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面積最大多少平方
⑴ 農村宅基地最多能批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80~120平方米。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⑵ 農村建房最大面積不得超過多少平方
新批准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築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須按照已經批準的規劃圖紙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對於村(居)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總建築面積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各區可根據轄區實際制定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控制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⑶ 農村宅基地最大面積是多少
一、農村宅基地最大面積是多少
1、農村宅基地最大面積具體如下:
(1)使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積標准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3)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
1、沒有宅基地的;
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需要分戶,並且現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現在的房子影響了鄉鎮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4、符合政策規定,戶口遷入村集體,並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災害損毀搬遷的。
⑷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
最高不超過125平。
宅基地面積標准,最高不超過125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超過140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三人以下建房不超過75平,中戶:即四至五人建房不超過110平,大戶,六人以上建房不超過125平方、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可增加15平。
農村的宅基地被徵收一般會分成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也就是根據當地的地價等情況來照價賠償,另一種則是給與一定的安置費用,在其他規劃區內重新劃一塊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區內的安置房的置換補償。
⑸ 農村宅基地最大面積
法律分析: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