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江西按省定标准是多少
Ⅰ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裁决工作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
第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协调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对下列事项之一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协调工作机构: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
(五)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协调工作机构收到协调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协调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协调申请的受理期限自材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效证件。调查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1 2 ;
Ⅱ 江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
拓展资料:江西省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一)江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二)江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三)江西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江西省拆迁补助和奖励
(五)江西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Ⅲ 江西省征用农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要进行统一规划,需要给被征地的人员一定的补偿,包括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等,具体还要根据土地的类型以及接下来的用途确定补偿的费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用部分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者和其他有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安置。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应当接收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需要征收被征地单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业安置。
第二十四条 安置农民就业用地可由被征地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耕地单位农业户口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当将符合农转非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送同级计划部门报省计划部门审核,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下达农转非指标。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名额的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并张榜公布。当地公安机关凭征收土地和农转非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人口的户籍关系。
Ⅳ 江西省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江西省征地土地补偿费仍划分为13个等级31个片区。一级土地补偿费65600元/亩,二级土地补偿费63500元/亩,三级土地补偿费61200元/亩,四级土地补偿费59200元/亩,五级土地补偿费57700元/亩,六级土地补偿费55800元/亩,七级土地补偿费54100元/亩,八级土地补偿费51800元/亩,九级土地补偿费50100元/亩,十级土地补偿费47700元/亩,十一级土地补偿费45900元/亩,十二级土地补偿费41700元/亩,十三级土地补偿费40500元/亩。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Ⅳ 江西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此次调整遵循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水平,调幅适中、横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3.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关于江西青苗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应该说,国家对征地补偿的界定是非常严格的,享受补偿的条件也是非常多的,如果遇到相关问题,一定要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咨询律师,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4.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Ⅵ 江西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江西省规定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其他农户补助标准
1.新建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对采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过土地双挂、幸福美丽新村等项目给予一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在三台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每平方补助1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在完善相关协议后给予0.75万元补助。
上述补助均含相关项目资金。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原有土坯房必须拆除复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Ⅶ 江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一、房屋拆迁后给的补偿有关的范围:
1.房屋本身的价值;
2.房屋内装修的费用;
3.房屋拆迁的安置费用;
二、房屋拆迁出现矛盾的救济方式:
1.投诉或者上访;
2.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Ⅷ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价格表
法律分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Ⅸ 江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