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防洪标准范围值是多少
‘壹’ 水危害等级
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
防洪标准按表2.0.1的规定确定.
2.0.2 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
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表2.0.1的规定分别确定.
表 2.0.1 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性 非农业人口(万人)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城市 ≥150 ≥200
Ⅱ 重 要 的 城 市 150~50 200~100
Ⅲ 中 等 城 市 50~20 100~50
Ⅳ 一 般 城 镇 ≤20 50~20
2.0.3 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
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表2.0.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2.0.4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
其防洪标准可取表2.0.1规定中的较高者.
2.0.5 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2.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
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 乡 村
3.0.1 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的规定确定.
3.0.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表 3.0.1 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防护区人口(万人) 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150 ≥130 100~50
Ⅱ 150~50 300~100 50~30
Ⅲ 50~20 100~30 30~20
Ⅳ ≤20 ≤30 20~10
4 工 矿 企 业
4.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等工矿企业,应
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1的规定确定.
4.0.2 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
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
防洪标准可取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等.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
规定的下限确定.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
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表 4.0.1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 大 型 200~100
Ⅱ 大 型 100~50
Ⅲ 中 型 50~20
Ⅳ 小 型 20~10
注:1.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
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4.0.4.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4.0.1的规定确定其防
洪标准.
4.0.4.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4.0.1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
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3 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
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
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
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
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
门的防护措施.
表 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库容(108m3) 坝 高(m) 设 计 校 核
Ⅰ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Ⅱ,Ⅲ等工程 2000~1000
Ⅱ ≥1 ≥100 200~100 1000~500
Ⅲ 1~0.10 100~60 100~50 500~200
Ⅳ 0.10~0.01 60~30 50~30 200~100
Ⅴ ≤0.01 ≤30 30~20 100~50
等 级
5 交 通 运 输 设 施
5.1 铁 路
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程度或运输能力分为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1.1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和蓄,滞洪的
要求确定. 表 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运输能力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等 级 重要程度 (104t/年) 设 计 校 核
路基 涵洞 桥梁 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
重要的大桥和特大桥
Ⅰ 骨干铁路和准高速铁路 ≥1500 100 50 100 300
Ⅱ 次要骨干铁路和联络铁路1500~750 100 50 100 300
Ⅲ 地区(包括地方)铁路 ≤750 50 50 50 100
注: 1.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2.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104t折算.
3.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 公 路
5.2.1 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
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1的规定确定.
5.2.2 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2的规定确定.
5.3 航 运
5.3.1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所在城镇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
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1的规定确定.
5.3.2 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
洪标准相适应.
5.3.3 天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上的船闸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等级和所在河流以及船
闸在枢纽建筑物中的地位,按表5.3.3的规定确定.
5.3.4 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
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4的规定确定.
5.3.5 当按表5.3.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
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
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表 5.2.1 汽车专用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性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路基 特大桥 大,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高 速 政治,经济意义特别重要的,专供汽车分
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100 300 100 100 100
Ⅰ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 100 300 100 100 100
矿区,港口,机场等地,专供汽车分道行驶,
并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
Ⅱ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
港口,机场等地,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 50 100 50 50 5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表 5.2.2 一般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等 级 重 要 性
路基 特大桥 大,中桥 小桥 涵洞及小型
排水构筑物
Ⅱ 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
港口,机场等地的公路 50 100 100 50 50
Ⅲ 沟通县城以上等地的公路 25 100 50 25 25
Ⅳ 沟通县,乡(镇),村等地的公路 100 50 25
注:1.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2.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表 5.3.1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河网,平原河流 山区河流
Ⅰ 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 100~50 50~20
淹后损失巨大
Ⅱ 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50~20 20~10
Ⅲ 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20~10 10~5
表 5.3.3 船闸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Ⅰ Ⅱ Ⅲ,Ⅳ Ⅴ,Ⅵ,Ⅶ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0~50 50~20 20~10 10~5
表 5.3.4 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重要的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巨大 200~100
Ⅱ 中等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大 100~50
Ⅲ 一般港区陆域,受淹后损失较小 50~20
注: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4 民 用 机 场
5.4.1 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4.1的规定确
定.
表 5.4.1 民用机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重 要 程 度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别重要的国际机场 200~100
Ⅱ 重要的国内干线机场及一般的国际机场 100~50
Ⅲ 一般的国内支线机场 50~20
5.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 管 道 工 程
5.5.1 跨越水域(江河,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为三
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5.1的规定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5.5.2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城(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
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表 5.5.1 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 级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大 型 100
Ⅱ 中 型 50
Ⅲ 小 型 20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6 木材水运工程
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工程类别和工程规模分为二个或三个
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6.1的规定确定.
表 5.6.1 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程类别 等 级 工 程 规 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 计 校 核
Ⅰ >7 50 100
收漂工程 Ⅱ 设计容材量 7~2 20 50
Ⅲ (104m3) 15 50 100
木材流送闸坝 Ⅱ 坝 高 15~5 20 50
Ⅲ (m) 20 50 100
水上作业场 Ⅱ 年作业量 20~10 20 50
Ⅲ (104m3) 20 50 100
木材出河码头 Ⅱ 年出河量 20~10 20 50
Ⅲ (104m3) 5 20
Ⅱ (104m3) ≤5 10
‘贰’ 什么是防洪标准
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
‘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第三章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致使本地区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二)向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肆’ 油气聚集区水体的石油污染
5.1.1区内水体的基本情况
黄河是黄河三角洲地区最主要的地表河流,黄河自利津县南宋乡进入东营市区至入海口约188km,平均年径流量317亿m3,年内分布极不均匀,汛期(7~10月)径流量占全年的63%,达199亿m3。非汛期内径流量只有118亿m3,枯水期常常出现断流现象,并且断流时间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对该地区工农业用水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除黄河以外,区内大小入海河流20余条,其中主要的有15条。黄河以北有神仙沟、挑河、草桥河、潮河等沿海河流,大多自南向北流入渤海湾,河道顺直,无大的支流。黄河以南有广利河、广蒲河、溢洪河、支脉河、小清河、淄河等,这些河流大多由西向东流入莱洲湾。这些河流多系人工开挖,用于排碱、排涝和排污。
图5-1石油污染源分布示意图
黄河三角洲地区浅层地下水主要靠大气降水补给,在形成过程中一方面受黄河侧渗和下渗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海洋潮汐顶托、淹没作用的制约,受盐土体和海水的影响形成近代黄河三角洲高矿化度地下水的主要特征。因此区内大部分地区(小清河以北)为咸淡水重叠区及全咸水区,基本不适于饮用。水化学类型比较复杂,主要为重碳酸氯化物-钠镁型、重碳酸氯化物-钠钙镁型、氯化物硫酸盐-钠镁型、氯化物-钠钙镁型和氯化物-钠型水,矿化度大于2g/L,多数大于5g/L,沿海地区分布有大于50g/L的卤水。区内主要的全淡水区分布于小清河以南山前地带,面积420km2,约占东营市面积的5%。水化学类型以重碳酸型水为主,矿化度0.5~1.5g/L,pH值在7.0~8.5之间,是生活、农业用水的良好水源。有关区内地下水更为详细的情况见前一章节的水文地质条件部分。
为解决东营地区用水问题,调节黄河枯水季节水资源短缺而修建的各种类型水库10余座。其中大型水库一座,库容量1.14亿m3;中型水库6座,库容量1.6亿m3;小型水库11余座,蓄水总量可达3.02亿m3,基本上满足东营市目前的用水需求。
根据黄河三角洲地表水分布的基本格局,全局(胜利石油管理局)所排工业废水主要分四路,最终排入渤海。孤岛地区废水经神仙沟排入渤海湾;河口地区废水经挑河排入渤海湾;东营地区废水经广利河排入莱洲湾。孤岛采油厂和桩西采油厂属滨海滩涂油田,工业废水主要经过各排涝站提升泵,直接排入莱洲湾和渤海湾。因此受纳油田污水的河流主要有挑河、神仙沟、支脉河、广利河、溢洪河,此外还有武家大沟、广蒲河两条比较小的河段。
以下为纳污各河流域的概况(见表5-2)。
1.挑河流域概况
挑河主要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境内,从利津县的集贤、神庙自南而北由新刁口入渤海湾,全长32.6km,流域面积504km2。1974年开挖,形成以排涝、防洪和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河流。汇入挑河的污水主要为河口采油厂的采油废水、生活污水和地方工业企业废水及生活废水。
2.神仙沟流域概况
神仙沟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孤岛油区境内,最初是承担黄河分流行水,自1979年黄河由清沟入海后,神仙沟不再承担黄河水的分流入海责任,其下游功能完全变为排污河道。全河长54km,流域面积250km2,流域内的主要废水污染源是孤岛、桩西采油厂的采油废水、生活废水以及地方工业废水及生活废水。
3.支脉河流域概况
支脉河源于山东高青县,流域面积1338km2,全河长112.5km,流经东营区和广饶县交界处进入莱洲湾,该河功能主要用于排涝。受纳石油化工开发总公司、纯梁首站、王家岗联合站及胜利发电厂等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4.广利河流域概况
广利河发源于垦利县胜坨乡王营,全长47.8km,流域面积844km2,最大排涝能力148m3/s。广利河流域内汇入的主要污水为西城区的生活污水、东辛采油厂、现河采油厂、动力机械厂、胜利采油厂的工业废水及地方工业企业废水。
5.溢洪河流域概况
溢洪河起源于垦利县崔家庄子,全长47.9km,流域面积2130km2,最大排涝能力110m3/s。流域内汇入的主要污水为胜利采油厂、东辛采油厂及钻井集团公司的生产、生活废水和地方工业企业生活废水。
表5-2胜利石油管理局主要纳污河流及排污企业
5.1.2主要的污染部门及排污种类
由前面区内的经济概述部分介绍可以看出:区内经济的主体是石油经济,对水体的影响也主要是石油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
企业工业废水排放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工业污染行业
石油开采过程中,以采油产生的废水最多。采油与炼化两大部门构成了主要污染部门。采油部门等标污染负荷比为74.85%,是第一工业废水污染行业。炼化部门仅次于采油部门,等标污染负荷比为17.36%,是第二工业废水污染行业。两者等标污染负荷累计百分比为92.21%。油水井作业过程中,也可产生废水,由于一般都进干线,实行无污染作业,所以仅有少量废水排入井场土池中。1993年全局作业部门等标污染负荷比仅为0.24%,是工业废水污染最小的部门(图5-2,图5-3,表5-3)。
图5-2主要工业污染部门
图5-3各类废水排放达标率
表5-3主要工业污染部门评价表
2.石油行业主要的污染企业
全局工业废水主要污染企业有5个,其中4个是采油厂。现河采油厂等标污染负荷比为41.59%,是第一工业废水污染企业。其余按等标污染负荷比为大小顺序依次是:石油化工开发总公司、东辛采油厂、孤岛采油厂和孤东采油厂,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依次是17.36%、12.89%、10.24%和6.63%。以上5个单位的等标污染负荷累加比达88.71%,是主要的工业废水污染企业。
3.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
表5-4列出11项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从表中可以看出,挥发酚等标污染负荷比最高,为51.63%,是第一污染物。石油类等标污染负荷比为32.78%,是第二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等标污染负荷比为12.99%,是第三位污染物。三者等标污染负荷累加负荷比达到97.40%,是主要污染物。悬浮物、硫化物、氰化物、铜、铅、汞、锌和六价铬八项污染物相对污染较轻,等标污染负荷比总和仅为2.6%。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比例如图5-4。
表5-4石油企业工业废水主要污染物评价表
① 含Cu、Pb、Hg、CN-、Zn和Cr6+六项污染物。
图5-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
5.1.3地表水体的纳污状况
区内的挑河、神仙沟、支脉河、广利河、溢洪河、小清河、渤海湾7个主要水系的11条河流是主要的纳污水系(图5-5),共接纳全局19个主要排污口外排工业废水1075.36万t,占全局工业废水外排总量的69.96%。接纳污染物4456.23t,占全局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总量的53.59%。其中含化学需氧量3065.09t,石油类545.84t、悬浮物820.95t、挥发酚17.45t、硫化物2.17t,分别占全局工业废水中同种污染物总量的67.16%、94.80%、26.03%、96.20%和76.95%。
在上述7个主要的纳污水系当中,支脉河、广利河、小清河水系和渤海湾又是其中最主要的纳污水体,1993年,接纳来自19个主要排污口的工业废水941.47万t,占纳污水体接纳工业废水总量的87.55%。接纳污染物3662t,占纳污水体接纳工业废水污染物总量的82.18%。支脉河水系接纳工业废水量最大,为549.9万t,接纳污染物1769.66t,其中含化学需氧量1238.22t、石油类153.89t、悬浮物366.78t、挥发酚10.3t、硫化物0.88t,是第一大纳污水体。各纳污水体接纳工业废水污染物状况详见表5-2。
5.1.4区内水体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1.地表河流
(1)黄河
区内最主要的地表河流黄河水质较好,根据东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多年的监测结果,除了黄河特有的悬浮物含量较高外,绝大多数化学元素均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水范围以内,另有COD和石油类含量超过五类水质标准。说明黄河入海处的水质虽好,能够满足饮用水源的要求,但已经受到石油等有机物的轻微污染。
黄河综合污染指数为2.97(见表5-5)。
表5-5黄河综合污染指数评价表
结论:黄河水质尚好,能满足饮用水源需要,但已经受到石油等有机物的轻微污染,今后应引起高度重视。
(2)广利河
广利河的所有监测断面化学需氧有机指标在枯、平、丰三个水期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4.096倍。所有监测断面的氨氮在枯水期全部超标,最大超标倍数2.67倍。BOD5和总磷只在枯水期的个别断面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814和0.48倍。石油类除了丰水期各断面没有超标现象外,其余两个水期的个别断面上有超标现象,最大超标倍数为8.21倍。
图5-5地表水系污染程度示意图
另据1999年度对广利河水质监测结果最新资料,广利河小赵家断面CODcr、挥发酚2项指标超标,超标率分别为100%、33.3%;广利河沙营断面CODcr、CODmn、DO、BOD5、挥发酚、油等6项指标超标,超标率分别为100%、83.3%、66.7%、100%、66.7%、83.3%;广利河广利港断面CODcr、CODmn、BOD5、挥发酚、油、氯化物、pH值等7项指标超标,超标率分别为100%、100%、100%、66.7%、83.3%、100%、33.3%。从三个断面的超标情况可以看出,上游小赵家断面超标项目少,而中、下游沙营、广利港断面则超标项目较多,这主要是由于西城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入造成的。广利河三个断面水质均劣于V类水。小赵家沙营、广利港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分别为7.52、27.07、15.78。
结论:广利河水质有机污染已经相当严重,不及时治理有加重趋势。造成广利河水质有机污染严重的主要污染源是西城区的大量生活污水、东辛采油厂的采油废水以及沿岸地方企业废水。
(3)支脉河
支脉河水质CODcr所有监测断面在枯平丰三个水期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3.36倍。BOD5在平水期有两个断面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2.835倍和1.438倍;石油类在枯水期的广利虾场南一个断面超标,超标倍数为1.51倍。
1999年度王营断面的最新资料:超标指标有CODcr、CODmn、DO、BOD5、挥发酚、油,超标率分别为100%、75%、50%、50%、25%、75%。综合污染指数为12.1。已达到严重污染。
结论:支脉河已达到严重污染,污染项目增多,造成污染的原因是污染主要来自上游高青、博兴县的工业、生活污水及王家岗联合站纯梁首站等所排入的工业废水及地方企业所排入的各类废水。
(4)小清河
根据1999年度对小清河石村、三岔断面的监测结果可知:小清河石村断面有7项指标超标,其中CODcr、CODmn、BOD5、挥发酚等4项指标超标率为100%,其他3项指标超标率分别为DO83.3%、汞83.3%、石油类16.7%;小清河三岔断面有6项指标超标,其中Cl-、CODcr、CODmn等三项指标超标率为100%,其他3项指标超标率分别为BOD583.3%、挥发酚33.3%、石油类16.7%;石村和三岔断面的污染指数分别为36.2和35.9。
结论:小清河水质各监测断面均劣于V类水,已失去水体功能。
(5)广蒲河
广蒲河水质1999年以前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砷。
1999年度广蒲河东王路断面超标指标为CODcr、CODmn、DO、BOD5、油,超标率分别为100%、75%、75%、50%。综合污染指数为24.3。
结论:广蒲河已达到严重污染。污染的原因主要是石化总公司、总机械厂、胜利发电厂所排工业废水及六户镇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6)淄河
淄河发源于淄博市临淄区,流经广饶县境内,在三岔河口上游汇入小清河。1999年度对淄河西水、小营两个断面的检测结果表明,淄河西水断面CODcr、CODmn、BOD5、挥发酚、铅、油、DO等7项指标超标,超标率分别为100%、100%、100%、80%、20%、40%、100%;淄河小营断面DO、CODcr、CODmn、BOD5、挥发酚、油等6项指标超标,超标率分别为25%、100%、100%、50%、25%、25%。
结论:水质均劣于Ⅴ类。淄河西水、小营两个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分别为143.1和16.1,达到极严重污染程度,已失去水体功能。主要接纳临淄区工业、生活废水。
(7)溢洪河
溢洪河所有监测断面的化学需氧量在枯、平、丰三个水期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5.215倍。氨氮在枯丰两个水期个别断面超标。溶解氧在丰水期的个别断面上超标,超标倍数1.26倍。石油类只有丰水期的个别断面超标,超标倍数为0.79倍。
结论:溢洪河水质也遭到严重的有机污染,造成有机污染严重的原因是由于胜利采油厂、东辛采油厂、垦利炼油厂等工业废水及生活废水。
(8)挑河
挑河化学需氧量在所有监测断面的枯、平、丰三个水期都超标,超标倍数3.904倍;其他有机污染指标氨氮、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在枯水期和平水期中的个别断面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1.28倍、3.96倍和0.272倍。
结论:挑河已经受有机污染。造成挑河水质污染的原因主要是河口采油厂的采油、生活废水及地方企业废水。
(9)神仙沟
神仙沟化学需氧量在所有断面的枯、平、丰三个水期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13.72倍。其他有机污染指标:氨氮在枯水期所有断面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0.56倍;总磷在枯水期有一个断面超标,超标倍数为1.75倍,溶解氧和生化需氧量在枯、平、丰三个水期基本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9.0和7.3倍。污染指标石油类在枯、平、丰三个水期基本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1.68倍。
结论:神仙沟水质污染相当严重。造成神仙沟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军马造纸厂、桩西采油厂、孤岛采油厂工业及生活污水。
(10)武家大沟
武家大沟有机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在三个水期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1.93倍,生化需氧量和溶解氧有一个水期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027和1.305倍。
结论:武家大沟水质污染比其他河流轻,属有机污染类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现河采油厂的王家岗站所排的采油废水及附近的地方企业排放的废水。
2.油田浅海海水
胜利油田浅海滩涂地下油藏丰富,是重点开发区之一,这个区域又是我国的传统渔场,是渤海经济鱼虾、贝类产卵孵化和育肥的良好场所和水产养殖基地。在石油开采过程中,石油类等污染物会对近海水造成一定影响。此外,河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大海,对近岸海域的水质也有较大的影响。
为了全面了解油田浅海水的质量状况,胜利油田曾在1989年组织了《胜利油田开发建设与浅海滩涂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研究》课题,对浅海海域的水质及浅海滩涂底质的污染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与评价。当时的海域调查范围北起马颊河口,南至潍河口,海域的经纬度范围为117°58.3′~119°30.1′E,37°11.6′~38°50.6′N。浅海调查海域包括0~15m等深线水域,共设12条断面,大面观测站49个。49个大面观测站中包括3个连续观测站,对有关水质参数每隔两小时测一次,历时24小时连续监测。浅海调查时间在枯水期(5月)和丰水期(8月)各进行一个航次。浅海水质调查的采样层次是水深小于10m者,只采表层,水深10~15m者,采表底两层。评价方法采用1990年3月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近海水质评价方法研究报告》所推荐的方法,评价标准用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中第一类海水标准。海水质量分为4个等级:A、B、C、D,A、B、C级大致相当于一类、二类、三类海水,劣于三级海水者属于D级。除了排污口以外,任何海域不允许D级海水存在(图5-6)。
海水水质评价结果为:
(1)单项海水水质等级
COD:超标站位1个,位于神仙沟口,超标率1.7%,仅神仙沟口潮间带出现D级水质,并影响到附近浅水域,使其水质等级为C级到B级,其余评价海域COD水质均为A级。
石油:超标站位7个,其中6个在潮间带,一个在小清河附近,超标率12%。石油类在海域里造成的局部污染是明显的,尤其突出的有两处,一是神仙沟口潮间带,二是旺河口与小清河口潮间带。石油的水质等级最差的出现在神仙沟口,为D级。孤东、小清河口潮间带均为B级。
挥发酚:挥发酚的超标站位主要在孤东和神仙沟口的潮间带,超标站位3个,超标率11.5%。挑河口、神仙沟口、黄河口、小清河、旺河口一直到莱洲湾底部一带沿岸区域水质均为A级。
图5-6油田浅海海水水质分区图
(2)综合海水水质等级
将两个水期的平均结果做出综合水质等级评价,水质最差的地方是在神仙沟口的潮间带,其主要污染物是石油和COD,尤其是石油超标较高。B级水质在靠近潮间带的一小块区域以及广利河口潮间带区域,潮下带就基本是A级水质。调查区绝大部分区域的水质属于A级,即一般的一类海水水质。
由于底质能很好地反映出水域环境的污染状况和污染历史,此次调查除了海水水质以外,对浅海滩涂的底质污染状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评价。
(3)浅海、滩涂底质状况
通过对浅海、滩涂地质调查发现:除了孤东油田潮间带底质超标以外,其他区域的滩涂及浅海底质均未超标。孤东油田受油污染存在灰黑色稀泥的底质宽度约100m。从污染程度上看极其严重,石油污染超标40倍,硫化物的污染超标2.5倍,酚和有机质的含量也是全区最高值。从污染发展的速度来看:1986年10月胜利油田对孤东油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该区域底质质量尚好,无超标项目,也未见明显的油污染。目前状况显然是1986年以后油田排出的污水中的石油在滩涂的底质上迅速积累所致。
此外,通过对整个区域底质污染指数分析可以发现:滩涂的污染指数最小,浅海近岸底质的指数大于滩涂,而小于离岸较远的浅海。显示出底质污染指数由滩涂向深水方向递增的条带状分区现象(这一点与浅海海水水质条带分区正好相反),这一方面反映了石油等污染物入海后主要是随细悬浮物输移到水动力较弱的海域沉积下来的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滩涂近岸水浅,水交换充分,氧化电位高,污染物不易形成所致。
总之,通过此次对黄河三角洲海岸带浅海水质及底质的全面调查可以看出:1989年时海水污染主要是在孤东油田的近海,由于油田濒临海边,排涝站直接将水排入海内,对海水影响较大,但污染仅限于潮间带,特别是神仙沟口和广利河口水质较差,除此之外大部分地区浅海水质基本上属于一般一类海水水质。
10年以后,通过收集到的1999年度对近岸海域的水质监测资料,根据GB3097—1997标准进行评价,另外根据海域功能区的不同,分别采用Ⅲ类标准、Ⅱ类标准进行评价,其中东营港、渤海埕岛石油开发区按Ⅲ类标准进行评价,其余按Ⅱ类标准进行评价。近海海域水质状况评价结果见表5-6。
表5-6近海海域水质状况评价结果表
通过1989年和1999年对海水水质的评价对比,尽管评价所采用的标准有所不同,超标项目也无法进行有效对比,但总体上1989年大部分区域的浅海海水属于一般的一类海水水质,主要污染区域孤东油田潮间带也多为二级海水水质,而1999年调查区海水水质状况多为三级水质,污染有所加重,污染区域也有扩大的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结论:自1986年以来,浅海海水污染有所加重,污染区域也有扩大的趋势。
3.地下水
黄河三角洲局部地区浅层地下水污染元素含量超过家庭饮用水标准,污染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排污河道沿岸、城镇和工业集中区。此外东营市地势偏低,受外来污水影响严重,据监测,东营市地下水污染主要是浅层地下水污染,以石油、挥发酚、COD为主,以广饶县南部浅层淡水分布区的地下水污染对人危害最大。尤其淄河沿岸地下水,局部地区肉眼可辨水颜色发黄、发黑。另外,在浅层地下水中,农药残留也有检出,据1992~1995年的检测结果,主要有乐果(检出值0.4~12mg/dm3,)、“六六六”(检出值0~0.18mg/dm3)、DDVP(检出值0.3~10.5mg/dm3)、“四〇四九”(检出值0.1~0.5mg/dm3)。人们正逐渐意识到地下水污染的危害,品尝到了人类自己酿成的苦果,因为已经发现了可能与地下水污染或者与早期污水灌溉有关的可疑病区,肝大、癌症发病率高(图5-7)。
图5-7浅层地下水质量分区示意图
(1)淄河沿岸地下水的污染
淄河是一条重度污染河流,由于两岸浅层地下水开采强度大,因而淄河的污水对地下水有较强的补给作用,造成沿岸地下水严重污染,近岸地带地下水具有异味,颜色呈黄灰色,60m以上的浅层地下水已不能饮用。
据垂直淄河布设的地下水取样点分析资料,主要污染物为挥发酚、油,并且砷和六价铬也有检出,挥发酚超过饮用水标准4.5~4.7倍。地下水的污染程度随着距淄河的距离加大而减小,污染区分布在淄河西岸梧村—皂户李—黄丘—白兔丘一带和东岸西朱营—杨庄—李璩—郭辛一带的临河地区,面积约32km2。污染区沿淄河呈条带状展布,宽度2~3km,污染区边界距淄河的距离一般为1.0~1.5km。区内浅层地下水中石油类的含量一般为0.18~0.50mg/L,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OD的含量一般为0.90~2.00mg/L,最高为8.68mg/L,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另外,区内浅层地下水中Cr6+和Mo的检出率较高,Cr6+的检出率约为40%,含量一般为0.005~0.025mg/L。Mo的检出率约为80%,含量一般为0.001~0.005mg/L(见表5-7)。
表5-7淄河沿岸地下水污染监测断面水质分析成果表
未污染区分布在距淄河较远的呈羔—大张—晋王一带和大张淡—西营一带,面积约109km2。该区距淄河较远,浅层地下水仅受到轻微污染。该区浅层地下水中COD的含量一般为0.87~1.17mg/L,Cr6+含量一般为0.008mg/L。Mo含量一般为0.001~0.002mg/L,它们的含量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区浅层地下水基本满足人畜供水水质要求(图5-8)。
图5-8淄河沿岸地下水污染评价分区示意图
区内中深层地下水基本未受污染,水质良好,仅个别村庄因开采中深层地下水造成串层污染,其污染呈点状,污染范围较小。这些污染点主要分布在南部淄河沿岸的杨庄、赵庄、明庄和北部的王昌屋子、常徐庄等村。南部发生串层污染的深井距淄河的距离都小于200m,它们均开凿于20世纪80年代初,井深小于160m,其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Cr6+,石油类的含量一般为0.44~1.06mg/L,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r6+含量一般为0.01~0.02mg/L。北部中深层地下水污染也是由上部咸水串层污染引起。
(2)小清河沿岸地下水的污染
小清河为严重污染河流,受小清河水影响,两岸浅层地下水已受到较严重的污染,地下水检出有机化合物58种,有31种直接来源于工业废水和小清河水,个别取样点苯并(A)芘和CCL4浓度已分别超过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几倍乃至上百倍,污染程度严重。浅层地下水污染本质为有机化合物的污染,已有研究成果表明,潜水含水层纵向弥散度为0.42m,小清河污染物质向潜水扩散速度1年约2.8m,现浅层地下水污染范围已达500m左右。小清河在枯水期、平水期排泄两岸地下水,仅在丰水期对浅层地下水有短期的补给,因此,小清河对地下水的污染,主要是通过污染物质的弥散作用。另一个污染途经则是小清河污水灌溉,据调查,小清河两岸仍有污水灌溉区,这加剧了地下水和土壤以及粮食作物的污染。
(3)黄河三角洲平原区地下水污染现状
小清河以北的黄河三角洲平原区是胜利油田主要石油开发区,东营市的主要工业企业也在区内,地下水亦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以取样点资料分析,地下水污染带主要分布于地表污染源附近,在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地下水受污染程度较轻。主要污染物为油、挥发酚和重金属镉、铅、六价铬,如表5-8。
结论:区内主要是浅层地下水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是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石油类、COD和氨氮,其中以大肠菌群、石油类和总磷最为严重。污染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排污河道沿岸、城镇和工业集中区,其他地区污染轻微。相比之下深层地下水受污染程度较小,超标项目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但在该区内,由于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较少,对地下水的污染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的监测工作也做得较少。
4.水库
区内水库的水质总体上良好,基本未受到石油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对辛安水库、广南水库、孤东水库、广北水库、孤北水库、耿井水库、民丰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其pH值范围在7.69~8.42,其最高值虽然接近8.5标准但尚未超过,基本属于中偏碱性水质。虽然各水库水源来自黄河,但由于储水时间较长,又受地表含盐量高的影响,使各水库水质酸碱度增加,尤其是耿井水库。各水库中有机污染物都有检出,挥发酚和氰化物检出率不低于80%,但均低于国家地面水1类水标准。水库水质中值得注意的是微生物污染问题,国家Ⅲ类水质标准规定,总大肠杆菌群数为1万个/L,广北水库大肠菌数高达3万个/L。这种现象明显说明受人为影响严重,居民生活、放牧是造成微生物污染的主要原因,需要净化消毒处理才能作为饮用水。
结论:区内水库的水质总体上良好,基本未受到石油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水库水质中值得注意的是微生物污染问题。
表5-8黄河三角洲平原区浅层地下水污染监测数据
‘伍’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防汛抗洪活动。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城市市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县级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商业、物资、供销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厂矿企业等单位,汛期要设立相应的防汛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第六条防汛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责成有关部门将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第三章防汛准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处理特大洪水的措施,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区防御洪水的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水库防洪应以兴利服从防洪,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拦洪削峰,最大限度地减免洪水灾害。在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从最坏处着想,作出防御特大洪水的具体措施,并尽可能为下游防洪和排涝提供有利条件。第十条水库工程的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应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并根据工程现状,按照确保安全,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编报,批准后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一条各类水库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的编报审批办法。
大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水利部门审查,省水利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水利、防汛部门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防讯指挥部备案。
小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县水利部门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地、市、自治州水利部门和防汛办公室备案。
对下游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矿区、铁路、公路、交通干线有威胁的水库工程,其审批权限可提高一级。第十二条内陆河地区水库,要制定大风季节和春汛期高水位运用的限制水位,防止冰雪溶化和风浪对水库工程的破坏,确保春汛安全。第十三条城镇和河道防讯应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行洪、排涝能力,确保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各类建筑设施和农田安全。第十四条城镇防洪规划,必须服从河流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拖。第十五条重点防洪城镇,每年应编报防汛渡汛计划,经地区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省建委和省防汛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禁止在河道、滩区内围田造地,违章修设构筑物,禁止在洪沟两岸乱开山炸石,在河道内乱挖沙取土。需要取土时,须经河道主管机构批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指定地点内挖取。第十七条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市、自治州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八条每年汛前由各地、市、自治州防讯指挥部协同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对辖区内各防汛重点及全区的防讯设施和防汛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予以办理。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二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柒’ 中石化夏季八防和冬季八防是什么
一、中石化夏季八防
夏季八防分别为:防触电、防雷击、防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交通事故啊、防火灾爆炸。
1、在炎热的夏雨季,极容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由于雨水浸湿的导线及各种电气设备其绝缘性受到影响,加之高温,容易导致老化、破损,极易使电气设备外壳带电,潮湿的物体、空气也容易导电,若有一处漏电就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2、雷击可能造成设备或设施的损坏,造成大规模停电、停产,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特别是罐区、码头、装车台、交换站等重点要害部位,可能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
3、夏季天气炎热,油品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挥发、扩散速度加快,接触有毒气体岗位的操作人员很容易发生有毒气体中毒。员工穿戴比较单薄,而且容易出汗,有毒物质容易通过毛孔进入体内造成中毒,这种中毒开始没反应,但是一旦有反应就非常严重。
4、外操人员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很容易发生中暑。由于热不断作用于人体,体内热量散发困难,使体内蓄热过多而引起头痛、头晕、体温升高、恶心、呕吐等症状,这就叫中暑。中暑严重时,还会造成晕倒,如不及时急救甚至有生命危险。
5、雨季中,暴风雨会经常出现,从而引起各种设备及建筑设施倒塌事故,不仅造成物资财产的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下雨时,露天高空作业,由于穿戴雨衣,脚下打滑,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二、中石化冬季八防
冬季八防分别为: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滑、防中毒、防工伤、防交通事故。
1、当气温低于0℃时,户外设备、带水设备易发生冻裂,一旦管线、阀门设备冻裂损坏,可能造成油品泄漏污染,消防设施不能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等安全隐患。为此,他们提前对设备保温进行检查,及时修复缺损保温。
2、油化品防凝是冬季安全生产的关键,根据本地冬季平均气温在5℃左右的特点,他们重点做好原油、重油、蜡油等高凝点油品贮存、输送生产要做好加热、保温、吹扫等工作,以保持油品的流动性,以防止油品凝固。
3、火灾爆炸事故是危化品行业最严重的事故,不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设备损失,严重时还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其后果不堪设想。
4、冬季霜冻、雨雪冰冻天气时,地面的积雪、结冰,易造成人员滑跌伤害。在生产操作现场过桥、台阶、边沿、盘梯、平台等重点部位,以及区域道路。
落实责任单位及时消除积雪、结冰和采取防滑措施,安装了防滑扶手、铺设固定的防滑棕垫。在易滑、易摔、易落水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及往来人员注意。
5、冬季如遇恶劣天气要尽量少安排或不安排出车,夜间出车应根据具体情况向领导请示。注意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车辆,加强对车辆油路管线等部件的防冻保养和维护,不使车辆带病。
冬季出车尽量以较低速度行驶,即便短途出行也要注意路况和当天天气,以防车轮打滑。遇到雾天、雪天应该尽量不出车,同时车上应该备有一些防滑用品如草包、砖块、防滑链等。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玖’ 防洪常识知多少
防汛 汛期防止洪水成灾的各项修守工作。如对堤防、闸、坝、铁路、桥梁等进行的防守和险情抢修。防汛要本着“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原则,把各项防汛工作做好,主要是:汛前检查,报汛,组织抢险队伍,物料准备和技术准备 防洪 研究洪水规律与洪灾特点,并采取各种对策,以尽量减轻或防止洪水危害的一项水利工作。防洪工作的内容主要有:防洪规划与建设,防洪设施的管理与运用,汛期防守与抢险,洪水预报与调度,灾后工作等。还包括防凌工作。
涝灾:由于本地降水过多,地面径流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农业减产的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是,积水深度过大,时间过长,使土壤中的空气相继排出,造成作物根部氧气不足,根系部呼吸困难,并产生乙醇等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影响作物生长,甚至造成作物死亡。
洪灾:洪灾是由于江、河、湖、库水位猛涨,堤坝漫溢或溃决,使客水入境而造成的灾害。涝灾除对农业造成重大灾害外,还会造成工业甚至生命财产的损失。
涝灾与洪灾的共同点是地表积水(或径流)过多,区别是涝灾因本地降水过多而造成,洪灾则是因客水入境而造成。
什么是洪水?
洪水是一种峰高量大、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洪水一般包括江河洪水、城市暴雨洪水、海滨河口的风暴潮洪水、山洪、凌汛等。
什么是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就是在研究流域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根据流域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防洪标准,通过分析比较,合理选定防洪方案,从而确定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什么是防洪调度?
防洪调度就是通过蓄、泄、滞、分等措施,人为改变天然洪水的时、空分布规律,以达到减免洪水灾害的目的。
什么是除涝标准?
除涝标准是指遇上多少年一遇暴雨,多少日雨量,在多少天内排除。它是设计排水系统的主要依据。
“厄尔尼诺”是什么?
位于南纬4~14°的秘鲁是世界上产鱼的大国之一,这个国家的鱼粉产量占世界首位。这是由于秘鲁沿海存在着一支旺盛的上升流,也就是说,在那一带海区里,除水平流动的海流外,还有不断地从海底深层向海面涌升上来的上升流,这种上升流能把海底丰富的磷酸盐和其他营养盐分带到海洋上层,滋养着世界上着名的秘鲁渔场。如果这支上升流减弱或是消失,这样,临近赤道区的暖流就会入侵,引起秘鲁沿岸海域的水温升高,这种现象大约隔几年就会在圣诞节前后发生,当地居民把这种暖流的季节性南侵,由此引起的海面水温升高的现象,称为“厄尔尼诺”。
厄尔尼诺现象在一般年份,向南侵犯的范围只能到达南纬几度,待到来年3月,海面水温又恢复常态,对长期生活在这里的鱼类和鸟类没有多大的影响。厄尔尼诺现象各年发生的状况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年分暖水入侵的距离远些,有的年分则近些。暖水入侵强盛时,可抵达南纬十几度,这时秘鲁沿岸水温就会迅速增高,生活在这一海域里适应冷水环境的浮游生物和各种鱼类,就会因环境的突变而大量死亡,与此同时,以鱼为食的各种海鸟,也会因缺少食物大批死亡。
经多年观测研究,发现厄尔尼诺现象出现时,不仅对秘鲁沿岸带来灾害,甚至影响到全球气候的异常。每当厄尔尼诺现象严重时,常发现全球一些地区或是暴雨成灾、洪水泛滥,而另外一些地区则是久旱无雨,农业歉收。科学家们把这种带有全球性的气候变异与厄尔尼诺现象紧密联系起来,发现它们之间有着很紧密的关联,全球气候异常的前兆往往可以从上年或年初厄尔尼诺现象发生的状况中找到。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对厄尔尼诺现象发生的机制也有了新的认识,对厄尔尼诺现象最初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只有发生在中、东赤道太平洋地区大范围的海水温度升高,通常要持续一年以上的增温现象才称为厄尔尼诺现象。
如何施行管涌的抢护
管涌的抢护原则
长江中下游地区抢护管涌险情的实践经验证明,处理管涌的原则应以制止涌水带砂,而留有渗水出路。这样既可使粉砂、细砂不再被破坏,又可以降低附近渗水压力,使险情得以稳定。 值得警惕的是,管涌是堤防溃口的极为明显和常见的原因,但对它的危险性仍有认识不足,措施不当,或麻痹蔬忽,贻误时机的。如采取大围井而抢筑不及,或围高井倒塌者都曾造成决堤灾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损失。历史的惨痛教训必须牢记。
管涌的抢护方法
管涌固然是严重险情,我们只要提高警惕,慎重对等,及时处理,是可以抢护脱险的。下面介绍1954年以来抢护管涌的有效方法:
1.在冒水孔周围,用土袋围成低堰。孔内填反滤料,最好是按级配先填粗砂,再填瓜米石、碎石,最后填块石(图2)。 图2 这样可以有效地制止砂粒带出,但由于涌水,粗 砂 往往填不进去,则可先填碎石、块石,以杀涌水之势,再按级配填筑,略高于原在地面。如附近无适用石料,可以砖渣代替。如一次末能达到制止带砂。可以清除部分上层粗填料,再按上述级配填筑直到渗水畅流,无砂粒带出为止。反滤料填好后,仍需注意防守,如发现填料下沉,可以继续填块石料,直到稳定为止(见右图)。
2.同上述方法,但不筑围堰,直接填反滤料也可。
3.如因管涌,堤防基土流失过多,导致堤身裂缝下挫,是溃口性险情,应及时予以翻筑加固。
4.抢护脱险后仍应加强防守,观测周围的变化和渗水流量与江水消长的关系,以供汛后处理作参考。
如何施行散浸的抢护
散浸的抢护原则
以“临河截渗,背河导渗”,降低浸润线,稳定堤身为原则。临水坡用透水性小的粘土做外帮,可以减少渗到堤里去的水;背水坡用透水性大的砂石或柴草做反滤,可以使已经渗到堤里的水流出,而不带走土粒,这样可以降低浸润线,稳定堤身。
散浸的抢护方法
发现散浸险情后,应查明发生原因和险情程度,如堤内坡出现散浸,但坡面只有轻微的窨潮或渗出少量清水,堤身稳定,险情并无发展,可以严密监视,暂不处理。如堤坡渗水严重或发生浸水集中冲刷现象,说明险情在逐渐发展,则需加以抢护。抢护方法以导渗为主。如外滩较宽,附近有黏土可取,险情又很严重,则需兼用外帮防渗,内坡导渗的方法,切忌在堤内坡用粘性土料做压浸台。 汛前消灭隐患,对防止在汛期中发生散浸、跌窝和漏洞险情,亦是一项及其重要的工作。例如荆江大堤的白蚁隐患,修防部门就专门成立了灭蚁队进行追探、抽槽、翻筑,大大减轻了汛期中的散浸,跌窝和漏洞险情。
如何施行跌窝的抢护
跌窝的抢护原则
跌窝是局部陷落,以防止水流浸蚀继续扩大,应及时予以翻填。又因它常伴随漏洞而发生,故宜配合漏洞险情进行处理。
跌窝的抢护方法
将荆江大堤对于跌窝抢护的经验作为处理跌窝的参考:
1.跌窝发生在堤顶附近内坡,跌窝内没有漏洞,将坑内松土清除,用好土填实还原即可(图1)。
2.跌窝发生在堤内坡,堤外面有漏洞口,漏水直通跌窝,应配合抢堵堤外坡漏洞以止住漏水,如果必须与外堵漏源同时进行抢救时,可将跌窝内松土清除,回填粗砂、瓜米石、砖渣、卵石等做成倒滤井,以制止漏水带出泥土,稳定险情(图2)。(汛后水落应随即翻筑跌窝,窝内漏洞可追赶翻筑的应予追赶翻筑,再将跌窝内松土清除,予以回填夯实。)
3.跌窝发生在堤外高滩或外坡上,堤内并发生有漏洞的,可先在外滩上筑袋土围堰高出水面,抽干围堰内积水,沿跌窝部分进行翻挖,找出漏源,清除隐患后,予以回填(图3)。
4.如跌窝发生在堤身单薄、堤面较窄的堤顶上,挖填前应加做外帮,以保证开挖时的安全。开挖时应先清除隐患,有漏洞的,要先将上口堵好,再回填夯实(图4)。
5.如跌窝发生在外坡水下部分,可用袋土、棉絮等物将跌窝填实,再加做外帮(图5)。
如何施行内脱坡的抢护
内脱坡的抢护原则
产生内脱坡的主要原因是渗水降低了堤坡土体的抗剪强度。所以抢护原则是首先消除已滑动的堤坡中的渗水,部分恢复滑动土体的抗剪强度,使堤坡稳定。再进行还坡加固。
内脱坡的抢护方法
抢护脱坡的基本方法是开沟导渗,填塘固基,加土还坡,外帮截渗。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别用不同方法加以处理。 在这里应当指出,有些地方采用打桩方法抢救脱坡,是不妥当的。它不但不能抵抗滑坡土体所产生的巨大推力,反而容易促使滑坡发展。因此,我们不主张用打桩方法抢救脱坡。现将几种常用效果显着的抢救方法列述如下:
1.透水土撑(图1)
应用范围:
若脱坡堤段,范围较大,可沿脱坡堤段做若干透水性土撑。具体尺寸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种方法在1954年荆江分洪区围堤、荆江大堤和武汉市堤防都是行之有效的。
施工方法:
①在筑土撑部位,将脱坡松土削成斜坡后挖沟,在沟内放置滤水材料,如砂石、砖渣、芦苇等。 ②若堤基不好,土撑坡脚要抛石或用袋土固脚,但应注意不要将沟内渗水阻塞。 ③土撑宽度要看水情、险情与取土难易而定。一般宽度5~8米,坡比1:5,撑顶高度一般在洪水位以下0.5-1.0米。 ④填土要打碎,硪实。
2.透水压浸台(图2)
应用范围:
堤防断面不足,脱坡严重,附近有土可取,缺乏砂石之处。
施工方法:
①做法与透水土撑相同。但在布置上透水压浸台是全面修筑,而透水土撑是分段修筑。 ②见散浸节透水压浸台的施工方法。
3.外帮
内脱坡严重,范围又较广,在堤内抢筑透水压浸台、开沟导渗等工程,需要时间。如有外滩,在抢护内坡的同时,可在外坡加做黏土外帮,以减少渗水,缓和险情,便于争取时间,完成内坡抢护工作。
4.各种抢护方法配合运用
如内坡大范围内渗水严重,同时发生漏洞、脱坡等险情,情况复杂紧急时,不能用单纯的一种抢护措施来解决,应研究选择几种适合险情、堤情的抢救方法配合运用,同时要做到胸中有数、情况明、决心大。1954年汛期抢险经验证明,这样多种方法同时配合运用,都是有效而成功的。例如: 荆江大堤金拖段董家拐内脱坡特险,就是采用了开沟导渗、用土袋及散土抢筑外帮防渗、填塘固基及加做土撑、在排淤固基阻止滑挫的基础上,连接土撑加土还坡、在浑水漏洞处,做围井填反滤料,并在外坡加长外帮等措施,安全脱险,取得了成功。 武汉市武青堤的大脱坡,就是采用了用袋土抢做外帮、在堤内坡脚水塘中用块石抛压固脚,或用干土挤淤、用芦柴和砂石在内坡做导渗沟、滤水还坡。结果也完全获得了胜利。
如何施行漏洞的抢护
漏洞的抢护原则
由于漏洞一般在迎水坡有洞口,所以抢护应以外堵为主,视情况在堤内出口用倒滤井为辅,或两者兼施的原则。 处理漏洞绝对不能采用在漏洞出口打桩,或填土封压的办法。这样做只会促使险情的扩大恶化。在堤内漏洞出口处围井蓄水以平衡水压,理论上固然可行,但如出口发生在堤坡下部或堤脚附近,如靠围井蓄水平衡水压,势必围井高大,一时难以筑成,而且井体单薄,蓄水后倒塌,则更促使险情突然恶化。这些情况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漏洞的抢护方法
1.堤外堵塞(图1) 对漏洞的抢护,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外堵漏源。但要堵塞洞口,必须先探明洞口的位置和它的大小、多少。寻找洞口的方法可用轻浮物撒在堤外水面,这样可以发现水面漩涡找到洞口。或潜水摸探。但为了安全,潜水摸洞人员必须用绳索系着,以免被水流吸进洞内。找到洞口后,应即堵塞。洞小的可先用铁锅扣住,或用棉衣、棉絮等将洞口堵住;洞口较大或周围有几个洞的可以用棉被张开顺堤坡拖下盖住洞口;如漏洞系漏口或阴沟,可以先用布袋装土,任其吸进,再用木楔包以棉絮塞紧洞口,覆以棉絮。按上面方法将洞口堵住后,然后再压土袋,浇土做外帮,高出水面。
如堤外无明显洞口,也可以用含水量较高的粘土顺坡抛填,这样做可以减少渗水浸入。
外堵漏洞切忌乱抛块石土袋,以免架空,增加堵塞漏洞的困难。
2.做倒滤井
在堤外堵塞的同时,堤内漏洞也要做到井。特别是漏洞发生在堤脚平地,出现浑水兼带有粉砂、细砂之类,一时难于判明是漏洞还是管涌的情况下,更必须按抢护管涌填做倒滤井的办法来处理。只要倒滤层保住堤身的填土不流失,险情也就能稳定下来了。
3.开巷断截(抽槽翻筑)(图2)
开巷断截是较彻底但也是最危险的办法。只有在万不得已,而且具备充分和必要的条件(如堤身面宽,堤身大,人力器材足够等)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个办法。最好是能够在水位稍退的汛隙,突击进行,水位过高时不宜进行。施工时必须高度集中力量,加倍注意填筑质量。
开巷是在堤顶挖槽,深到漏洞以下,其抽槽宽度以能适合开挖工作的最低宽度为限,尤以开深槽更要谨慎从事(图2)
‘拾’ 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这条规定哪个网站有具体说明,谢谢
有两个:一个是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这个网络上有。
一个是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下面部分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
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60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
(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
(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管道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
(二)架空、埋设电力线路或者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
第二十九条管道企业进行事故抢修,可以优先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事故抢修完成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管道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在管道企业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在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违法运输的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有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涉及管道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