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找物价局发布的文件
① 物价局定价查询
一、如何查看物价定价
首先需要登录国家的物价局官方网站或地方的物价局网页,然后在网页里查找像“商品与服务价格查询”(如:http://www.sjzwj.gov.cn/),再点击“燃气价格”,显示如下:
价格分类适用范围标准说明金额单位:元/立方米有效期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该店家并没有违反价格法之规定。可以试试价格欺诈和显失公平来退,但是一般比较难。如果该店家是在一个规范管理的市场中:你首先可以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其次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拨打12315
消费热线进行投诉;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② 我想咨询一个药品的物价文件号,怎么查询
一般有物价文件的都是政府统一定价的药品,所以这些药品的价格在各省的物价局网站里都有个“医药物价”链接,进入,根据相关链接就可以查到所有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至于物价文件,都是由物价局发给企业的,在网站上很难查询的到!
③ 如何查找大价发[1995]68号。文件内容
大价发[1995]68号
各供热、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
七、各供热单位的供热收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行方案,确保供热质量。并严格执行市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因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有困难的,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违者将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从严查处。
九、强化收费手段和措施。对拒绝签订供热委托收款协议的付款单位,由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供热办向付款单位发出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不签订协议的,市供热办可责成供热单位拆除供热设施,停止供热。对长期拖欠采暖费的单位及个人,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抵押公证等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清理拖欠。
十、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大价发[1993]118号文件《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统一供热收费标准保证供热质量的通知》即时废止。
附: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监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抄送:市直各委、办、局,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共印4000份)
大连市物价局办公室 1995年9月12日印发
④ 原来可在重庆市物价局官网查询的行政收费文件(如水,电,气工程收费文件等),请问现在哪里(网址)查询
物价局行政收费文件可以到重庆市人民政府网www.cq.gov.cn和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zwfw.cq.gov.cn
⑤ 哪里能找到<<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价(2004)334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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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30 文号:粤价[2004]334号
关键字: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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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4]3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规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现行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发改价格〔2004〕1405号文第二点有关规定,经对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决定如下:
(一)保留国家批准收取的暂住证费、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2项,收费标准不变。
(二)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
(三)降低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元,降为每人每月9元。
二、取消收费后的有关经费缺口,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三、按照规定,凡未经国务院及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对照、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发改价格[2004]1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
二、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要按照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上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四、做好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按照上述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规范的意见,并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相关部门和本地区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收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⑥ 政府发的相关文件到哪里可以查到呢 我想知道下面这个文件的内容
根据不同机关的行政级别,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般情况下,从政府的官方网站可以查阅相关内容,如果有不同时,应当以相关机关出版的公报为准。
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在哪里可以查到政府发布的公告和文件
需要到当地的政府网站查看。比如查看山西的公告和文件的方法如下:
1、网络搜索山西省人民政府。
⑧ 如何查物价局物价
如何查物价局物价
首先需要登录国家的物价局官方网站或地方的物价局网页,然后在网页里查找像“商品与服务价格查询”(如:http://www.sjzwj.gov.cn/),再点击“燃气价格”,显示如下:
价格分类 适用范围 标准 说明 金额单位:元/立方米 有效期
市区民用
管道天然气 生活用气、学校用气、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 2.4 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日9日止
居民利用天然气采暖 2.4
特困群体(特困职工、低保户)生活用气(包括采暖) 2.2
车用天然气 4.2 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非居民天然气 工业用气、商业用气 3.72 此价格为最高价格。对用气大户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