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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佔用土地每平方米賠償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2-02-23 20:41:39

① 國家對佔用土地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征地補償:徵收耕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二)其他稅費:備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備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② 國家佔用集體土地多少錢一平米賠償

農村宅基地被徵收能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准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較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較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准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③ 佔用國家土地罰多少錢每平方米

土地賠償的含義
收起 編輯本段土地賠償的含義
土地賠償是特殊項目,以政府劃撥的方式或者土地,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是對地上附著物、對土地都要有一個補
土地賠償的內容

賠償款是一個不清晰的概念,它有四個部分構成

1、征地補償費: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賠償款也歸村所有。

2、青苗費:主要和家庭的承包面積以及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如果為改善種植條件而進行了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話,就應該獲得補償。

4、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後的生活補償,可以是貨幣方式,也可以採用生活保險形式,以後者為主,也與家庭農業人口有關系。

國家土地賠償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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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國家土地標准賠償多少錢一平方

你好,這位朋友,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嚴禁未批先佔、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佔多,對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征地的均涉嫌違法,另請注意以下問題:第一,首先核實徵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徵收批准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准。第二,具體涉及到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准、經營損失以征地批准機關批準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以及當地規范性補償文件為准並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目前,關於征地補償款(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各省標准未統一,有的已經按經批準的征地區片地價實施補償,有的按統一公布的耕地年產值乘以倍數來確定,但最終征地以征地批准機關批復的徵收方案為准。

⑤ 國家徵用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一平方米是多少錢

和土地的類型有關系,耕地34元/平方米
(根據一畝地=660平方米=22500元)
水澆地
30000元每畝
山荒地
7600元每畝

⑥ 國家徵用個人人囗耕地每平方米應賠償多少錢〈山東〉非誠勿擾

你好,這是我的一點所學的東西,希望可以幫到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徵用基本農田,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8-10倍補償;(二)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水澆耕地、漁塘,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7-9倍補償;(三)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旱耕地,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7-8倍補償;(四)徵用林地、人工草場、宅基地、鄉村道路、打穀場等土地,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6-7倍補償;(五)徵用天然草地,按當地草地年產值的6倍補償。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點建設項目需徵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項土地的,其補償標准按當地耕地年產值的6倍執行。各類耕地、草地年產值按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算檢舉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所以,補償的項目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而且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⑦ 國家修路佔用宅基地每平方米應該賠償多少錢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

以北京為例:《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並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准。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准,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准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佔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⑧ 詳細內容:國家徵用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一平方米是多少錢...

各地的補償標准都是由當地省級國土資源局制定的標准,徵用農民土地的還須為農民交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
對於徵收土地的賠償主要包括一下幾個部分 :
1.土地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改耕地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具體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標准規定。
2.安置補助費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
3.青苗補償費 標准按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主要指地上的工程物體。如水井 曬谷場 水渠 房屋等。標准按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以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⑨ 國家佔用耕地一畝補償多少錢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
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
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
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
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
,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
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
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
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
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章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
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採取《土地管
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
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
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
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
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
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
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
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
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
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
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
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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