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伤残标准是多少
A. 眼睛受伤评定伤残标准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双眼无光感或者仅有光感,但是光定位不准,二级伤残是一眼有或者无光感,另一只眼睛的视力矫正≤0.02,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一侧眼球摘除,另一只眼睛的视力矫正小于0.1,当然赔偿标准也是跟鉴定级别有关系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 眼睛鉴定伤残的标准
【法律分析】
眼睛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C.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眼睛工伤评残等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规定,如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属于一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的属于二级伤残。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双侧眼球缺失或者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属于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眼盲目5级属于Ⅱ级伤残等。眼睛伤残具体属于几级伤残要根据具体情况由鉴定机构确定。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
D.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双侧矫正视力0.05;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六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八级,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九级,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十级,一眼低视力I级。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3)一眼矫正视力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2)双眼矫正视力0. 8。
E.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关于眼睛的工伤鉴定,也有分为十个等级,根据等级的一次增加,伤残的程度依级减少,所以赔偿的金额也依次减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F.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
法律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G.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关于眼睛的工伤鉴定,也有分为十个等级,根据等级的一次增加,伤残的程度依级减少,所以赔偿的金额也依次减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