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养护标准多少平米可见垃圾
Ⅰ 国家制定卫生保洁管护标准每人多少平米
保洁员的清洁面积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当然内物业内安排人员的时候一般都是按楼层高低,按幢去分的。
一般10000-20000平方米安排一个保洁员。
当然是按住宅面积算的。
Ⅱ 北京的环境卫生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四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 本市四环路以内地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本市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六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十七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
Ⅲ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市容环境卫生
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Ⅳ 二级医院医疗垃圾规定多少平方达标
医院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2、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
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玻璃安瓿处理归类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婴儿遗体应按卫生部要求纳入遗体管理。
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工作制度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运送车辆的出入。
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有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避免阳光照射,并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应通水,设有水池、地漏等设施,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应便于冲刷、清洗和消毒。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5、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的管理人员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员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实行日报制度,工作人员应对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情况填写日报表,每月汇总填写月报表上报给监控部门。
7、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医疗废物转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8、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及时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墙面和地面可用有效氯1000mg/L含氯消毒剂拖擦;空气消毒可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
六、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制度
1、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填写《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经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医务人员签字后,由接产医疗机构随病史归档备查。
2、接产医疗机构对要求申领胎盘的产妇,应当在其分娩后及时将胎盘放置在产妇自备的经消毒的器皿内,交给产妇或其家属带回。
3、孕产妇经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病毒阳性者,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师应当进行告知,并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方式进行消毒并处置。
4、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
(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5、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3)家属签字必须出具产妇授权委托书;
(4)本文书由医疗机构随病历保管。
6、接产部门应建立胎盘处置登记。包括:处置日期、产妇姓名、胎盘性质(阴性、阳性)、处置方法【阴性胎盘处置:(带回、自愿放弃、捐献)阳性胎盘处置:均纳入医疗废物处置。】处置签名(产妇或产妇委托人、医务人员或处置人员双签字)。
1、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不得混放。
2、在诊疗过程中处理医疗废物时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毁形、收集。焚烧废物按危险度要求分类置于规定的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中封扎。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挂签。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不得取出。
6、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或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并与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人员交接,过秤登记并签名。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意外损伤应即刻诊治处理,同时报告监控部门。
9、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工作人员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10、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Ⅳ 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街道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3、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
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 , 保存率达95%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
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二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长习性,修剪基本合理,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基本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厘米左右,基本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基本清洁。
3、行道树缺株在2%以下,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4、树木基本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5、无明显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无悬挂物,无以树当架晾晒衣物,无在树池中堆放杂物等现象。
6、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树种基本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5%以上 , 保存率达90%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断档,无明显病虫害发生。
9、草坪生长旺盛、常绿、无杂草丛生,定期修剪。草高保持在10厘米左右,无明显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2%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良好,及时摘除残花败叶,定植花木花期基本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三级
1、树木生长较好,修剪基本合理,树形整齐美观,骨架比较均匀。
2、树穴、花池、绿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厘米左右,无较大杂草、无明显污物杂物,无积水。
3、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基本无死树、枯枝。
4、树木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5、无严重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无以树当架晾晒衣物等现象。
6、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树种基本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
8、绿篱生长较好,修剪基本整齐,基本无死株,无严重断档,缺档不超过1米长。
9、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大片杂草,无片状裸露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
10、花坛(台)、花带内植物生长良好,定植花木能如期开花,较为整齐、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有一定的观赏效果。
二)街道绿化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乔木1—2次,花灌木2—3次,绿篱3—4次,草坪4—5次。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10天内清除。
3、施肥:新植乔木每年一次,其它乔木每二年一次,花灌木每年2—3次,草坪每年1次。
4、浇水:新植树木花卉淋足定根水,之后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和旱情及时浇足水分、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3—5次以上,人工防治2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2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5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每天清扫一次,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主要花坛、中心绿岛年换花4次以上。
二级
1、修剪:每年乔木1次以上,花灌木2次以上,绿篱3次以上,草坪4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30天内清除。
3、施肥:新植树每年1次,其它树每三年1次,花灌木每年2次以上,草坪1次。
4、浇水:新植树淋足定根水,年淋水15次以上,其它树3次以上,花灌木和草坪6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2—4次以上,人工防治1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5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4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每天清扫一次,重点路段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年换花3次以上。
三级
1、修剪:乔木二年1次,花灌木1次,绿篱2次,草坪3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2个月内清除。
3、施肥:新植树每年1次,主要观花乔木每两年1次,其它树四年1次,灌木、草花、草坪各1次。
4、浇水:新植树淋足定根水,年淋水10次以上,其它树2次以上,花灌木和草坪4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3次以上,人工防治1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7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要有保护设施。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2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重点路段,每天清扫一次,经常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年换花2次以上。
二、公园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公园等各级各类公园的绿化养护。
(一)公园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留枝均匀,疏密合理,剪口平滑,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现象。
6、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枯枝、死树。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三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8%以上。
11、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清净,无臭味。
14、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二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剪口平滑,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明显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现象。
6、基本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两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以上。
11、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无死角、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基本清净,无臭味。
14、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三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修剪基本合理,剪口基本平滑,树形基本整齐,长势较好、无严重枯枝、焦叶。
2、绿篱生长较好,修剪基本整齐、合理,基本无死株、无严重缺档。
3、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较大杂草,无严重裸露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基本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明显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6、无严重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有一定观赏效果,保持一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8%以上。
11、主要地段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基本无坑洼、无积水、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基本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基本无漂浮物,水中无较大杂物,无臭味。
14、园林设施无严重损坏。
(二)公园绿化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每年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绿篱三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
2、浇水:每年乔木二次以上,灌木三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每年一次,其它树木两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二次,草坪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五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及时更换草花。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及时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三次以上,及时打药。
12、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及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
二级
1、修剪: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绿篱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
2、浇水:乔木二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树木三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一次,草坪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三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四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清理二次以上。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定时更换花草。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二次以上,及时打药。
12、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
三级
1、修剪:观花乔木、花灌木修剪年各一次以上,其他乔木、灌木两年一次,绿篱一次以上,草坪三次以上。
2、浇水: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一次以上,草坪二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树木四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二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三次以上, 主要树木人工防治一次。
6、定期清理死树、枯枝。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适时更换草花。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定期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有一定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主要地段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一次以上,定时打药。
12、主要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定期按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定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三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三、小游园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沿街小游园和开放性广场花坛的绿化养护
(一)小游园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垃圾,无杂藤攀援树木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现象。
6、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无枯枝、死树。
8、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三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8%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清净,无臭味。
11、绿地整洁卫生,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设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
13、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二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7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垃圾,无杂藤攀援树木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6、基本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二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基本纯净。
11、绿地整洁卫生,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设小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基本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现象。
13、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三级
1、树木长势较好,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修剪基本合理,树形基本整齐。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基本整齐、合理,基本无死株、无严重缺档。
3、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无较大片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无片状裸露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
4、绿地内无较大杂草生长,基本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明显污物、垃圾。
5、树木花草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6、无严重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枯枝。
8、花坛有图案、有造型,花大叶肥,有一定观赏效果,保持一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8%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较大杂物。
11、绿地基本整洁,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基本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现象。
13、绿化设施无严重损坏。
(二)小游园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乔木二次以上,灌木四次以上,绿篱六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一次,其它乔木两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二次,草坪一次。
4、浇水:乔木四次以上,灌木六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八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8、及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0、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完好。
二级
1、修剪: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一次以上,绿篱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乔木三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浇水:乔木四次以上,灌木四次以上,草坪八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六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四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8、定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0、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基本完好。
三级
1、修剪:观花乔木、花灌木一次以上,其它乔、灌木两年一次,绿篱一次以上,草坪二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乔木四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浇水:乔木、灌木各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定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三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8、适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定时清理。
10、主要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定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三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基本完好。
四、生产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苗圃、花圃、草圃等园林生产绿地的绿化养护
(一)生产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保持无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3%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95%以上,枝嫁接85%以上,硬枝扦插90%以上,软枝扦插85%以上,播种95%以上,圃内分栽90%以上,外购苗栽植85%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8%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8%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95%以上。
7、畦平沟通无积水。
8、圃内卫生整洁无死角。
9、日常生产和技术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无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90%以上,枝嫁接80%以上,硬枝扦插80%以上,软枝扦插75%以上,播种85%以上,圃内分栽85%以上,外购苗栽植80%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5%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5%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90%以上。
7、畦平沟通基本无积水。
8、圃内卫生整洁,基本无卫生死角。
9、日常生产和技术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三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无较大片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85%以上,枝嫁接70%以上;硬枝扦插70%以上,软枝扦插65%以上,播种75%以上,圃内分栽75%以上,外购苗栽植75%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0%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0%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85%以上。
7、畦平沟通,基本无积水。
8、圃内卫生基本整洁。
(二)生产绿地养护管理作业要求
一级
1、繁殖地每年翻耕一次。
2、中耕除草:移植地每年十次以上,定植地每年六次以上,繁殖地每年十次以上。
3、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六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4、施肥:定植乔木每年施肥二次;定植灌木施足基肥、每年追肥二次;移植苗每年施肥二次,花卉、盆景每年各施肥二次。
5、浇水:移植苗每年八次以上,硬枝扦插苗每年八次以上;软枝扦插苗平均每天二次(二个月内)以上;嫁接苗每天一次(二个月内)以上;播种苗每月四次以上。
6、冬翻地作业率达100%。
7、轮作地每年土壤消毒一次,施绿肥一次,冬翻一次。
8、圃内卫生每天清扫一次以上。
9、各类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级
1、繁殖地每年翻耕一次。
2、中耕除草:移植地每年八次以上,定植地每年五次以上,繁殖地每年八次以上。
3、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4、施肥:定植乔木每年施肥一次;定植灌木施足基肥、每年追肥一次;移植苗每年施肥一次,花卉、盆景每年各施肥一次。
5、浇水:移植苗每年八次以上;硬枝扦插苗每年八次以上;软枝扦插苗平均每天二次(二个月内)以上;嫁接苗每天一次(二个月内)以上;播种苗每月四次以上。
6、冬翻地作业率达90%。
7、轮作地每两年土壤消毒一次,每年种施绿肥一次,冬翻一次。
8、圃内卫生每天清扫一次。
9、各类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Ⅵ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组;清扫保洁率达100%,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垃圾粪便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入《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现行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处理方式: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或垃圾综合处理)。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处理方式:厌氧消化、三格化粪池、密封贮存池、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式粪便处理厂)。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本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整个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北纬35度以北和以前的城市,水冲式公厕普及率分别≥30%和70%。
5.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过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法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6.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7、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
抽查对象: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垃圾站、公厕、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垃圾与粪便处理场等。
Ⅶ 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街道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3、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
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 , 保存率达95%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
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二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长习性,修剪基本合理,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基本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厘米左右,基本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基本清洁。
3、行道树缺株在2%以下,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4、树木基本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5、无明显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无悬挂物,无以树当架晾晒衣物,无在树池中堆放杂物等现象。
6、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树种基本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5%以上 , 保存率达90%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断档,无明显病虫害发生。
9、草坪生长旺盛、常绿、无杂草丛生,定期修剪。草高保持在10厘米左右,无明显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2%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良好,及时摘除残花败叶,定植花木花期基本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三级
1、树木生长较好,修剪基本合理,树形整齐美观,骨架比较均匀。
2、树穴、花池、绿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厘米左右,无较大杂草、无明显污物杂物,无积水。
3、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基本无死树、枯枝。
4、树木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5、无严重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无以树当架晾晒衣物等现象。
6、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树种基本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
8、绿篱生长较好,修剪基本整齐,基本无死株,无严重断档,缺档不超过1米长。
9、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大片杂草,无片状裸露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
10、花坛(台)、花带内植物生长良好,定植花木能如期开花,较为整齐、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有一定的观赏效果。
二)街道绿化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乔木1—2次,花灌木2—3次,绿篱3—4次,草坪4—5次。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10天内清除。
3、施肥:新植乔木每年一次,其它乔木每二年一次,花灌木每年2—3次,草坪每年1次。
4、浇水:新植树木花卉淋足定根水,之后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和旱情及时浇足水分、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3—5次以上,人工防治2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2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5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每天清扫一次,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主要花坛、中心绿岛年换花4次以上。
二级
1、修剪:每年乔木1次以上,花灌木2次以上,绿篱3次以上,草坪4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30天内清除。
3、施肥:新植树每年1次,其它树每三年1次,花灌木每年2次以上,草坪1次。
4、浇水:新植树淋足定根水,年淋水15次以上,其它树3次以上,花灌木和草坪6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2—4次以上,人工防治1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5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及时扶架。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4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每天清扫一次,重点路段全日保洁,及时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年换花3次以上。
三级
1、修剪:乔木二年1次,花灌木1次,绿篱2次,草坪3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发现死株2个月内清除。
3、施肥:新植树每年1次,主要观花乔木每两年1次,其它树四年1次,灌木、草花、草坪各1次。
4、浇水:新植树淋足定根水,年淋水10次以上,其它树2次以上,花灌木和草坪4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3次以上,人工防治1次以上。
6、缺株及时补植,不得超过70天。
7、行道树及时扶正,新补植行道树要有保护设施。
8、花坛(台)、绿化带等松土、除草2次以上。
9、树穴、花池、绿带重点路段,每天清扫一次,经常清除树枝上悬挂杂物。
10、及时更换草花,年换花2次以上。
二、公园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公园等各级各类公园的绿化养护。
(一)公园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留枝均匀,疏密合理,剪口平滑,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现象。
6、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枯枝、死树。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三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8%以上。
11、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清净,无臭味。
14、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二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剪口平滑,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明显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现象。
6、基本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两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以上。
11、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无死角、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基本清净,无臭味。
14、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三级
1、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修剪基本合理,剪口基本平滑,树形基本整齐,长势较好、无严重枯枝、焦叶。
2、绿篱生长较好,修剪基本整齐、合理,基本无死株、无严重缺档。
3、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较大杂草,无严重裸露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枯黄面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
4、花坛(台)、草坪等绿地内保持无杂草生长,基本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明显污物、垃圾等。
5、树木花草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6、无严重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有保护复壮措施。
9、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有一定观赏效果,保持一季有花。
10、当年植树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8%以上。
11、主要地段园容整洁卫生,园路基本无坑洼、无积水、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厕所基本无臭味、无尿垢、无蚊蝇。
13、水面基本无漂浮物,水中无较大杂物,无臭味。
14、园林设施无严重损坏。
(二)公园绿化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每年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绿篱三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
2、浇水:每年乔木二次以上,灌木三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每年一次,其它树木两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二次,草坪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五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及时更换草花。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及时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三次以上,及时打药。
12、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及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
二级
1、修剪: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绿篱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
2、浇水:乔木二次以上,灌木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树木三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一次,草坪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三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四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清理二次以上。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定时更换花草。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二次以上,及时打药。
12、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
三级
1、修剪:观花乔木、花灌木修剪年各一次以上,其他乔木、灌木两年一次,绿篱一次以上,草坪三次以上。
2、浇水: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一次以上,草坪二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树木四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绿地中耕、除草二次以上。
5、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三次以上, 主要树木人工防治一次。
6、定期清理死树、枯枝。
7、古树名木:及时填补古树的空洞,每年记录树木生长情况及养护措施。
8、适时更换草花。
9、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定期修复,根据植物生态习性,有一定的防寒措施。
10、售票公园每天开园前主要地段清扫干净,开放性公园避开人多时清扫,全日保洁。
11、厕所一天冲洗一次以上,定时打药。
12、主要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乱贴乱画及时清除,破损的园路定期按时修复。
13、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定时清理。
14、园林设施每三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三、小游园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沿街小游园和开放性广场花坛的绿化养护
(一)小游园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垃圾,无杂藤攀援树木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现象。
6、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无枯枝、死树。
8、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三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8%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清净,无臭味。
11、绿地整洁卫生,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设小品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
13、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二级
1、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保持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3、草坪生长繁茂、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7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垃圾,无杂藤攀援树木等。
5、树木花草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6、基本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8、花坛图案、造型新颖,花大叶肥,色彩协调,观赏整体效果明显,保持二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9%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杂物,水质基本纯净。
11、绿地整洁卫生,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设小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基本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现象。
13、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三级
1、树木长势较好,根据植物生态习性,修剪基本合理,树形基本整齐。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基本整齐、合理,基本无死株、无严重缺档。
3、草坪生长较好、基本平整、无较大片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无片状裸露地面,无较大成片枯黄。
4、绿地内无较大杂草生长,基本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明显污物、垃圾。
5、树木花草无严重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15%以下,基本无药害。
6、无严重人为损害花草树木。
7、基本无死树、枯枝。
8、花坛有图案、有造型,花大叶肥,有一定观赏效果,保持一季有花。
9、当年植树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老树保存率达98%以上。
10、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较大杂物。
11、绿地基本整洁,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园林建筑小品清洁,无乱贴乱画。
12、园路基本平整,基本无坑洼、无积水现象。
13、绿化设施无严重损坏。
(二)小游园养护管理作业要求(年度)
一级
1、修剪:乔木二次以上,灌木四次以上,绿篱六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一次,其它乔木两年一次,灌木、草花各二次,草坪一次。
4、浇水:乔木四次以上,灌木六次以上,草坪五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八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8、及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0、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完好。
二级
1、修剪:乔木一次以上,灌木一次以上,绿篱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乔木三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浇水:乔木四次以上,灌木四次以上,草坪八次以上,及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六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及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四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8、定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及时清理。
10、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以上,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及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基本完好。
三级
1、修剪:观花乔木、花灌木一次以上,其它乔、灌木两年一次,绿篱一次以上,草坪二次以上。
2、及时清理死树,枯枝。
3、施肥:观花乔木两年一次,其它乔木四年一次,灌木、草花、草坪各一次。
4、浇水:乔木、灌木各二次以上,草坪四次以上,适时排水防涝。
5、绿地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6、人为损害花草树木定时修复。
7、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三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8、适时更换草花。
9、水面漂浮物、水中杂物定时清理。
10、主要园林建筑小品每天打扫一次,乱贴乱画及时清除。
11、破损的园路定时修复。
12、园林设施每三年全面检修一次以上,保持基本完好。
四、生产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苗圃、花圃、草圃等园林生产绿地的绿化养护
(一)生产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保持无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3%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95%以上,枝嫁接85%以上,硬枝扦插90%以上,软枝扦插85%以上,播种95%以上,圃内分栽90%以上,外购苗栽植85%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8%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8%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95%以上。
7、畦平沟通无积水。
8、圃内卫生整洁无死角。
9、日常生产和技术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无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90%以上,枝嫁接80%以上,硬枝扦插80%以上,软枝扦插75%以上,播种85%以上,圃内分栽85%以上,外购苗栽植80%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5%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5%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90%以上。
7、畦平沟通基本无积水。
8、圃内卫生整洁,基本无卫生死角。
9、日常生产和技术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三级
1、在圃植物生长茂盛,疏密适宜,合理修剪,树形整齐美观。
2、圃地无较大片杂草生长。
3、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10%以下,无药害。
4、苗木繁殖成活率:芽嫁接85%以上,枝嫁接70%以上;硬枝扦插70%以上,软枝扦插65%以上,播种75%以上,圃内分栽75%以上,外购苗栽植75%以上;定植培育大苗90%以上。
5、苗木出圃合格率90%以上。
6、生产用地利用率85%以上。
7、畦平沟通,基本无积水。
8、圃内卫生基本整洁。
(二)生产绿地养护管理作业要求
一级
1、繁殖地每年翻耕一次。
2、中耕除草:移植地每年十次以上,定植地每年六次以上,繁殖地每年十次以上。
3、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六次以上,人工防治二次以上。
4、施肥:定植乔木每年施肥二次;定植灌木施足基肥、每年追肥二次;移植苗每年施肥二次,花卉、盆景每年各施肥二次。
5、浇水:移植苗每年八次以上,硬枝扦插苗每年八次以上;软枝扦插苗平均每天二次(二个月内)以上;嫁接苗每天一次(二个月内)以上;播种苗每月四次以上。
6、冬翻地作业率达100%。
7、轮作地每年土壤消毒一次,施绿肥一次,冬翻一次。
8、圃内卫生每天清扫一次以上。
9、各类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二级
1、繁殖地每年翻耕一次。
2、中耕除草:移植地每年八次以上,定植地每年五次以上,繁殖地每年八次以上。
3、病虫害防治:药物防治五次以上,人工防治一次以上。
4、施肥:定植乔木每年施肥一次;定植灌木施足基肥、每年追肥一次;移植苗每年施肥一次,花卉、盆景每年各施肥一次。
5、浇水:移植苗每年八次以上;硬枝扦插苗每年八次以上;软枝扦插苗平均每天二次(二个月内)以上;嫁接苗每天一次(二个月内)以上;播种苗每月四次以上。
6、冬翻地作业率达90%。
7、轮作地每两年土壤消毒一次,每年种施绿肥一次,冬翻一次。
8、圃内卫生每天清扫一次。
9、各类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Ⅷ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标准1、卫生许可证及卫生制度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康证存放在卫生管理档案里。2、从业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穿戴洁净工作服。3、室内环境整洁,公共用具摆放整齐,桌面无灰尘及杂物。4、设专用垃圾桶,地面垃圾及时清理,垃圾存放不得超过一天。5、室内有禁烟标识,未见吸烟人员。6、室内要有有效防蝇设施,内环境没有苍蝇。7、小浴池、小理发店配备消毒柜及消毒液,理发店配备皮肤病专用工具,浴池张贴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池标识。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Ⅸ 环境保护法规定小区垃圾分类房必须离居民楼多少米
垃圾中转站与建筑物的距离根据垃圾中转量不同规定为8-30米。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 小于5m。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3)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 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在城市政府领导下,行政主管部门依靠职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对道路、公共场所、垃圾、各单位和家庭等方面的卫生状况进行管理,为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的环境。
垃圾站用途
小区、厂区等生活区,居民、房屋建设等生活垃圾中转站。主要用于临时堆放垃圾,然后定期通过垃圾转运车等垃圾车集中转运到大型垃圾处理站或者垃圾填埋场。
垃圾站建设要求结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选型情况,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如下:
一、规划选址原则
1、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新开发区、工业区、新建大型住宅区、高层楼宇、旧城(村) 改造等区域可考虑附建式;确买无法选地,可考虑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 下式。
2、垃圾转运站建设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
3、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
4、垃圾转运站应方便接电、通水、交通;应设置三相动力线路,每个厢体用电功率25 千瓦; 每个站需配1.5 寸水表;进站路宽≥8m,入厕人行通道应与入站小型机动车或手推车通道分 开。
5、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
6、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 放管直径应≥200mm。
Ⅹ 物业法对垃圾清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充实保洁队伍,合理设置分类垃圾箱、分类垃圾桶等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垃圾分类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