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區拆遷有多少平方
Ⅰ 播州區有多大
播州區隸屬於貴州省遵義市,地處貴州省北部,大婁山脈東支中段與烏江中段北岸之間,介於東經106°17′22″—107°26′25″,北緯27°13′15″—28°04′09″之間,東接湄潭縣、甕安縣,南鄰息烽縣、開陽縣,西連仁懷市、金沙縣,北鄰紅花崗區、匯川區。屬於國家戰略下的黔中經濟區和黔北經濟協作區核心區域,系貴州「金三角」戰略腹地,是長江中上游綜合開發和黔渝經濟合作的重要節點。
2016年6月,全區國土面積2487.63平方公里,轄19個鎮2個民族鄉,總人口83.79萬。2015年,播州區實現地區生產總值242.41億元。播州區歷史悠久,唐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始設播州府。播州一直存在到明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歷時961年。1935年,長征途中的中國工農紅軍三進三出境內,召開了聞名中外的遵義會議和苟壩會議。先後被命名「中國杜仲之鄉」,中國辣椒之都」
播州區地處西南出海大通道,北離重慶260公里,南距貴陽110公里,蘭(州)海(口)、遵(義)赤(水)、杭(州)瑞(麗)高速公路, 210國道、326國道以及渝黔鐵路和在建的渝黔高速鐵路穿境而過,烏江航道順境而下直達長江。
Ⅱ 貴州遵義播州區鐵廠鎮西花村房屋復耕賠償單價是多少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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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農村拆遷多少一平方
農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一般存在幾種情形:新農村建設、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並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徵收補償。
農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是房和地的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
新農村建設
1.新農村建設是指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經民主表決同意,建設重新規劃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並給予適當補償。
此類拆遷補償的合理標准:村民現有居住合法建築的面積不得減少,生活水平不因此下降。
2.新農村建設不會撤銷農村建制。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行政村合並的房屋拆遷
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見,行政村合並的前提是,「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政府履行批准手續。所以,合並行政村必須事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同意。
2.行政村合並一般要撤銷兩個或者多個村建制。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指村民的身份已變為城鎮居民,村民的宅基地業已變為國有,但是原有土地沒有經過合法的徵收補償程序。在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應要對宅基地進行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補償,房屋也要按照現有用途參照周邊同類房產的價格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國家對宅基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
1.國家徵收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村裡再提供宅基地重新建造的方式,這時候拆遷方應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第二種情況,如果本村不再提供宅基地,這種補償比較復雜。一般情況下按照本地的地價和房屋重置價格進行補償,會導致被拆遷人生活水平的下降,這與《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相違背。
2、具體補償標准: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農村拆遷的補償標准就是這些,一旦遇到房屋拆遷,就要了解一些補償條款,不然一旦簽署協議,就很容易掉進陷阱當中,造成一些損失,這對大家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希望上述的這些內容能夠幫助到大家。
Ⅳ 拆遷每人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房屋徵收補償的最低標准,要求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徵收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二)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四)被徵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徵收人在本市其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徵收房屋面積之和大於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徵收房屋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於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的規定;(六)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Ⅳ 拆遷房屋補償是多少一平方
法律分析:沒有具體的數額的規定。一般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築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國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拆一還一,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Ⅵ 拆遷房屋每人補償多少平方米
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2、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每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3、農民自建
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Ⅶ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據了解,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
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經過結算後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此外,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時,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
Ⅷ 房子拆遷補償多少一平方
國家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
沒有具體的數額的規定。
只有一個標准性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築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國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拆一還一,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對房屋徵收范圍內集體所有房屋(指國有土地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以集體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的補償方式,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由集體所有制單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居民委員會按照民主議定原則和程序,討論決定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確定補償方式的,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由徵收當事人按照個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國有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築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標准協商確定。確屬特殊情形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燃氣安裝、集中供熱按照市燃氣、熱力部門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意見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范和標准;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准;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屬於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徵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市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6平方米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書面申請並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樓房49平方米的標准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徵收人不承擔,超出的面積由被徵收人按階梯價格購買,並擁有完全產權。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徵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實行司法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並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標准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獎勵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個人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20天,國有房屋、集體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10天。
(二)補助標准為: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補助總額低於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總額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徵收人選擇房調換屋產權(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中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剩餘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
用於產權調換的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三十條徵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徵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營業用房按照實際合法營業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生產和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合法使用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被徵收房屋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中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剩餘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被徵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經營使用,取得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且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記載的營業地點、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相一致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於營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補助。
(一)補助標准為: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
(二)事實營業面積認定標准為:實際用於營業的房屋建築面積以被徵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使用的面積為准。原則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同一幢建築主體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60%;非臨街的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房屋被認定的合法建築房屋面積的50%。
第三十二條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但被徵收人能夠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並經驗收合格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和標准為: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磚混樓房每平方米360元、磚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70元的標准,給予工料費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
(二)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按照重置價給予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標准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市政府審核後,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市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徵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人搬遷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被徵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回遷安置區域內,根據擬建房屋套型和面積選擇回遷安置用房。選房順序按照被徵收人取得的搬遷驗收號和簽訂補償協議的結算號相加除以2的結果確定。如果順序相同,以搬遷驗收號為准,並根據所選房屋套型,採用劃片和單元立體切塊的方式選房。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現房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擇房屋的原則,確定選房順序。
第四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前主動與通信、電力、廣電、國防光纜、石油、供水、燃氣、熱力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好對接,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和主動參與沿線的房屋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