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多少合適
『壹』 請問辦事 送領導紅包送多少合適 有經驗的來
辦事最好不要給領導發紅包。因為現在忌諱給領導送紅包,國家對於貪污腐敗抓得很嚴!
春節時,晚輩提著禮物,給長輩拜年,長輩接受敬意,回贈紅包,這是禮。從來沒有長輩主動去給晚輩拜年,讓晚輩封壓歲錢的。回到職場,員工給領導送紅包,表面上是給領導發個表達感謝的微信紅包,實質上是給領導送了一筆錢(無論多少)。然後,員工可以去舉報他受賄了。
不要拒收領導的好意:
1、領導一般都會以聚餐的方式來團結大家,所以領導邀請你去聚餐時千萬別拒絕。
2、領導看重才會有意提拔你,一定要做好本職工作!
介紹送禮注意事項:
1、能送錢就不要送禮券和東西
2、能送到家就不要送到辦公室
3、能晚上送就不要白天送
4、能送老婆就不要送本人
『貳』 小學生要給老師賄賂多少才算合適我想不給可孩子被老師言語行動受侮辱了
送點什麼超市卡就行了,不要以為是高中 大學 要多送
『叄』 急!公司人員受賄2萬怎麼判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幣兩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可提起公訴。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它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1號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發釋字[1999]2號文解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中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受賄罪有三個顯著特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三者缺一就難將其歸到受賄罪的范疇。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罪的必備條件,這已是司法界的共識,但對其理解卻存在一定爭議,焦點就是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
「索賄」就是主動索要並收取,索賄體現了受賄人行為主動性,但「索賄」是否要求必須為他人謀利益,才構成受賄罪呢?
「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是否是受賄罪的必備要件,以及是何種性質的要件的爭論。
「受賄罪」中賄賂是否僅僅指財物,是否還包括財物之外的其它利益,如設立債權、提供住房、免費旅遊等,以及非財產性不當得利,如提供招干指標、提升職務、遷移戶口及提供女色等。
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受賄人受賄後將財物退還行賄人,是否屬積極退贓?
「受賄罪」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司法實踐中的界定。
一、我國新刑法中對受賄罪的定義: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具有以下特徵:
1、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制度;
2、受賄罪的客觀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受賄者的主體是特殊的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新刑法頒布後「兩高」院對相關問題的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1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答復如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檢查院,高檢發釋字[1999]2號《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
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務,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事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名利各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它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①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②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故意刁難、要挾單位或個人,造成嚴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
三、對新刑法中受賄罪中幾個問題的思考
1、受賄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受賄罪有三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這就像一個鏈條,如果缺少了任何一個環節就很難將它歸到受賄罪的范疇。
第一合法報酬與非法接受他人財物。在現實生活中,國家工作人員並不排除有其它技術、技能、智慧上的特長,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憑借自己的技術、技能上的特長、為他人提供服務,創造了效益,而獲得了報酬,也許這報酬得到的較正常人多一些,豐厚一點。至於得到這些報酬是否有職務上的影響?這很難說的清楚,在司法活動中,也不好把握。
第二接受饋贈與非法接受他人財物。饋贈是親友之間出於親情與友誼而贈與的財物。從表面看接收饋贈與非法接受他人財物都是接收他人財物,有時很難區分。受賄罪構成為接收他人財物的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們謀取了利益。而接收饋贈的同時,不一定同時為他人謀取利益,但在以後的時間,因親情及饋贈的雙重作用,誰能說行為人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饋贈人謀取利益呢?
基於以上兩點,我個人為在罪與非罪的界限上,按刑法的「疑罪從無」的原則,對受賄罪界定應嚴格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更不可「秋後算帳」,朔及時間太長,把多年的行為硬性聯系在一起。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罪的必備條件,這已是司法界的共識。但是對受賄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卻存在一定的爭議,爭議的焦點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檢查院在高檢發釋字[1999]2號文中肯定了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的間接受賄也是受賄的一種形式。但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刑法第385條中受賄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的某種公務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而另一種認為刑法第385條中一般受賄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職務上的便利。只不過它和刑法第388條中規定的利用他人職務上的便利的區別在於前者在本人職務與他人職務之間存在著制約關系,而後者則不存在制約關系。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根據兩高解釋,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相關」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但從實質上看,行為人是利用了本人職務產生的制約關系,可以左右、影響被利用者的利益。這種制約關系表現在三種情況:
一是從縱的方面看存在職務上的上下級之間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即職務上的從屬關系。
二是橫的方面看,在不同部門與不同的單位之間有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著制約關系。
三是非直系親屬、朋友、戰友、校友等私人范圍的制約關系。這樣一方可以憑借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左右或影響另一方,使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為人所指定的請託人謀利益,而本人從中收受賄賂的行為。
3、「索賄」是否要求必須為他人謀利益?
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是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兩種行為。所謂的「索賄」就是主動索要並收取,索賄體現了受賄人行為的主動性。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根據這一規定對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還要求必須他人謀利益呢?對此人們有不同的觀點。大多數人認為索取他人的財物者,無論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都應構成受賄罪。因為索取賄賂的行為本身已經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是一種情節較惡劣的受賄行為,應該予以嚴厲懲處。同時索取賄賂的行為往往是利用被索取人有利於行為人,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故意刁難使被索取人某些正當利益不能正當獲得,被索取人員是在行為人索取賄賂後,才得到本應該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這就不存在行為人索取賄賂後為他人謀利益的問題。
我認為單從受賄罪字面上解釋,這種觀點也許是對的。但從法理上講,這種把為他人謀利益排除在索賄的構成要件之外是不洽當的,也是不科學的。
首先,索賄和受賄都是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成,但就其本質而言,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私利,是「以權換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才把收受的財物稱為賄賂。若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利為條件的話,就違受了受賄罪的「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
其次從索賄者與被索賄者的關系來看,在索賄的情況下,被索賄者雖然都是在索賄者的要求、脅迫下支付財物的,但被索賄者都是有所請求,甚至為了以後謀取更大利益而忍痛割愛的。被索賄者也明知是借口索要,雖心有不滿,但仍順水推舟,表面上是被迫、實質上在某種程度上是自願的,目的是為以後牽制索賄者,使其成為自己以後謀取更大利益的一顆棋子。司法實踐證明,索賄人與被索賄人之間之所以能夠達成某種協議,是鍵在於索賄人能為被索賄人謀取一定的利益,甚至是長遠的利益。
如果我們把為他人謀取利益排除在索賄構成要件之外,就成了純粹的非法佔有關系,就很難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劃清界限。
4、「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與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刑法上一直存在著是否是受賄罪的必備要件,以及是何種性質的要件的爭論。在司法角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疑難在於把它是作為受賄罪的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如果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在司法實踐中就會造成對大量受賄犯罪不能認定,從而放縱了罪犯。「謀取利益」從字面上講即是謀求並取得了利益,以此解釋,以下兩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受賄罪: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財物,也明示或默許為他人謀取利益,但實際上因為一定的原因根本沒有實施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財物,也實施了一定的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但最終沒有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上述情況如不以受賄罪懲罰,顯然是不合理。所以說從論理的角度解釋,將「為他人謀取利益」理解為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以較合適的。那麼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的主觀要求,在實踐中如何加以正確認定呢?我認為,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其表現加以認定:
『肆』 采購員回扣什麼時候給才合適啊給采購員回扣是簽合同前給,還是簽合同後,還是付款後在給
回扣已是團體采購的一種常規行為。一般在簽約時要表示一下(數量可酌情斟酌);收到(結清)貨款後付清(回扣)。 大概回扣的數值是你掌握款項的二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如掌握的幅度是1000元,回扣就是200元到500元)。剩下的百分之五十用於打發其它關節。
『伍』 遇到逢年過節,送領導購物卡多少錢比較合適
依照個人條件來看,五千可能就可以了,畢竟還要考慮領導平時的消費習慣和自己的經濟實力。我個人認為,逢年過節,購物卡還是不算很好的禮物,價錢低了顯得低俗,價錢高了領導又不敢收,可能收下的時候還心不甘情不願的,怕被說是在進行賄賂,也有可能是對於你給這么大金額的禮品的目的表示懷疑。
所以我認為,逢年過節如果一定要送購物卡,最好在自己的經濟實力范圍之內,比如五千。但是想要讓領導心情愉悅地收下這份禮,念著你的一份情誼,就送一點有特色,有新意的東西,或者將錢轉換成物質,即使是詩書字畫也可以。
『陸』 受賄罪量刑標准太不合理,判得也不公平。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柒』 請問給老師送紅包送多少比較合適
可以選擇讓孩子發一些5.20(我愛你)、9.10(教師節日期)、9.9(天長地久)這些小金額的數字教師能比較接受,不過最好還是送一份能表達祝福的禮物。
如果想送現金紅包的話,那麼建議是不要這樣做。因為其實很多時候,教師對於紅包都是驚嚇大於驚喜,不知道如何下手,如果要退回去反而會引發家長和教師的尷尬。
因為很多老師會覺得這是他們的工作職責。也許就是大家說的教師情節。拿學校工資,教家長孩子,沒理由再拿家長或者學生額外給的錢。
(7)賄賂多少合適擴展閱讀:
特別注意:
1、不要送太為明顯貴重或奢華的禮物,會顯得太為功利,多半會被老師拒絕,而且對自己也是個負擔。
2、除非明確獲知老師的活動喜好和收藏愛好,不要送太不切實際的禮物給老師,如華而不實的擺件或者高檔的專業活動用具等,要兼顧實用性與高檔性。
3、禮品比較罕見或新穎的話,還有必要向對方說明具體用途、用法,好讓對方對你送的禮物更加了解。
4、送禮時,為了說明自己重視對方的態度,可以說,"這是我特意挑選的","相信你一定會喜歡它",以突出你的禮物以及心意。
5、不要直接去問老師喜歡什麼禮物,這樣多半會遭到拒絕,誠意也會受到懷疑。
6、不要去打聽其它人送什麼禮物,更不要攀比,無論禮物本身是否名貴,更令老師看重的是這份問候的心意。
7、禮物的價格並不是主要的決定因素,有些包含專門定製或手工工藝禮物,才特別令老師感動。
『捌』 我用賄賂別人多少錢合適
那要看什麼人啦
『玖』 如果駕考賄賂考官。你們認為多少合適
賄賂任何人都不如賄賂自己,本人今天剛考完科目三一次性過
『拾』 怎麼賄賂一個人最合適
投其所好!送上他喜歡的基本都拒絕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