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搬迁村标准建房面积是多少
⑴ 郭屯煤矿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高分!
我给你个山东省1999年的标准,你去计算,无论你是什么地方的,计算额度*1.5的系数基本上就是你能到手的最高标准了。
鲁政发[1999]2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鲁政[1989]135号)自实施以来,对指导规范压煤搬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近年来物价等诸因素的变化,现对《规定》中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二)砖混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或石砌体的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浇制平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50元。
(三)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石或砖建造的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四)土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或石为基础,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五)简易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干插石、砖砌墙或垒土墙,草或石棉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六)楼房和砖混结构房屋的墙体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元。
(七)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
(八)搬迁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广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费,按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
二、建筑材料由搬迁者自理。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建筑材料和人工费价格浮动的,煤矿支付的房屋补偿费应按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35%,地材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40%,人工费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5%,依据各市地建筑部门每年公布的其价格指数予以浮动。
三、新村址与原耕地的最近距离1公里以上的,煤矿要按搬迁房屋时在册人数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距离1公里至3公里(含3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距离超过3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每人增加补助费50元。
四、搬迁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范围和标准予以补偿:
(一)主要建筑物,包括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室等,按搬迁时的建筑定额计算重置价给予补偿。
(二)场区设施及附着物,包括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专用场的、花池、道路和桥涵等,按主要建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
(三)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管路与设施,按搬迁时的定额计算重置价给予补偿。
(四)拆迁、安装机械设备由双方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核定费用,给予补偿。
(五)企业因搬迁造成的停产损失,按在册职工2个月的工资和企业2个月的利润,给予补偿。月工资和月利润以该企业经省政府搬迁办批准搬迁计划的前一年月平均数为准。
五、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斑裂和损坏的,煤矿应根据房屋损坏程度及房屋结构、质量,按如下规定及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
(一)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2—15毫米的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毫米的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吸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三)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5毫米的裂缝,墙身错动、倾余、梁头抽动和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四)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毫米以上的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近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见附表。
对于因采煤造成企业单位机械设备、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建筑物维修及重建所需建筑材料及人工费差价,比照第二条处理。
此次调整的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表
损坏程度结构 小修 中修 大修 原地重建
楼房 50 80 130 250
砖混 40 60 100 200
砖木 30 50 80 180
土木 20 40 60 120
⑵ 煤矿拆迁怎么补偿
煤矿搬迁赔偿有几种情况: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
1米的,每亩35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750元,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
煤矿塌陷区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搬迁补偿费,包括村民的房屋、压井、墙头、树木等附属设施;
2、公益设施费,在搬迁补偿费的基础上还需要补偿公益设施费给集体,标准是搬迁安置补偿家庭部分的17%;
3、青苗补偿费,如果矿山塌陷导致周围的耕地沉陷,则针对沉陷的耕地上面的农作物要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4、集体组织公共用房和企事业单位等拆迁,按照原有建设面积、结构和原有设备的拆迁、安装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⑶ 煤矿塌陷区搬迁标准
法律分析:各地标不一样,以山东为例: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
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
第十七条 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所有建筑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
(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
第十八条 村庄、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确定在地表移动稳定的采煤塌陷区的,应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区,并在塌陷区覆盖厚度不低于零点三米的土层,费用由煤矿负担。
在充填的塌陷区内建房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费。
⑷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筑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搬迁压煤建筑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第四条省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搬迁任务较大的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滕洲市、微山县、邹县、兖州县、肥城县、新泰市和龙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负责压煤搬迁工作,并适当配备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筑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第二章搬迁程序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筑物搬迁规划。第七条矿务局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建筑材料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上报省、市(地),县(市、区)搬迁办。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矿务局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同时抄报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第八条省政府搬迁办负责审核有关矿务局上报的搬迁计划,在征求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的意见后,将正式计划下达给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第九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地)、县(市)搬迁办应立即会同矿务局,组织煤矿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筑物面积,评估建筑物质量,登记造册,煤矿与搬迁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搬迁村住或单位的新址,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务局或煤矿提供的地质资料,按不压煤和其他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不二次搬迁、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确定。第十一条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核定新村址面积应切实贯彻节约土地原则,从严从紧掌握,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第十二条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距离较远或新村址占用外村土地,交通确有困难的,搬迁村庄可修建路面宽度在六米之内、铺设矸石或沙土的生产道路。修建生产道路所占用外村的土地,煤矿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所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的土地,由煤矿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新址面积如非特别需要,一般不得超过旧址面积。超过旧址面积的征地费用,由搬迁单位自己承担。搬迁单位旧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十四条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五条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⑸ 煤矿搬迁农村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亩35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750元,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搬迁人口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⑹ 因煤矿开采农村搬迁标准
法律分析:各地补偿标准不同。如江苏省《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⑺ 农村建房面积标准是多少平方
一、农村建房面积标准是多少平方
1、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规定的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房子翻建超面积怎么办
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3、可在土地登记本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⑻ 煤矿采空区搬迁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⑼ 农村煤矿区搬迁价格标准
法律分析: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⑽ 煤矿搬迁农村房子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煤矿搬迁农村房子补偿标准各地方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相关具体政策来加以判断。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