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評估多少錢一平方
⑴ 劃撥地轉出讓地需要多少錢一平方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的價格是根據那個地段的土地價格或者是房屋總價的1%-2%。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⑵ 劃撥地土地出讓金按照什麼標准收
劃撥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法律依據:1、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2、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土地屬於劃撥方式的房子首次上市交易時,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證,如果土地是劃撥的,還要繳納土地轉讓金(當地政府確定的地價的3%),若土地是轉讓的,就不須繳納,剩餘都是零星費用。但劃撥土地交易繳納土地金的規定從法律上來說以登記卡為准。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一、關於標定地價與繳納土地出讓金額的測算(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已有標定地價的城鎮,不再另行評估;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築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築總建築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後,直接按上述公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已有基準地價但未評估標定地價的城鎮,可在簡化修正系數體系後,採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測算標定地價,測算公式為:標定地價(元/平方米)=基準地價(元/平方米)×區位修正系數×容積率修正系數(二)為滿足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需要,加快工作進度,對沒有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的城鎮,可暫採用以下簡便方法確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建築總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對於建築層數差異較小的城市,為便於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價款的徵收;也可採用如下公式確定: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區域建築平均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⑶ 劃撥轉出讓每平方米多少錢
一千元左右。
⑷ 土地評估費收取標準的計算公式
土地評估費收取標准
收費名稱 計算單位 收費標准 收費依據
宗地地價評估 地價金額(萬元) ‰ 國家計委、土管局
100以下含100 4 計價格(94)2017號
101-200部分 3 計價格(94)2017號
201-1000部分 2 計價格(94)2017號
1001-2000部分 1.5 計價格(94)2017號
2001-5000部分 0.8 計價格(94)2017號
5000-10000部分 0.4 計價格(94)2017號
10000以上部分 0.1 計價格(94)2017號
基準地價評估 平方公里 萬元 計價格(94)2017號
5平方公里以下 4-7 計價格(94)2017號
5-20平方公里 7-12 計價格(94)2017號
20-50 12-20 計價格(94)2017號
50以上 18-40 計價格(94)2017號
注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上述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評估費;②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收評估費;③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2+1.5+0.8)*抵押標准或清算標准。
⑸ 劃撥土地補償標准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注意,這里沒有強調被徵收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出讓土地還是劃撥土地,該條例名稱已經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即無論還是劃撥,還是出讓的土地,均按貨幣補償的基準價格為依據,結合房屋成新、結構、裝飾裝修成本由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出價值予以補償。我們這拆遷出讓土地的房子賠償加一起大概兩萬五一平,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也同樣25000左右一平方。是不是出讓土地的房屋產權人吃虧了,不是,而是出讓土地的產權人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出讓土地的產權人出讓土地與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了 土地出讓合同 ,支付了 土地出讓金 ,因國家徵收土地出讓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完,出讓土地房屋產權人依據土地出讓合同中止的條款與土地出讓方(政府)另行協商沒有到達合同實際期限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或者部分返還的問題,專業說就是土地出讓行政合同中止引起的行政合同變更的問題,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⑹ 100平方劃撥轉出讓費用是多少
劃撥土地轉讓,是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補繳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的價款差額(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住宅片區2004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二、住宅用地出讓金=住宅區片2004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三、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商業路線段2004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劃撥土地轉出讓除了要補交上述相關土地出讓金外,還要交這些費用: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精裝每證20元,簡裝每證5元,印花稅5元。
⑺ 土地劃撥轉出讓要多少出讓金聽說要1000多元每平米出讓金
根據評估和市場價格綜合確定,評估公司會幫你評估兩個價格:一個是市場價,一個是劃撥權益價,那麼出讓金就是按市場價減去劃撥權溢價收取。比如評估市場價是100萬,劃撥價格是60萬元,那麼出讓金就是40萬元
⑻ 評估劃撥土地上的房產50平方值多少錢
這種情況看你這個當地的評判標準是什麼,也就是你房屋的性質是什麼,一般平方的話也就在2000左右一平
⑼ 劃撥土地出讓金一平方多少錢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一般是指土地現有使用者產權年限到了的續期申請,要交納一定的出讓金,還有就是房地產想要開發某塊地,也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才能開發。土地出讓金或者可以說是土地的租金,它的高低會受到土地級別、用途、年限等方面的影響。因為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各地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並不相同,所以每個地區的土地出讓金價格也不一樣,需要以當地的標准為准。如果不知道當地的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也可以去當地的土管部門進行咨詢。1、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3、通過上上述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如果有異議,可以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需要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⑽ 劃撥出讓金多少錢一平方米
法律分析:根據目前的規定,每套住房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各有不同,這與該住房所在小區的建築容積率有很大關系,一般多層住宅每套住宅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約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層一般約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層建築則更少。當然對於那些單門獨戶的個人建房,由於其獨享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其必須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自然也就水漲船高。(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法律依據:《土地出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