逐年增加的各种附加税以及赋役全部编成一种税制,这就是“条编”法,也称“一条鞭”。并且张居正极力促成折银征收,到他死之前,国家已有九成税收折银。但是张居正死后,基本上所有的制度全部被否定。于是又是实物征收等各种恢复以前的税制。
到天启年间,京运的太仓银、金花银、各种实物加在一起,大概粗略的估计仍有一千多万两,另外还有数百万两辽饷,由于各地区的截留,辽饷其实到京才不到两百万两。
崇祯初,对辽饷进行了调整,先是从六百多万,调整到520万,但是后来又增加。另外又加派了“练饷”和剿饷“,三饷每年大概一千六百多万两。加上原来的税收,大概一年的收入超过三千万两(实物征收因为没有价格表,也无法估值,只能大概估算一千多万)。


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见摊丁入地)。


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D. 请详细说明一下隋朝的税收制度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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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隋朝是一个短命的朝代,仅仅存在了三十多年,而且也只有两任皇帝。按理说这么短命的朝代,在历史上的地位应该是比较低的。可是隋朝却成为了我们最熟悉的朝代之一,我们对于隋朝的了解,甚至要比对元朝的了解更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各种财物都只能堆放在国库的门外,这样的场景历史上又有哪一个朝代做到过呢?因为国家的国库已经被填满了,所以杨坚和特意下令,停收一年天下的赋税。我们只听说过古时候会加重赋税,就算是强大的唐朝也只不过是把赋税降低了一些而已。

但是隋朝却能够做到直接免掉一年的赋税,这足以看出来隋朝的经济又多么地发达了。这在中国的封建历史当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人民听到消息之后更是举国欢庆。同时这次免税也代表着隋朝开皇之治达到了一个巅峰的状态,用昙花一现来形容隋朝,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如果不是杨广行事太急躁,就没有唐朝什么事了。

G. 古代国家一年税收有多少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也在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一年征收两次,故称为两税法。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但没能彻底实行。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H. 有人说唐朝全盛不及隋朝,隋朝到底有多富有

要是被问到中国历史最富有的朝代,估计很多人会不约而同想到唐朝。历史书上一直提及大唐盛世的贞观之治,当时唐朝的国力在当时的世界上都是最富有的国家。不过,唐朝的盛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隋朝的巨富,站在隋朝的肩膀上,李世民才能将唐朝的盛世发扬起来。当时的隋朝真的是想象不到富有。

隋朝的富有还表现不管后面的在位者怎么做,隋朝的国库还是很充足的。要知道隋朝后期开凿大运河以及在位者大肆挥霍财库,这样的隋朝发展都没有受到影响。这足以说明当时隋朝是真的富有。换句话说,唐朝的盛世跟隋朝的富有是密切相关的。

I. 隋唐赋税制度的变化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有魅力、最为强盛、最为开放和繁荣的一个朝代,它在文治武功上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巅峰。究竟是依靠怎样的制度,使得这样一个庞大帝国维持了近三百年之久?它的内部有在发生着怎样的量变与质变?本文将试图从唐朝的财政制度变革为切入点,探究支持唐王朝运转的经济秘密。

沿承均田制
唐朝初年,李渊率兵起义,推翻了隋王朝的统治,建立一个统一帝国——唐。这时候的唐王朝经历数年战乱后经济凋敝,“赋役繁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武德年间,统计在籍的仅有200万户,不及隋朝的三分之一。
在收取人头税的年代,户籍人口的丧失,最直接的影响是造成赋税收入的减少,微薄的财政无力支撑帝国的运转。面对这样的情形,高祖李渊采取的措施是继续采用均田制。所谓“均田制”,概括来说就是把政府手中控有的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耕种,它起源于北魏孝文帝时期,既北周、北齐以后又被唐朝所沿用。具体措施主要有:

1、十八岁以上的男子授予一顷,其中八十亩是口分田,二十亩是永业田。老人,残疾人等,授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其中都是二十亩为口分田,其余为永业田。
2、对于永业田,可以种植桑树,枣树等,不过对于数量有着控制。在人死后,将口分田再分给无地的人。
对于一些更为详细的措施在此就不再赘述。唐朝虽然沿用了前朝的均田制度,但较之前朝也有诸多不同。首先是授田数量,与北魏相比,田地面积有所扩大。比如男子的授田由40亩增加到了80亩。其次在授田的对象上,更加侧重于授予男丁,这个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密不可分的,凋敝的经济急需要大量的青壮劳动力。

最后在对永业田的控制上也减弱了,百姓在无力丧葬等情况下,可以适度卖出部分永业田。通过均田制这一措施,唐朝初年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是由于战乱而产生的大量流民安定下来,能够安心的发展生产,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二是使得户籍的统计更加方便,征收人头税也更为便利。更重要的是使得隋末唐初的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增加了粮食产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产生了重要意义。
但上文也提到,均田制实施的前提是国家手中有着大量的无主荒地。随着唐朝经济的稳步发展,被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政府手中可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终于在唐中期,均田制遭到了破坏。至于破坏的具体过程,在此不再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翻阅钱穆先生口授,叶龙先生整理的《中国经济史》一书。
创立租庸调制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初实行均田制,经济得到恢复。与此同时,唐朝在上等建筑方面也做出的适当调整——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以均田制为基础,与北周时期的租调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交租,每年每人交粟二石,谓之“租”;每岁每丁缴纳绫、绢各二丈,如果用布代替的话,在增加五分之一。缴纳绫、绢的再缴纳棉花三两,缴纳布的再一并加纳麻三斤,这谓之“调”;
按照规定,每个壮丁一年中有20天需要服劳役,若想免除,可以缴纳三尺绢。并且特殊规定,服役35天,可以免除“调”,做工50天,可以免除“租”和“调”,这谓之“役”。以上就是唐朝的“租庸调制”。这一制度在当时有着极大的优越性,即便是后世也对其称赞不已。那这一制度有着怎样的优越性?

1、大大减轻百姓负担。租庸调制的设置之初便是要为民制产,以“租”为例,唐朝的税租为四十税一,每八十亩口分田仅需要缴纳粟80石,相比之下汉朝为十五税一,轻的时候为三十税一。在“调”上,唐朝规定仅需要戍守20天,这较之于汉制又是有极大的缩减,而且这样一来,农民可以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农业生产上,尤其是在农忙季节。
2、对于税收的项目,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记录,这就使得地方官绅在收租时有据可依,不能横征暴敛。这有点类似于西方“十二铜表法”的作用。
3、租庸调制是建立在户丁基础上的,它不以田地为主。因此,唐朝统治者为了更好地推行这一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户籍制度加以配合。“每岁一造账,三岁一造籍”,使得大量隐瞒的户口登记在册,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
在这种财政政策保证下,大唐一步步的走向盛世,出现的杜甫口中“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的繁荣景象。但辩证唯物观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发展灭亡的过程。随着社会形式的变化,“租庸调制”这一新事物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首先,唐朝时期户籍政策极为严格,需要把人的相貌、年龄、身体状况的都登记在册。

而租庸调制是均田制下的一项政策,在分田时必须严格按照户册信息分田,久而久之分田就越发困难。其次,均田制设置之初就规定,政府官员授田由五顷到一百顷不等,是平民的数倍或者数十倍,这样一来更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随着兼并的发生,百姓田地越来越少,豪强官吏土地越来越多,最终在安史之乱爆发后,人口流失,户籍不全,于是租庸调制被废除,推出了历史舞台。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钱穆先生说“凡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的演变,均非一蹴而就的,事先必经过一番酝酿,始告形成”,这同样可以用辩证唯物的发展观来进行解释。在租庸调制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以后,另一项全新税制开始酝酿,它就是“两税法”。
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林立,民生困苦,大量农民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原先统计的户籍也完全丧失。面对这样的情况,唐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始建,由当时的宰相杨炎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原先“租庸调制”下项目繁多的税种,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以征收金钱为主。
2、“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在区分客户跟主户,而是以现在的居住地来征税,以避免税赋的流失。
3、量出为入,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4、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即夏税在六月交齐,秋税则在十一月交齐。
两税法在颁布以后在社会上引发大争议,可谓是毁誉参半。在积极方面,两税法不再与租庸调制一样,采用按人丁为收税标准,而是以资产为依据。大大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建元元年年末,达到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这在唐朝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同时,两税法简化了税目,一定程度减轻了百姓的赋税压力。

但另一方面,两税法采用大历十四年的税收为标准,量出为入,这极不合理,万一遇到灾害年间,作物绝收,政府却只考虑赋税总额,这样一来负担就会加重到农民身上。再者,以资产为征税依据,看似资产多着纳税多,资产少者纳税少,其实资产是不易统计的。随地区的随意摊派也造成了富者越富,穷者欲穷的局面。
唐朝的赋税制度到两税法而止,即使在以后朝代的改革中,也是在两税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可见唐朝赋税制度对后世影响之深远。

J. 简要描述隋唐宋时期的税制情况 100到200字

隋代的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租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代的两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负担,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宋代建立了一套完整税收监督制度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民赋簿籍的记录、完税凭证、税收账簿的记录以及官员对税收的报告和对官员税赋征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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