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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以多少户为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0-02 12:28:14

㈠ 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有哪些

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如下: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社区公共用房相关政策:

1、今后,发展改革部门将把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公共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2、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被损害现象,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以上内容参考来源:网络--社区用房

以上内容参考来源:网络--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

㈡ 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家规定,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

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2万至3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5‰的比例预留。

2、项建设规模达到3.1万至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的比例预留。

3、项目建设规模达到5.1至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8‰的比例预留。

4、项目建设规模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5‰的比例预留。

《物权法》只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且产权归广大业主所有,没有规定具体多少面积。

《物权法》是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规范行为准则,不可能非常具体,通过这个法律,能够产生具体可有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我国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具体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2)社区建设以多少户为标准扩展阅读:

社区公共用房相关政策:

(1)今后,发展改革部门将把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公共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2)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被损害现象,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社区用房-网络

㈢ 山西晋城社区的规模一般以多少户为宜

大型社区也称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在3万—5万。
用地规模大概600000—1200000平方米,要配备公园、学校、菜市场、体育设施、高档娱乐场地,住户13000左右;
中型社区也称小区,人口7000——13000左右,用地规模150000—30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比较完整,住户3000左右;
小型社区人口1000—5000左右,用地规模20000—90000平方米,单纯的聚居,除去管理设施,一般没有其他公共设施,住户500左右。

㈣ 国家规定建造一个居民小区 最少多少户人口

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的标准控制规模,建造一个居民小区 最少要3000户或10000人口。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分级标准控制规模:户数10000~16000户或人数30000~50000人规模的为居住区;户数3000~5000户或人数10000~15000人规模的为小区;户数300~1000户或人数1000~3000人规模的为组团。

(4)社区建设以多少户为标准扩展阅读:

居民小区的特点:

1、居住功能单一,相对封闭独立:住宅小区最大的特点是居住功能单一,小区相对封闭独立,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一切设施都是为小区居民居住便利而设计、构建的,小区内不包括社会物质生产等城市其他功能,这样便于管理与服务,便于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水平。

2、人口密度高,人口结构复杂:住宅小区内建筑密度大,形成了住宅小区内人口密度高、人口结构复杂的特点。小区居民以家庭形式为单位居住在小区内,人口结构以年龄划分,可以涵盖人口各个年龄阶段。

3、房屋产权多元化,共用设施社会化:住房制度改革后,住宅小区的房屋基本上由住宅小区居民个人购买,产权归居民个人所有。居民个人对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享有占有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4、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现代城镇住宅小区都是经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成。是多专业、多人才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大多数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合理,配套设施齐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住宅小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㈤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登记、移交、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各辖区内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据规划条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均应当明确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审核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情况,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民政部门负责拟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检查社区按规划用途使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发改、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体、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和市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用地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建设规模等。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建设计划。第六条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第七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当地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
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5000户(套)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5000户(套)以上的社区,其规模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时应进行拆分,并按拆分后的所对应前述社区规模配建标准执行。第八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配备独立水、电、通信、卫生间等基本设施。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物业预售前,与所在地市或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三方签订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协议,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的移交程序、接收单位、监督管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第十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新建住宅物业同步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移交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等直接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所有权归住房保障部门,使用权根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功能归属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等。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分配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成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独立的权属证。
对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㈥ 大、中、小型社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1、大型社区也称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在3万—5万,用地规模大概600000—1200000平方米,要配备公园、学校、菜市场、体育设施、高档娱乐场地,住户13000左右;

2、中型社区也称小区,人口7000——13000左右,用地规模150000—30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比较完整,住户3000左右;

3、小型社区人口1000—5000左右,用地规模20000—90000平方米,单纯的聚居,除去管理设施,一般没有其他公共设施,住户500左右。

一个社区至少包括以下特征:

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一个村落、一条街道、一个县、一个市,都是规模不等的社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提及的社区往往是与个人的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有直接关系的较小型的社区,如农村的村或乡、城市的住宅小区。

社区无论大小,都有居民居住,通常还饮食若干个社会组织或单位。在我国农村,设有村委会等组织,有的村还兴办若干个乡镇企业。在城市,一条街道上往往就分布着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商店等各种社会组织或单位。一个乡、县或较大的城市包括的社会组织和单位就更多了。

㈦ 一个社区大约平均有多少人口,多少户

一个社区的人口和户数都是不同的,根据小区不同面积大小和楼房数量来决定。

一个社区至少包括以下特征: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一个村落、一条街道、一个县、一个市,都是规模不等的社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提及的社区往往是与个人的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有直接关系的较小型的社区,如农村的村或乡、城市的住宅小区。

社区无论大小,都有居民居住,通常还饮食若干个社会组织或单位。

社区功能: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应当重点培育和完善的社区功能有以下几种:

1、管理功能:管理生活在社区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事务。

2、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

3、保障功能:救助和保护社区内弱势群体。

4、教育功能:提高社区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

5、安全稳定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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