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除名文件怎樣下
『壹』 關於單位除名的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有《企業職工獎懲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等等。此外,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貳』 被單位曠工除名單位不出證明怎麼辦
因為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一定要出除名的文件,但是一定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以及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勞動者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勞動者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叄』 單位除名後檔案怎麼辦
單位除名後檔案怎麼辦
一般,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單位除名後檔案怎麼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除名後檔案怎麼辦
被單位除名後檔案會存放於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准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沒有檔案會影響退休。
(3)單位除名文件怎樣下擴展閱讀: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九條,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肆』 開除公職人員開除文件可以找到哪些部門
開除文件可以找組織部以及公職人員所在單位部門
國家公職人員在違紀違法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
1、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3、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
4、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
5、現在社會普遍認知的「公職」主要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這些職位的普遍特點是:享有編制,有很好的福利體系,社會地位較高,工作穩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員不同,這一類人員的工作有著更大的穩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時代里被更多人所嚮往。
『伍』 除名的後果及相關手續
除名,是用人單位對違紀違章職工的一個最嚴厲的處分措施,處分結果裝入檔案,一般會對你以後的工作有一定的影響.希望通過正當途徑:如提出提高工資待遇、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存在安全隱患、身體出現不適應本崗位的情況等須修改勞動合同的條件,和單位進行交涉;在交涉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建議不要背上被出名的處分工作一輩子。
『陸』 被單位除名後如何辦理擋案及社保
你可以到原單位提出自己的勞動檔案、保險手冊以及原單位除名文件到所轄地勞動部門辦理檔案委託管理,不過要補繳所欠的養老保險金,此後每年按時繳納當年的保險金和檔案管理費,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辦理退休手續。
『柒』 單位對員工予以除名或者開除,辭退等處理的條件是什麼,是否都需要出具相關文件
首先,單位開除員工,情形很多,具體參照以下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但是,也有些情況單位是不能開除人員的,具體如下: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被單位除名後檔案會存放哪裡
被單位除名後檔案會存放於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准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沒有檔案會影響退休。
(8)單位除名文件怎樣下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九條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玖』 單位除名檔案還在原單位該怎麼辦
你可以到居住地檔案託管部門,申請個人檔案資料託管,然後他們會為你開具轉檔證明文件,你可以拿著證明文件到原單位取出自己的檔案材料,存入託管機構。
『拾』 被除名後檔案如何處理
你好!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讓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將檔案轉交職工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人事部門。
根據1996年4月26日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及時將檔案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1992年6月9日頒發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交其新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人事)部門」。根據以上文件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讓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將檔案轉交職工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人事部門。