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费一年免多少钱
‘壹’ 办狗证要多少钱
听说是260元,因为我家狗狗也要去办呢!就打听了下,好像挺老爸说是去城管什么的····
‘贰’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2)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深圳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 文化 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着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第三十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管理费的;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出户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叁’ 办理狗证要交钱吗交多少
办理狗证是不需要交钱的,只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即可。
狗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现如今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狗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养犬管理费一年免多少钱扩展阅读:
办理狗证注意事项:
1、狗狗要满4个月大,
一般来说,住在城市中的狗狗,在4个月大之后,主人就应该带着去办理狗证了。很多狗狗在这个年龄的时候,各种核心疫苗已经打完。有些管理部门也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会建议在4个月大之后,带狗狗进行养犬登记。
2、给狗狗打疫苗,
狗狗出生后的第六个星期,我们要带狗狗去打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犬瘟热疫苗以及犬传染性肝炎疫苗等。给狗狗打完第一针之后,接下来每隔3到4个星期注射一次一共三针,之后每1年注射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狗证
‘肆’ 天津办狗证收费标准
天津郊区办理狗证:
准备主人身份证,
狗2寸照片四张(正面,侧面,全身,站立),
管理费350元(50元是狂犬疫苗,如果有免疫证可不办理)
狗证上会写主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狗的品种,公母,毛色,免疫情况,狗照片,狗证号,以后每年50元管理费。
郊区可以养大狗,烈性犬可能不行,一人可办理2只狗证
天津市区办理狗证:
(和郊区带的东西一样),管理费1000元,以后每年管理费500元,不能养大型犬,烈性犬。
但是有些派出所是可以办理的,他们会把哈士奇品种写成家犬,萨摩写成银狐...诸如此类。
市里养大狗要注意随时会有警察抓狗、查狗,邻居投诉的问题,比较担心!
一家只可养一只狗只要你拿着身份证和照片,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一般是一个星期到一个月的办理时间。
拓展资料:给狗狗办理身份证需要去哪里?大概要多少钱?
1、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
2、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养犬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元;
法律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伍’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物价)、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影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规遛犬行为。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其中连山区、龙港区的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其它县(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第七条重点管理区内的遛犬时间为:晚6点至早8点,其它任何时间不得遛犬。第八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风景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
(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六)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七)宗教活动场所;
(八)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第九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
经批准饲养犬只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300元/只,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200元/只。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
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给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出具犬类绝育手术证明。公安机关凭绝育证明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和鳏寡老人饲养小型宠物犬为伴的可免收(或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第十二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说明单位养犬的原因);
(二)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四)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陆’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卫生、工商、财政、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教育活动。第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第八条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中心城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上述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十条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第十二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以及饲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可的治疗辅助犬的,免交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一年起免交两年养犬管理费。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第十四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个人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犬只免疫证明。
‘柒’ 请大家告诉我一下现在南宁养狗,办个小狗狗证,需要多少钱谢谢
1.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每年应当交纳管理费,第一年征收标准为每只30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只200元;
2.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
3.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4.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捌’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第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七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第十二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第十八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第十九条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第二十条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第三章免疫检疫第二十一条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第二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玖’ 办狗证一年要多少钱啊
免疫办证须知卡犬类免疫办证注意事项为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等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养犬人应注意如下事项:一、申请养犬的,养犬人应先携带犬只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一层办证大厅(咨询电话:5986355、地址:莲前西路115号),填报《犬类免疫办证信息核对表》(或事先到厦门三农网下载、填写,网址: www.sn.xm.gov.cn),同时出具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若单位养犬,应出具单位工作需要的养犬证明。二、犬只必须戴嘴罩、佩束犬链牵领。三、养犬人应配合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工作人员依法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即对犬只称重、量身高、体长、拍照、注射狂犬病疫苗、信息采集等,领取《犬类免疫证明》凭证。四、养犬人凭《犬类免疫证明》公安联到公安部门申请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缴交养犬管理服务费。五、养犬人持银行收费凭证及其复印件、《犬类免疫证明》返回联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的生物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IC卡。六、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IC卡,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七、养犬人应于狂犬病疫苗注射后一年内持《犬类免疫证》IC卡,并携带犬只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狂犬病加强免疫,更新犬类身份识别生物电子芯片信息。八、《犬类免疫证》IC卡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申请补发,并更新犬类身份识别生物电子芯片信息。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以及犬只死亡,应当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专线电话:5910996),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狗狗办证的钱是头年800以后是200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