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运及时率国家标准是多少
A.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第二部分:组织要求GB/T27917.2-2011
1范围
GB/T27917的本部分规定了快递服务组织的资质、组织文化、加盟企业管理与国际业务代理、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管理、服务格式合同、安全、沟通、统计、档案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提供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快递服务的组织和人员。
2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917.1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27917.3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
3术语与定义
GB/T279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时效性
快件投递时间不应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或约定的年限。
4.2准确性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或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4.3安全性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4.4方便性
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等方面,以及在收寄、投递、查询、投诉处理等环节,应考虑用户需求,以便为用户服务。
5资质
5.1市场准入
快递服务组织应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5.2法人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
5.3最低从业人数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其总部及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不应低于15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其总部及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不应低于100人。
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的组织,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人员总和不得低于20人。
5.4服务能力
5.4.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a)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b)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应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有提供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c)有符合《国家职业技术标准快递业务员(试行)》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应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应低于40%。
5.4.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a)具备与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b)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际安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c)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可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快件的有关数据;
d)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快递业务员(试行)》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应低于40%。
4.3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卡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
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a)具备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b)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监管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c)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可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快件的相关数据;
d)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快递业务员(试行)》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e)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6组织文化
6.1经营理念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服务社会、服务顾客的理念,围绕经营理念开展服务,并将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传递到每个员工。
6.2社会责任
6.2.1环境保护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环保理念,在快递封装用品、运输车辆、服务场所、工作环境的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
6.2.2员工发展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员工发展规划,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员工成长。
6.3诚实守信
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服务承诺,并遵循诚信原则,信守对用户的承诺。
6.4公平竞争
快递服务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合理定价、公平竞争。
7加盟企业管理与国际业务代理
7.1加盟企业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总部)对加盟企业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选择的加盟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质,并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b)建立加盟企业的遴选制度,确保所选择的加盟企业具备与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运递能力;
c)与加盟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合同宜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d)建立统一的作业规范,并对加盟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
e)建立评估制度,对加盟企业的服务意识、作业流程、内部管理、用户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
f)妥善处理加盟企业之间的纠纷,并协调处理全网用户投诉;
g)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预案。
7.2国际业务代理
在境内代理国际快递业务的代理商,应满足一下要求: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具有代理收寄或投递国际快件的能力;
——与委托方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8服务场所
8.1快递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营业场所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法告知用户。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一下要求:
a)有组织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b)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和监控设施;
c)悬挂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d)在显着的位置公布:
1)服务种类;
2)资费标准;
3)服务承诺;
4)服务监督电话或电子邮箱;
5)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e)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f)办理国际快递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营业场所,备有中英文对照的服务说明,至少制定或设置一个收寄国际及港澳台快件的营业窗口。
8.2快件处理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快件业务量、业务开通区域等因素合理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所设置的快件处理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封闭,且面积适宜;
b)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c)对快件处理场所进行合理分区,并设置异常快件处理区;
d)保持整洁,并悬挂组织标识;
e)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8.3海关快件监督场所
经营国际快递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督要求的快件监管场所。
其中,集中设置的海关快件监督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独立的、面积适宜的封闭区域;
b)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h监控需要;
c)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9设备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的设备与设施包括以下要求:
a)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并满足:
1)干线运输使用封闭式的车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宜有组织标识;
2)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宜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需要灵活配置,统一标识,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在城区内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使用符合城区通行标准的车型;
3)报关过程使用的车辆符合海关监督要求。
b)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封装用品、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快递封装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c)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国务院邮政部门计算机系统联网,能按照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d)应配备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的电子磅秤、电子台秤等计量器具;
e)宜配备数据采集设备,包括手持终端、手持终端接收器等;
f)所有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10设备管理
10.1功能要求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应建立符合5.4.1b)、5.4.2c)、5.4.3c)要求的信息网络系统。
快递服务组织建立的信息网络系统还应满足以下功能:
a)自动语音功能;
b)人工话务员服务功能;
c)记录快件状态的功能;
d)受理投诉功能;
e)快件查询功能;
快递服务组织的信息系统还可具有投诉处理、客户关系管理、业务统计分析等功能。
10.2信息记录
快递服务组织建立的信息网络系统应记录快件寄递过程中的以下信息:
a)收寄时间;
b)分拣处理场所及时间;
c)封发时间;
d)0转运时间
e)投递时间;
f)投诉及处理信息。
11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格式合同,其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快件编号;
b)收件人/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寄件人签名;
c)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标识、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d)快件信息,主要包括:品名、快件内件数量、重量和体积、价值;对于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快件信息还应包括内件分类、申报价值和原产地;
e)费用信息,主要包括:计费项目及金额、付款方式、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
f)时限信息,主要包括收寄时间、投递时间;
g)背书信息,主要包括:查询方式与期限;用户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用户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免除或箱子快递服务组织责任及设计快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h)其他约定信息。
12安全
12.1总则
快递服务组织应设立安全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责任。
12.1人员安全
快递服务组织在提供快递服务时,应:
a)对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培训,确保交通安全;
b)制定设别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操作安全;
c)在快件处理场所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确保内部处理安全。
12.3快件安全
快递服务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快件安全:
a)建立并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收寄快件的安全;
b)在收寄和投递环节,应确保快件不裸露在外;
c)在分拣、封发、运输、报关等处理过程中,应制定完备的监控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不准许无关人员接触快件;不准许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处理安全;
d)在分拣、封发、运输、报关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快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如需对快件进行开包,应由制定人员,在有关人员或设备的监控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e)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确保快件安全;
f)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露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确保快件信息安全。
12.4代收贷款安全
快递服务组织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收派员派送代收货款快件时,宜携带验钞机或POS机,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足够的防护措施,加强对收派员人身安全的保护。
代收货款的结算周期不应超过快件妥投后1个月,有条件的快递服务组织科适当缩短结算周期,与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代收货款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贷款金额等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一年。
12.5突发事件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服务组织应:
a)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b)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快件安全;
c)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用户。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对所有相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的书面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12.6其他
快递服务组织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的快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13沟通
13.1内部沟通
快递服务组织应通过会议、布告栏和内部刊物、声像资料、互联网、信函等形式、建立内部沟通机制。
13.2用户沟通
13.2.1沟通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与用户沟通的免费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
13.2.2沟通内容
沟通应包括业务咨询、业务处理、快件查询、用户满意、用户投诉以及服务承诺等内容。
14统计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完备的统计制度,按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求报送有关经营情况的统计报表和报告。
从事国际快递和港澳台快递业务的快递服务组织,应按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求提供报关数据。
在建立统计制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
a)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b)遵守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的编制规定;
c)填报时进行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15档案
15.1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储存,形成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依据。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15.2档案的管理
整理的档案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宜按照快递业务员、用户、业务、监控、财务、组织等分别组卷。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
15.3档案的保存期限
国内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满足快递纠纷及赔偿处理的需要,宜不少于1年,相应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国际快递、港澳台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个月。其他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6服务质量
16.1服务质量管理
16.1.1作业规范
快递服务组织应识别快递服务的过程,并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完备的作业规范。作业规范应满足GB/T27917.3的规定。
16.1.2服务承诺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应至少包括: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赔偿、投诉处理、附加服务的承诺。
16.1.3快递服务期限
除了与用户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快递服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同城快递服务时不超过24h;
b)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h;
c)港澳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d)除出现海关清关障碍等因素外,寄达下列地区各国主要城市的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亚洲和北美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2)欧洲地区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3)大洋洲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9个工作日;
4)其他地区国际快递服务时限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16.1.4服务费用
16.1.4.1服务费用设置原则
快递服务费用设置应遵循公平、合法、城市、信用的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1.4.2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
16.1.5用户投诉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投诉的渠道,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用户。
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服务承诺和约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对用户投诉进行统计和分析。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转办的投诉应及时处理。
非投诉人同意,不应公开投诉人个人信息。
投诉处理还应符合GB/T27917.3中5.6.1的要求。
16.1.6赔偿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的延误、丢失、损毁以及内件不符进行赔偿。
赔偿应符合GB/T27917.3附录A的规定。
16.2服务质量评价
16.2.1总则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用户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投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
16.2.2用户满意度
快速服务组织应测量用户满意度,发现用户的潜在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快递服务组织应收寄用户满意信息,收寄的方法主要包括:
a)向用户发放问卷调查表;
b)直接与用户沟通;
c)收集各种媒体的报告;
d)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情况;
e)其他。
用户满意的评价程序应包括:汇总用户满意的信息,利用适当的统计技术进行分析处理,确定用户的满意程度,找出提供的服务于用户期望的差距并制定改进措施。
16.2.3用户服务类指标
快递服务组织应定期测算以时间准时率和用户投诉率为核心的用户服务类指标,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不断予以改善。
用户服务类指标应包括:
a)时限准时率;
b)用户投诉率;
c)快件丢失率;
d)快件损毁率;
e)信息上网及时率。
16.3服务改进
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寻找与用户需求的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以提高服务水平。
B. 联通十兆光纤的正常上传速率标准应该是多少
宽带速率的理论值是:
2M:可达到200KB/s左右,不低于150KB/s为正常;
4M:可达到400KB/s左右,不低于300KB/s为正常;
6M:可达到700KB/s左右,不低于450KB/s为正常;
10M高速宽带套餐正常速率上行100KB/s,下行1000KB/s ;
20M高速宽带套餐正常速率上行200KB/s,下行2000KB/s 。
C. 什么是采购及时率
采购及时率= 一段时期内(一般为一个月)采购计划到货数量除以该时间段内下达的采购订单的数量。
采购对象
分为直接物料(BOMmaterial)和间接物料(MROmaterial),直接物料将用于构成采购企业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间接物料将在企业的内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被使用和消耗。
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采购的基本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质量原则 进度配合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3)收发运及时率国家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采购流程:
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决定,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检收,整理付款。
采购数量计算:本期应采购数量=本期生产需用量+本期未预定库存量-前期预估库存量-前期已购未入库数量
怎样合理降低采购成本:事先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查询当前市场行情,掌握影响成本的因素和事件。适当寻找多家合格厂商的报价,制作底价或预算,运用议价技巧。事后选择价格适当的厂商签订合约,利用数量或现金折扣。
采购价格构成:供应商成本的高低,规格与品质,采购物料的供需关系,生产季节和采购时机,交货条件,付款条件。
采购商品成本构成:工程或制造的方法,所需的特殊工具、设备,直接及间接材料成本,直接及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或外包费用,营销费及税捐、利润。
什么是合适的价格:采购价格应以达到适当价格为最高目标,采购员必须以采购要求,根据市场行情,分析物料的质量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选择物美价廉的物料进行购买。
怎么样判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成本分析,价格分析,市场调研,多家厂商报价。
怎样找供应商:利用有的资料,公开征求的方式,通过同业介绍,阅读专业刊物,协会或采购专业顾问公司,参加产品展示会。
供应商分类:原材料供应商,小额服务性供应商,临时性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的标准:优秀的企业领导人,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稳定的员工群体,良好的机器设备,良好的技术,良好的管理制度。
怎样对供应商进行分析:价格,品质,服务,位置,存货政策,柔性。
D. 国家电网对停电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规定,第九条 供电可靠率指标:
(一)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9%,农网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二)减少因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客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的持续时间。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1次;对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每年不应超过3次;
(三)供电设施因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将停电区域、线路、停电时间和恢复供电的时间进行公告,并通知重要客户。供电设施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四)对紧急情况下的停电或限电,客户询问时,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4)收发运及时率国家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发电、供系统的设施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运行,或发生事故不得不抢修,无法连续供电的情况下的紧急停电。
紧急停电的法定程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系统电非正常情况下紧急停电事先通知的程序问题。
紧急停电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供电企业紧急情况下未 事先通知停止供电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停电应急措施:
1、遇到停电,应利用手电筒等照明工具,首先检查内部配电开关、漏电保护器是否跳开。
2、室内有焦煳味、冒烟和放电等现象,应立即切断所有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3、保险丝熔断,应及时更换,但不能用铜、铁、铝丝代替。
4、室内应备有蜡烛、手电筒等应急照明光源,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5、电线老化易造成停电事故,应尽快报告有关部门更换。
6、如果发现不是室内原因造成停电,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人员联系。
E. 国家规定粮食运输损耗是多少求解
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的计算公式: 运输定额损耗=发运数量×运输定额损耗率
粮食运输的定额损耗,即合理损耗,是指粮食从销售方的最后发粮点到采购方的最初收试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产生的必然减量。
拓展资料:
粮食在仓储及运输过程中自然发生之损耗悉然依本规则办理。 前项粮食系指政府征收或收购之稻米、小麦及杂粮而言。
前项损耗分为左列三种: 一仓储损耗因翻晒、清仓、及通风等仓储过程中因保管时间关系所发生之一切损耗属之。 二运输损耗因装卸、运搬、过档等关系所发生之损耗属之。 三收交损耗因接收及交付时,衡器或量器上所生之差异,暨接收后屯存未及一月即行发出所生之损耗属之。
仓储损耗率依左表之规定: 运输损耗率依左表之规定: 收交损耗依粮食收交之次数而定,每次之损耗率,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但仓储在一月以上,或经过运输已报有仓储或运输损耗者,不得另行列报收交损耗。
因运输上之必要于中途掉换运具者,须各该运具之每段运程满五十公里始准分段报耗,如其中有不满五十公里之运程部份,得并入其所接续之其他运具之运程列报。
因运输上之必要于中途掉换运具者,须各该运具之每段运程满五十公里始准分段报耗,如其中有不满五十公里之运程部份,得并入其所接续之其他运具之运程列报。至所报运耗,并得择取各该运具中较高之率耗计算。但在某一批运输中,如使用各种不同之运具,而其中又有以同一运具使用一次或三次以上者,则该种运具准报耗一次 (例如起初船运,中间改用车运,最后又用船运,则该二次船运须将其运程合并后作一次列报。) 。
F. 煤炭的拉运损耗国家标准是多少
煤炭作为大宗原材料,其运输定额损耗率为不超过4%。另外视距离远近可以有不同约定。每转运一次损耗一般不超1%。
G. 国家规定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怎么规定的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另外,国家建材局规定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随风流失、抛洒扬尘。据统计,目前在铁路、公路等运输过程中,一次运输煤损耗约为0.8%—1%,运输(转运)次数越多,损耗越大。
(7)收发运及时率国家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六、严格执行铁道部1979年以(79)铁运字第557号文发布的《货车清扫、洗刷、消毒方法》。各卸车单位要认真清扫车底,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留货渣为合格。铁路要在抓好路内卸车清扫工作的同时,与路外卸车单位签订货车清报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车底清扫干净。
七、对于送到煤矿装煤的车皮,铁路部门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车门关牢。煤矿经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通知铁路部门及时处理,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解决。车辆按协议由煤矿代为清扫,铁路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八、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器材和废旧零配>(如铁鞋、闸瓦、闸瓦千、钢轨垫板等)的管理,严防其混入煤车。
九、认真做好港口中转煤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除杂物,在关键装卸部位安装除杂设备、固定筛等。
十、由矿、路、港、货组成中转下水煤炭质量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抽查到港煤炭质量,并将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出口煤炭质量管理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原煤炭部联合下发的(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二、要严格计量管理。使用轨道衡的煤矿,衡器应定期检查检定,确保准确,并配备专人做好计量工作。煤矿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实际过衡数量,并加盖“衡”字章。使用检尺测量方法的煤矿,每季度要分煤炭品种测量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测量后按新比重计量,并通知收煤单位和 铁路、港口部门。装车后要车车划线,认真平车。
十三、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十四、继续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上车扒煤。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要配合铁路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煤炭的不法分子。运输途中如丢失整车煤炭,铁路部门应负责查找,找不到时,应按规定向用户赔偿。
十五、做好煤炭中转下水进出港及航行中的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散货运输管理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港口对进港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做到不落水、防止自燃,卸车后扫清车底,并严格水尺管理,单船误差不超过万分之五。
十六、针对进港煤炭品种繁杂,收发货单位多的特点,港口可代收货人对进港煤炭作必要的成批质量和重量抽查。对于煤质低劣、杂质多、亏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实行经济处罚。有关单位对处理煤炭质量或亏吨问题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
十七、对中转下水煤炭每季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过磅或检尺抽查,力争对进港所有煤种(洗精煤、水产煤除外)全部发煤矿(站)、全部收货人的煤炭均应成批抽查,抽查面达到10%。抽查结果,由港口每月编制一次记录,分别送收发货人。
十八、到港口的煤炭按照煤炭采、制、化“国家标准”每季按批至少进行一次内在质量的抽查检测。由港口统一组织,尽可能利用当地煤炭公证检测机构设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由港口编制记录,分别寄送收发货人。化验费由港口向收货人收取。
十九、进港煤炭卸车中,由于杂质造成港口机械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严重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关于煤炭亏吨的责任问题,如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了变化,由到站检查确认后编制记录,其亏吨由铁路负责;其余均由发煤单位负责。
H. 哪位能告知国家是否有出台对公路运输质量进行考核的标准譬如货物的损坏率等等
(83)交公路字1070号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83-5-26
法规内容: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对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的考核标准和统计口径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货运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
1.重大质量事故:要求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货运质量事故频率:
全国平均考核标准,运输为百万吨公里0.7次;装卸为万操作吨0.5次。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运输百万吨公里为0.5次;西北、西南、东北地区,运输百万吨公里为1次。
3.货损率、货差率:
目前,鉴于各地情况相差悬殊,部对货损率、货差率暂不规定不分货种的综合考核标准,只对下列货物规定单项标准。其他货物或综合的考核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1)生猪逃亡率为千分之三;
(2)水泥破包率,六层袋为千分之五(不包括原残);四层袋为千分之三;
(3)砖、瓦破损率为千分之七;
(4)粮食不发生污染、霉变。
4.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
全国平均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为货物运输收入的4。其中:华东、华北、中南地区为货物运输收入的3。西北、西南、东北地区为5。
5.完成运量及时率、装卸标准合格率:
这两项指标是考核货运质量的重要指标,但由于各地情况相差悬殊,部暂不规定全国统一考核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进行考核,并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10%。
二、货运质量事故指标和考核的统计范围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和考核指标的统计范围暂定为县(包括县级的区)及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公路运输(装卸、搬运)企业,即专业运输部门。按《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货物运输、装卸、保管、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及其他货运质量故事,经济损失在20元以上(含20元)的,均应纳入统计和考核。由于行车肇事发生的货物损失也应按货运质量事故统计上报,所引起的货物损失由交通安全部门并案处理。
三、有关项目的统计口径
1.货运质量事故的次数,运输以一车一次为计算单位;装卸以同一货主、同一批货的一次作业为计算单位。
2.货运质量事故按性质分货损、货差、其它三种。 物损是指货物发生颠损、磨损、破裂、变形、湿损,污损、腐烂等。
货差是指发生短少、失落、错装、错卸、错运、交接差错等。
其他是指工作失职,运输误期,以及服务态度不好、借故刁难、敲诈勒索等,虽未发生货损、货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
3. 货运质量事故分类,按《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分类规定中的货损金额即为实际赔偿金额。如在报告期内尚未处理赔偿的,按货主提出的损失金额或估算金额统计,并在处理结案后进行调整。
4.货损吨数,按货物损坏的实际数量计算。件装货物,内有小包装的按小包装损坏的实际重量计算;整件不可分割的货物损坏按整件货物重量计算。
5.货差吨数,件装货物按短少数量实际重量计算;散装货物按亏载的实际重量计算(不超过各地超、亏载幅度的不计)。其中:砂石、木材、上方及垃圾暂不统计。
6.赔偿金额指发生的所有质量事故(含20元以下),本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其中:包括由肇事者个人承担经济赔偿的金额。
四、货运质量事故的报告
1.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要按季汇总附件《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季报》,并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二十日前报交通部公路局。
2. 各运输、装卸企业按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填报《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事故季报》。
五、统计填报单位
1.运输与装卸分开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单位统计上报,但经济赔偿应按责任大小分摊。
2.因货主单位责任(包括由货主单位负责装卸)发生货损、货差事故不统计上报。
3.各运输、装卸企业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应建立一事一报制度,不得隐瞒不报。
I. 国家规定粮食运输损耗是多少求解
国家规定粮食运输损耗每次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
收交损耗依粮食收交之次数而定,每次之损耗率,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但仓储在一月以上,或经过运输已报有仓储或运输损耗者,不得另行列报收交损耗。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计算公式为运输损耗定额=发运数量x运输损耗率定额。
粮食运输的定额损耗,即合理损耗,是指粮食从销售方的最后发粮点到采购方的最初收试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产生的必然减量。
目前我国粮食流通尚停留在低水平发展阶段,流通效率低、成本高、损耗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运粮方式落后,散装、散运、散储、散卸的“四散化”程度较低;完整的粮食物流体系尚未形成;粮食出入库计量、检验环节产生损耗等。对于粮食运输的损耗亟待解决。如今从地头到仓库,农户基本都是用麻袋、编织袋装运粮食,进仓库需要拆包散储,转运时又要重新包装,“一拆一包”的过程自然加大了粮食损耗。公开数据显示,袋装公路运输或火车袋装运输粮食的损耗一般在3‰,而公路散装运输粮食的损耗大约在1.5‰。目前在我国粮食运输运作较好的东北地区,散粮运输比例仅为30%左右,其他地区散粮运输比例更低,大约在10%左右。
拓展资料:
1、使用运用专业运输工具。推广散粮汽车、内河船舶等新型专用运输工具和散粮成品粮集装箱、面粉散运专用车等集装运输装备及配套装卸设施,努力减少运输装卸中的洒漏、受潮、霉变和污染等损耗。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公路、铁路和水运等相关部门应化繁为简,统一标准,为粮食运输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产销地区间运输通道,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装卸搬运,完善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物流系统规划。
3、利用期货完善出入库管理。期货交割库在粮源出入库及粮源品质上具有严格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对交割库有专门的管理条例,并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利用期货完善出入库管理,有利于统一粮食的质量标准,同时减少相应的粮食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