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⑴ 吉林省邮局企业职工抚恤金多少个月
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抚恤金是单位发给伤残职工的和死亡职工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抚恤金的标准: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
⑵ 2023年最新伤残抚恤金标准
今年是国家连续18年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同时也表示了党和中央对这些群体的关心。而优抚对象2022年最新补助标准于8月31日公布,那农村退役军人补助提高多少?附最新2023年抚恤金一览表如下:
一、优抚对象2022年最新补助标准!农村退役军人补助提高多少?
1.2022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具体以各省市下发的实际补助标准为准。而根据中央财政要求,对不同地区每人每月调整的标准如下:
(1.1)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1.2)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1.3)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2022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3.2022年农村老兵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4.2022年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最新标准: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
二、2022优抚对象抚恤金具体提高多少?
2022年不同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的标准也不一样,像残疾军人提高比例在9%-8%左右,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补助标准调整每月不低于50元,但不同地区调整幅度不一样,对西南地区、西北地区中央财政会倾斜。此外,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在提高,每人每月在七八百左右。
三、最新2023年抚恤金一览表
2023年优抚对象抚恤金提高标准还未发布,但预计也会提高。以下是2023年1月-7月的抚恤金一览表,8月1日以后估计会提高,到时候请以最新标准为准:
1.2023年1-7月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一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162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1156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106900元/年;二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052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987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94190元/年。三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923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859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79770元/年;四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756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6768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61620元/年;五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5910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5120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47110元/年;六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461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4329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36230元/年;七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3478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30840元/年;八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2196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9910元/年;九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824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4510元/年;十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281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0850元/年。
2.2023年1-7月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29280元/年。
3.2023年1-7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36370元/年。
⑶ 吉林省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N倍;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
申请死亡赔偿金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死亡赔偿金需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责任认定书》;
3、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伤报告;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⑷ 吉林省2022抚恤金标准一览表
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2、抚恤金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丧葬费跟抚恤金这是两种不同的赔偿项目的,一般抚恤金,国家规定的事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等在职工死亡、伤残的情形下,给职工的亲属发放的抚恤金,抚恤金跟丧葬费的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⑸ 吉林省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标准
吉林省 事业单位人员 因公 死亡抚恤金 、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 户籍所在地 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对 离退休人员 ,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 伙食补助费 ,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 参加社会保险 的 退休人员死亡后 ,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