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服务标准是多少
‘壹’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三、 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二) 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已独立接生5次以上;(三) 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等;
(四) 能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填定保健管理卡,并能识别高危妊娠及时转诊;
(五) 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农村接产常规”,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
(六)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说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标准后发。
‘贰’ 一般月子中心收费标准是多少
截止2020年1月相关资料显示,一般月子中心收费2万元到8万元之间,但是具体收费情况并不确定,这是因为每一个月子中心都会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护理起来的效果也不相同,而且城市不同,收费标准也就不相同,所以没有办法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月子中心就在2万元到8万元之间。
月子中心可以为产妇提供不一样的护理体验,收费越高的月子中心护理就会越全面,而且环境设施也会有很大程度的变化。
社会上一些知名或者高端的月子中心收费更高,基本上在几十万左右,这样的月子中心对顾客有一对一服务,而且二十四小时待命,在选择月子中心时要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
(2)母婴保健服务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2017年9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的国家标准。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执行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而非强制执行。
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管方式和主体,月子中心市场混乱的问题依旧严峻。月子中心的注册登记是按照商业机构的性质管理,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营业,既不需要相关卫生资质,也不需要相关资格证书。
‘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一、 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
(1) 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 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 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 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 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 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 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 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6) 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 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2)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3)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4) 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4、其他必备设施:(1) 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2) 供血、配血、输血设备。(3) 供氧、抢救监护条件。(4) 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5) 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5、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伍’ 国家现行保健服务标准有哪些
健标委先后制定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2013年-2017年):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 30443-201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国家标准
GB/T 30444-2013《保健服务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 33355-2016《保健按摩器具安全使用规范》国家标准
GB/T 33354-2016《保健按摩器具售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GB/T 33855-2017《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
GB/T 34821-2017《体重控制保健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5)母婴保健服务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服务业分类(GB/T 30444-2013)》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提出。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生远堂中医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起草。
刘玲、李萍、张海生、汪卫东、张其成、李国彰为主要起草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陆’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为了保证母亲和婴幼儿的健康而进行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本省推行和完善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卫生事业费时,应当根据财力,确定一定资金用于母婴保健事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公安、教育、劳动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七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八条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含涉外婚检,下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九条申请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本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并依据检查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有关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
(二)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未治愈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作期间应暂缓结婚的;
(三)不宜生育又未施行结扎手术或者未采取其他长效避孕措施的;
(四)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禁止结婚的;第十二条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最终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书。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妇女妊娠3个月内,在城市的,应当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在农村的,应当到乡卫生院或者村妇幼保健员处登记,并签订孕产期保健保偿合同,领取孕产妇保健手册(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以孕产期保健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
(二)为孕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为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管理;
(三)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必要条件,完善产时监护制度,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
(四)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医疗保健服务;
(五)为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
(六)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柒’ 母婴级标准
法律分析:就是更加安全,可以给婴儿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捌’ 国家现行保健服务标准有哪些
健标委先后制定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2013年-2017年):
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30443-201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国家标准
GB/T30444-2013《保健服务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33355-2016《保健按摩器具安全使用规范》国家标准
GB/T33354-2016《保健按摩器具售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GB/T33855-2017《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
GB/T34821-2017《体重控制保健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8)母婴保健服务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服务业分类(GB/T30444-2013)》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提出。由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保健协会休闲保健专业委员会、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生远堂中医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起草。
刘玲、李萍、张海生、汪卫东、张其成、李国彰为主要起草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玖’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
法律分析:《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规定了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的术语、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基础设施,以及场所人员管理、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服务的处置服务改进、争议和投诉提出通用规范。该标准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场所,包括场所的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该标准可作为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合格评定的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拾’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